公司公告☆ ◇000599 青岛双星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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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14 │青岛双星(00059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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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14 │青岛双星(00059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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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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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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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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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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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
│ │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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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青岛双星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
│ │募集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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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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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青岛双星(00059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
│ │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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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14│青岛双星(00059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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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
四)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广新律师、李嘉慧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年 9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年 9月 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充分、完整披露了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2:30在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号 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5年 10月 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6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16日上午 9:15至下午 3: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柴永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991,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4470%。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31,6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1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259,91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5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991,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0%。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由 1名股东代表、1名董
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601,2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7375%;反对
6,018,0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8%;弃权 372,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601,21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7375%;反对 6,018,02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228%;弃权 372,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39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0544b805-3312-42be-ad10-d81278ce5a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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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8:14│青岛双星(00059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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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柴永森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0人,代表股份68,991,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31,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9人,代表股份63,259,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52%。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0人,代表股份68,991,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731,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9人,代表股份63,259,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52%。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1.0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60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75%;反对 6,01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228%;弃权37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60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75%;反对 6,01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8%;弃权 37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6%。
关联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264,644,199 股,该股东已回避对提案 1.00 的表决;关联股东青岛国信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44,164,797 股,该股东已回避对提案 1.00 的表决;关联股东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28,944,104 股,该股东已回避对提案1.00 的表决。
提案 1.00 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李嘉慧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
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e945a512-d6b9-4dbd-a868-24b069ebb7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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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青岛双星(0005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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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 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提案名称及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
资金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材料。
3.提案 1.00 为特别决议提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提案 1.00)、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提案 1.00)、青岛
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针对提案 1.00)。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相关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
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须在现场会议登记结束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登记地
点)。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3 日 9:00-11:30 及 13:00-17:00。
3.登记地点: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 6楼会议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家俊
电话号码:0532-67710729
传真号码:0532-80958715
电子信箱:gqb@doublestar.com.cn
5.股东(或代理人)参加会议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相
关事宜的具体说明请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44c9e367-5a43-45d6-9f5e-ce42107134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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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青岛双星(0005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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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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