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23 吉林敖东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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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0:00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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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12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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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12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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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11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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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7:20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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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7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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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6:27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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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7:12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产品拟中选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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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7:47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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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7:46 │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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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0:00│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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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月 19日接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民生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余力先生因工作变动
,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了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授权刘一鸣先生接替余力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于洋先生和刘一鸣先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9/6a8f7ef5-0163-47e6-8851-ece6570dfb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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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12│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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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0/25554dd4-4d69-43bf-a8b8-35df5456fb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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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12│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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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78a83999-94e3-41e1-9521-9ecea58989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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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11│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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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含);根
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2,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2.01%;下
限为1,20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1.0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截至2025年2月8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于2024年11月14日披露了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83),于2024年11月19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
,并于2024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4-089、2025-001、2025-006);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3.截至2025年2月8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
份数量为23,513,800股,占公司2025年1月31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1.9662%;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9.21元/股
,最低成交价格为15.80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420,005,418.42元(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价格、回购方式、
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
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回购报告书》的相关
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回购,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
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股份将在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出售,并在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完成出售。如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变
化。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或回购的股份未全部出售,未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若按公
司2025年1月31日总股本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计全部注销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预计回购注 本次变动后
股数(股) 比例(%) 销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816,044 0.40 0 4,816,044 0.4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1,079,343 99.60 23,513,800 1,167,565,543 99.59
三、股份总数 1,195,895,387 100.00 23,513,800 1,172,381,587 100.00
五、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价格、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回购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形。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暂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
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根据回购方案,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股份将在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予以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
出售完毕,未出售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安排,届时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案文件
1.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0/424624ff-013e-4d84-834f-47266ae697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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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7:20│吉林敖东(000623):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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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含);根
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2,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2.01%;下
限为1,20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1.0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8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并于2024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
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于2024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9);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
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443,900股,占公司2025年1月31
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1.71%,最高成交价格为19.21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5.80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368,879,787.81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6,251,900股,支付总金额为人
民币299,976,372.31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自有资金30%,回购专项贷款资金70%,即累计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210,000,000.00元(贷款期限壹年)。
2.2025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市场关切,不断优化政策工具,降低自有资金比例要求至10%
,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年。根据优化后的最新政策,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资金额
度2.7亿元,贷款期限叁年,后续资金使用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其他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价格、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4554a734-fc8d-4862-8783-68039281b4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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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7│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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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吉
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10mg、5mg/20mg)”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现
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
药品通用名称: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
英文名/拉丁名:Amlodipine Besilate and Atorvastatin Calcium Tablets剂型:片剂
规格:5mg/10mg(以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计)
包装规格:7片/板*1板/盒。7片/板*2板/盒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受理号:CYHB2402197
通知书编号:2025B00256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414
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白路389号
生产企业名称: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地址: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北一街
申请内容:其他:变更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10mg(国药准字H20233414)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由吉林省德商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按照《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批准本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辉南县经
济开发区北一街)”变更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白路389号)”,药品批
准文号不变。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转让的药品在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符合性检查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2、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
药品通用名称: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
英文名/拉丁名:Amlodipine Besilate and Atorvastatin Calcium Tablets剂型:片剂
规格:5mg/20mg(以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计)
包装规格:7片/板*1板/盒。7片/板*2板/盒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受理号:CYHB2402198
通知书编号:2025B00255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415
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白路389号
生产企业名称: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地址: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北一街
申请内容:其他:变更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20mg(国药准字H20233415)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由吉林省德商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按照《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批准本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辉南县经
济开发区北一街)”变更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白路389号)”,药品批
准文号不变。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转让的药品在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符合性检查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二、药品其他相关信息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的适应症:
本品(氨氯地平和阿托伐他汀)适用于需氨氯地平和阿托伐他汀联合治疗的患者。
氨氯地平
1、高血压
氨氯地平适用于高血压的治疗。可单独应用或与其它抗高血压药物联合应用。
2、冠心病(CAD)
慢性稳定性心绞痛
氨氯地平适用于慢性稳定性心绞痛的对症治疗。可单独应用或与其它抗心绞痛药物联合应用。
血管痉挛性心绞痛(Prinzmetal's或变异型心绞痛)
氨氯地平适用于确诊或可疑的血管痉挛性心绞痛的治疗。可单独应用也可与其它抗心绞痛药物联合应用。
经血管造影证实的冠心病
近期经血管造影证实为冠心病,但射血分数≥40%且无心衰的患者,氨氯地平可减少因心绞痛住院的风险以及降低冠状动脉重建术
的风险。
和
阿托伐他汀
1、高胆固醇血症
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患者,包括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杂合子型)或混合型高脂血症(相当于Fredrickson分类法的IIa和IIb型)患者
,如果饮食治疗和其它非药物治疗疗效不满意,应用本品可治疗其总胆固醇(Total cholesterol,TC)升高、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ow-d
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LDL-C)升高、载脂蛋白B(Apolipoprotein B,Apo B)升高和甘油三酯(Triglycerides,TG)升高。
在 纯 合 子 家 族 性 高 胆 固 醇 血 症 (Homozygous familialhypercholesterolaemia,HoFH)患者,阿托伐他汀钙可与其它
降脂疗法(如LDL血浆透析法)合用或单独使用(当无其它治疗手段时),以降低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2、冠心病
冠心病或冠心病等危症(如:糖尿病,症状性动脉粥样硬化性疾病等)合并高胆固醇血症或混合型血脂异常的患者,本品适用于:降低
非致死性心肌梗死的风险、降低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卒中的风险、降低血管重建术的风险、降低因充血性心力衰竭而住院的风险、降低
心绞痛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延吉药业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钙片(5mg/10mg、5mg/20mg)”,系从
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的化学药品品种,进一步增加公司产品种类,增强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稳步发展创造了有利
条件。
药品在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但上述药品的销售情况受市场环境变化等
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3eb4a09c-744d-41ec-93b8-d4758eff29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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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6:27│吉林敖东(000623):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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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药业
”)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规格为:10mg、4mg两个《药品注册证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注册证书》的主要内容
1.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10mg)
药品通用名称: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药品英文名/拉丁名:Lenvatinib Mesilate Capsules
主要成份:甲磺酸仑伐替尼
剂型:胶囊剂
规格:10mg(按C21H19CIN4O4计)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药品注册标准编号:YBH33232024
药品有效期:24个月
包装规格:10粒/板,2板/盒
处方药/非处方药:处方药
受理号:CYHS2301718
证书编号:2025S00121
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吉林省洮南经济开发区兴业路2999号
生产企业名称: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经济开发区兴业路2999号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53101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30年01月07日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2.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4mg)
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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