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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5(渤海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0605 渤海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9 19:16│渤海股份(00060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过户而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华青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李华青女士、持股 5%以上股东赵裕承先生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4 年 9 月 18 日,李华青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 20,019,883 股被司法强制过户登记至赵裕承先生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赵裕承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0,019,883 股,持股比例为 5.68%,李华青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李华青女士,1973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292619730808****,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 华区。 截止报告披露日,李华青女士担任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合力投资目前持有渤海股份 644.44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3%。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华青与合力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 (二)受让方 赵裕承先生,1972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72031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李华青 20019883 5.68 0 0 赵裕承 0 0 20019883 5.68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华青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赵裕承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19,883 股,持股比例 5.68%。本次权益变动不 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 五、备查文件 1、李华青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赵裕承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73e4b530-88c2-4a35-98bb-de036d5ff778.PDF ─────────┬──────────────────────────────────────────────── 2024-11-19 19:16│渤海股份(000605):简易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上市公司名称: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渤海股份 股票代码:0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华青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章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渤海水业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华青 渤海股份、上市公司、 指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合力投资 指 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至今,信息 披 露义务人由持有渤海股份5.68%比例减 少至0。 本报告书 指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李华青,女,中国籍,身份证号码13292619730808****,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报告披露日,李华青担任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力 投资目前持有渤海股份644.4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3%。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华青与合力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民间借款纠纷引起,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已降至0%。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增加上市公司权 益股份。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渤海股份20019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渤海股份0股,占总股本的0%,信息披露义人务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因民间借款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4)北海仲字第1—2191号裁决书,2024年9月18日 ,将被执行人李华青持有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9883股股票强制转让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赵裕承名下。 上述股份司法过户手续已于2024年9月18日在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司法过户执行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账户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 1 李华青 20019883 5.68 0 0 2 赵裕承 0 0 20019883 5.6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与履行情况 不适用。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买卖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 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文本。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华青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4ae2aa07-a3e2-4471-9bfc-22e7a0fde513.PDF ─────────┬──────────────────────────────────────────────── 2024-11-19 19:16│渤海股份(000605):简易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渤海股份(000605):简易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37bc793b-6d37-4686-82c7-a02b1a6e209e.PDF ─────────┬──────────────────────────────────────────────── 2024-11-18 17:13│渤海股份(00060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渤海股份(00060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bed081b1-fb62-4a6d-bdc4-c18f224fe77c.PDF ─────────┬──────────────────────────────────────────────── 2024-11-15 18:49│渤海股份(000605):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9:15 至 1 5:00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 325 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新玲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144,376,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3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2,859,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81,516,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9,307,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990,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2,316,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表决情况 144,173,465 99.8595% 124,600 0.0863% 78,280 0.05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9,104,413 98.9492% 124,600 0.6454% 78,280 0.4054%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侯镇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e5bf39a4-98ea-452a-8b09-bf5e26d878b1.PDF ─────────┬──────────────────────────────────────────────── 2024-11-15 18:49│渤海股份(000605):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 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 新玲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5人,代表股份144,376,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94%。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173,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95%;反对1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0863%;弃权7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55646c19-b767-4857-9c8f-34f3426aeb8d.PDF ─────────┬──────────────────────────────────────────────── 2024-11-07 17:58│渤海股份(00060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渤海股份;证券代码:000605)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11 月 6 日、11 月 7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董事会自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工作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 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履行解决与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正在进行财务顾问 招标工作。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 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f264ffe5-c24b-4605-b445-f4923d7cfd28.PDF ─────────┬──────────────────────────────────────────────── 2024-10-31 00:00│渤海股份(000605):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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