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08 阳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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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9 │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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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9 │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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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5 │阳光股份(00060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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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4 │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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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4 │阳光股份(00060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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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4 │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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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1 │阳光股份(000608):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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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5:38 │阳光股份(00060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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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阳光股份(000608):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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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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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9│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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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44 人、代表股份237,98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735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6,8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163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40 人,代表股份 231,115,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189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39 人,代表股份6,34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46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39 人,代表股份 6,34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460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4,855,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43 %;反对2,910,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0 %;
弃权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7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12,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6450 %;反对2,910,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7
94 %;弃权 220,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56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8819ec81-a194-45bb-9a57-d53c94901b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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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9│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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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
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15:00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7,98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735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7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
31,115,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
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85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43%;反对2,91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0%;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50%;反对2,910,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94%;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6%。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d33c8787-c19b-4970-a4a0-da84df6ff5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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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5│阳光股份(00060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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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00060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ca517603-9854-47f2-80e7-4e5dcb2c9e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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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4│阳光股份(00060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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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7 人、代表股份261,897,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923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5,2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023 %;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4 人,代表股份 256,631,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2214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3 人,代表股份31,86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8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3 人,代表股份 31,86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485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4,771,000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7%,为公司控股
股东。
公司总裁熊伟先生任职京基集团董事且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公司监事李云常先生任职京基集团所
属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且持有公司890,6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京基集团、熊伟先生、李云常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议案1、议案2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议案1:关于拟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1,484,87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53 %;反对 1,649,5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71 %;弃权 7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34,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2 %;反对1,6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
775 %;弃权 75,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1,485,77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80 %;反对 1,649,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的 4.9658 %;弃权 75,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3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80 %;反对1,64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
763 %;弃权 75,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0,102,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47 %;反对1,682,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23 %
;弃权 1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065,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667 %;反对1,682,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
802 %;弃权 11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1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fa8f7bc-3c47-42fd-874a-9249386635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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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4│阳光股份(000608):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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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5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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