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29 钒钛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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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01 │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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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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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 │钒钛股份(000629):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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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钒钛股份(000629):钒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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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 │钒钛股份(0006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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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55 │钒钛股份(000629):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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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51 │钒钛股份(000629):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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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31 │钒钛股份(00062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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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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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37 │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参加四川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活│
│ │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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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01│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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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4e3112ff-ac5d-4728-bccc-fea569fa90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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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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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19日、10 月1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62)、《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7)等有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及换发的营业执照。
新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玖拾贰亿玖仟肆佰玖拾柒万零肆拾伍元整”变更为“玖拾贰亿玖仟零玖拾肆万柒仟捌佰肆拾伍元
整”,其余内容无变化。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be70500-7ea8-44cf-aeb6-a5f6e1340f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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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钒钛股份(000629):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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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17 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和议案资料,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 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
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80)。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决定聘任谢正敏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本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ff887a68-18f5-4a97-85c1-b41c965048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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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钒钛股份(000629):钒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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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及其他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聘期与董事会
届期一致,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和待办理事项。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配合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组织落实各
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和执行。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四)组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相关会议,负责会议文件、记录、决议等保
管和存档工作;负责跟踪有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报告。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八)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核实,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组
织澄清,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问询。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本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1268dd1b-c94b-4c1d-a80d-1772360674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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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钒钛股份(0006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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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00062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0d8281ce-e4be-4d01-8623-25f74ae9e6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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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55│钒钛股份(000629):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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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000629):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2ad57a3f-b1d8-4dfa-90fa-36eb3d9e5f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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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51│钒钛股份(000629):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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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
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38),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
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为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2.截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公司收到攀钢集团《关于增持钒钛股份 A 股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
知函》。截至 2025 年 10 月 21日,攀钢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钒钛股份 A 股流通股份 19,451,201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21%,增持金额合计(不含交易费用)为人民币 50,194,929.65 元。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攀钢集团直接持有钒钛股份股票 2,533,068,341 股,占钒钛股
份总股本的 27.25%, 攀 钢 集 团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钒 钛 股 份 股 票3,596,576,2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
9%。
攀钢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
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钒钛股份未来发展信心以及对钒钛股份价值的认可,为维护钒钛股份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
定,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为 5,000 万元—1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
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38)。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攀钢集团于 2025 年 4月 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期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钒钛股份 A股股份 19,451,201股,占钒钛股份总股本的 0.21%,增持金额 50
,194,929.65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攀钢集团直接持有钒钛股份股票2,552,519,542 股,占钒钛股份目前总股本的 27.47%,攀钢集团及
所属子公司合计持有钒钛股份股票 3,616,027,435 股,占钒钛股份目前总股本的 38.92%。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做出的增持计划内容及承诺内容,增持金额在增持计划范围内,与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一
致。
五、备查文件
(一)攀钢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钒钛股份A股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二)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66c1e5b8-a017-4742-afe5-03fbad5cc6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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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31│钒钛股份(00062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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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88 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
022,2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33%,回购价格为原授予价格2.08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均已解锁或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294,970,045 股变更为9,290,947,845 股。
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鉴于公司 2024 年业绩未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涉及的 88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
一、本次回购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7 月 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
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
稿)》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者回购对应业
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①2024 年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 12.2%,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水平;②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5.7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③
2024 年 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标,且?EVA>0。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经测算
,公司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
(二)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及总金额
公司对涉及的 88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22,200 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的 34%、占总股本的 0.0433%)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者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向激励对象授予完成后,公司未
发生过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原授予价格 2.08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8,366,176.00
元。
(三)回购注销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9月23 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攀
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5CQAA2B0260),认为:“截至2025年9月23日,贵公司已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
8,366,176.00元,因此减少股本人民币 4,022,200.00 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9,294,970,045 股变更为9,290,947,845 股,具体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数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642,096 0.05 4,022,200 619,896 0.01
其中:股权激励 4,022,200 0.04 4,022,200 0 0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290,327,949 99.95 - 9,290,327,949 99.99
三、总股本 9,294,970,045 100 - 9,290,947,845 100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等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
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均已解锁或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六、备查文件
(一)《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注销股份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6a40f500-98cf-4d29-832e-8aefa72d01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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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钒钛股份(00062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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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
过 4.30 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
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36)、《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7)。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6,354,559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比例为 0.39%,最高成交价为 2.9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5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982,925.66 元(不含交
易费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 4.30 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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