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09 *ST中迪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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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8:48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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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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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ST中迪(000609):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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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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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55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参股公司股票将被司法变卖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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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52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参股企业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将被司法拍卖 │
│ │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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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36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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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34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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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34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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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33 │*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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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8:48│*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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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ee38eabc-f7dd-4791-9ab3-33c7fd497f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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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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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远程会议时间:2026 年 5月 12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月 1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6 年 5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6 年 5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远程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3、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月 6日。
4、召集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门洪达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7名,代表股份98,038,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2.7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76,0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5 名,代表股份 21,958,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3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远程会议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7,587,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4%;
反对 316,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2%;
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443,1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32%;
反对 316,3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18%;弃权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97,61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7%;
反对 361,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
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470,4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43%;
反对 361,0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34%;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3%。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 97,618,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7%;
反对 287,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9%;
弃权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473,4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44%;
反对 287,2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7%;弃权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9%。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4、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7,574,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3%;
反对 40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1%;
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429,3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27%;
反对 402,1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50%;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3%。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7,610,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6%;
反对 29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
弃权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465,4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41%;
反对 295,2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10%;弃权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9%。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7,655,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1%;
反对 300,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1%;
弃权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510,3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57%;
反对 300,5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12%;弃权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1%。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7、审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表决情况:
同意 97,530,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8%;
反对 425,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3%;
弃权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385,5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11%;
反对 425,3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58%;弃权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1%。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津贴发放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7,521,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7%;
反对 425,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4%;
弃权 9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376,9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8%;
反对 425,9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58%;弃权 90,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7,665,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2%;
反对 290,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0%;
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521,106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61%;
反对 290,202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8%;弃权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31%。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0、本次股东会听取了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鑫、王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
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a4c55002-ca5f-49ec-b2d0-053943f91c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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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ST中迪(000609):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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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
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年 4月 22日及 202
6年 5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远程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远程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
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8层15室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门洪达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远程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含远程参会股东,下同)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7人,代表股份98,038,50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759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97,587,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404%;
反对316,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26%;弃权13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70%。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7,615,2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82%;
反对361,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82%;弃权6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5%。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7,618,2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13%;
反对287,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29%;弃权13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8%。
(四)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7,574,1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263%;
反对402,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101%;弃权6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97,610,2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31%;
反对295,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11%;弃权13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8%。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97,655,1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089%;
反对300,5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65%;弃权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6%。
(七)表决通过了《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97,530,3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816%;
反对425,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38%;弃权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发放方案的议案》
同意97,521,7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729%;
反对425,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44%;弃权9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2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97,665,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199%;
反对290,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60%;弃权8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0%。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
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至第(九)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上述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770977ad-b690-4666-8ad7-0a469d29e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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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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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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