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09 *ST中迪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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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9:19│*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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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远程会议时间:2024年 11月 1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 11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4年 11月 18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远程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3、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12日。
4、召集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珺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 名,代表股份 83,833,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8.0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45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名,代表股份 83,375,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7.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审议《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9,675,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6.26%;
反对 2,309,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20%;
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5.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9,675,88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6.26%;
反对 2,309,0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20%;
弃权 7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5.54%。
关联股东广东润鸿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续聘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0,7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26%;
反对 2,310,7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2.76%;
弃权 8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9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9,557,38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5.32%;
反对 2,310,7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21%;
弃权 8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6.47%。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1,158,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1%;
反对 2,333,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2.78%;
弃权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4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0,013,28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78.91%;
反对 2,333,46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39%;
弃权 3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2.70%。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聪、王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
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2727c3a0-83c0-400d-a562-e5fa35b3cc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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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9:19│*ST中迪(0006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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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远程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远程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院2号佳龙大厦十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吴珺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远程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含远程参
会股东,下同)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3人,代表股份83,833,6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3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远程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9,675,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2550%;
反对2,309,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1976%;
弃权70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474%。
网络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广东润鸿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0,702,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2647%;
反对2,310,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564%;弃权8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79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81,158,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085%;
反对2,333,4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7834%;弃权34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081%。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60a199b0-5d82-4573-b56e-9e820a0eee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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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7:08│*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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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609,证券简称:*ST 中迪)于 2024 年 1
1 月 11 日、11 月 12 日、11 月13日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
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
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公
司 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同时,公司 2021 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且 2023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及第 9.8.1条第(
七)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4 年 4 月26日停牌一天,
自 2024年 4月 29日复牌后,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中迪”,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609”。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84fe7fb9-6fb4-4453-a6e1-662a7fbdab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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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6:59│*ST中迪(000609):中迪投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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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 2024年 11月 18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本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远程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 11月 18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8 日 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远程会议召开结合网络投票。
(1)现场、远程会议: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远程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远程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11月 12日。
凡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依据本通知公告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 号院 2 号佳龙大厦十二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内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审议《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2.00 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3.00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
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本次会议第一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润鸿富创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将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第三项议案需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刊登
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远程会议的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凡符合会议资格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或法人单位证明等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1)个人股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
托人的证券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证券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30—下午 16: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 号院 2号佳龙大厦十二层会议室。
4、股东如选择现场会议方式参会,可持上述证件在 2024年 11月 13 日上午 9:30—下午 16:30时间内,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完成股东参会信息登记。
股东如选择远程通讯方式参会,可持上述证件在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下午 16:30时间内,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完成股东参会信息登记。
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提供腾讯会议的会议号等信息,获得远程通讯会议相关信息的股东请勿向他人
分享此等信息。股东、股东代理人届时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设备或计算机进入“腾讯会议”移动端或 PC 端参会。
未提前进行参会登记的股东仍可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9;投票简称:中迪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
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8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
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2、联系电话:13641323242。
3、联系人:吴珺、刘国长。
4、电子邮件:liuguochang@zdinv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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