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27 *ST天茂 更新日期:2025-09-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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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54 │*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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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04 │*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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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0:00 │*ST天茂(000627):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暨股票继续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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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0:00 │*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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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37 │*ST天茂(000627):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 │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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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34 │*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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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59 │*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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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57 │*ST天茂(000627):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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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4 │*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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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2:25 │*ST天茂(000627):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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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5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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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05367385-3e26-4a2f-8d58-5c05acb762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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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0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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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e31a1c17-11e2-4436-bb58-0c0ec73fce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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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0:00│*ST天茂(000627):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暨股票继续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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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5年 8月 29日披露 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公司 2024年年度报
告和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5年半年度报告。
2、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年 8月 14日开市时起开始连续停牌。同时,公司因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一、无法按期披露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
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8月 29 日披露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因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
,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5年半年度报告。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公司
将在股东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公司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
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
2、公司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5年 7月 8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
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
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已于 2025 年 7月 15 日、2025 年 7月 22 日、2025 年 7月 29 日、
2025 年 8月 5日、2025年 8月 12 日、2025 年 8月 19 日、2025 年 8月 26 日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4、公司于 2025年 5月 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502025004 号),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 年 5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5、《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1308c49c-d402-4bd5-8215-b700715130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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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0:00│*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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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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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37│*ST天茂(000627):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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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8月 29日披露 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
和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预计无法在 2025年 8月 29日披露 2025年半年度报告,同时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 2025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5年 7月 8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
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票已自 2025年 8月 14日开市时起开始连续停牌。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公司将在股东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
动终止上市申请。
公司于 2025年 5月 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502025004 号),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 年 5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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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3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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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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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59│*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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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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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57│*ST天茂(000627):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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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东
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公司拟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 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在股
票终止上市后申请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9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
司股票上市的公告》等(公告编号:2025-03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7.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通过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方式下,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经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天茂,股票代码:00
0627)已自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8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8月 14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本次终止上市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
编号:2025-039)。
一、进展情况
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将在股东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公司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说明
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5年 7月 8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
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
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910b4b4d-8853-4430-a231-99b6b625ea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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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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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茂(000627):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金选择权派发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8ce546cb-5e54-40de-800e-477ea9d81d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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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2:25│*ST天茂(000627):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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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集团”或“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董事会向 2025 年 8月 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股股东征集 2025年 8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
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征集表决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
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
(四)天茂集团确认其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向本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及作出的确认和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承诺其向本次
征集表决权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本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
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
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八)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
(九)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9日披露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系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向 2025年 8月 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股股东征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事宜符合《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系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依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选
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现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自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至本次股东会召开之日的期间(2025年 8月 13日至
2025年 8月 25日)均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公告》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征集表决权公告》内容包括特别
提示、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征集理由、征集对象、征集期限、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等内容。《授权
委托书》载明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其持股信息、委托人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
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8月 21日 17:00,公司董事会共收到 8名 A股股东的有效表决权委
托。经查验,前述 8名 A股股东中,4名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已自主行使表决权,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公
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4名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为 62,510,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
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07017042-74cc-4551-877c-8958c577bb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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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2:24│*ST天茂(00062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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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 年 8月 25 日上午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 年 8月 25 日下
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 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 2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龙飞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6,901人,代表股份 4,263,232,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13%;其
中中小股东代表共 6,898人,代表股份 988,439,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5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7人,代表股份 63,90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1%;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892 人,代表股份4,200,002,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2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 8人参加网络投票,该 8名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股份未计入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份数额。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提案 1.00 《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0,362,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2%;反对80,62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3%;弃权 2,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5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5,59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91%;反对 80,59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2%;弃权2,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9,846,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0%;反对162,596,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9%;弃权 10,7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083,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616%;反对 162,56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68%;弃权10,7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其中,《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天茂集团股东
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天茂集团股东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 A股股东征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
,在征集表决权期间,公司董事会共收到 8名 A股股东的有效表决权委托,前述 8名 A股股东中,4名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表
决权之前已自主行使表决权,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 4名委托股东
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2,510,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作为
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本次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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