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1 顺发恒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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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56 │顺发恒能(000631):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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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12 │顺发恒能(00063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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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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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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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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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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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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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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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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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 │顺发恒能(00063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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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56│顺发恒能(000631):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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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子公司减资情况概述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发恒能”)于 2025年 6月 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减资的议案》。基于战略转型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顺发能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能城
”)现已退出传统房地产开发业务,其资产规模超过近期实际经营需要,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先以顺发能城的 14.50亿元人民币资
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由 23.00亿元人民币增加为 37.50亿元人民币),然后再对顺发能城减资 22.50亿元人民币。完成后,顺发能
城注册资本变更为 15.00亿元人民币,公司仍持有顺发能城 100%股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6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减资的公告》。
二、子公司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近日,顺发能城已完成减资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顺发能城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向创新聚能城奔竞大道 2828号 3幢 203室
成立日期:1997年 3月 10日
注册资本:1,500,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供冷服务;热
力生产和供应;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余热余
压余气利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物
业管理;不动产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品牌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装饰装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顺发恒能持股 100%。
三、备查文件
1、顺发能城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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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12│顺发恒能(00063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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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
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裘亦文(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
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经审查,裘亦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裘亦文将担任
职工代表董事,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并与公司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裘亦文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22e46bcb-fa87-40e0-a01c-d580ddd031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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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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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能(00063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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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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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能(00063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76691d09-6c57-4cc9-a4a8-4e7781ba15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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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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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其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涉及独立董
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
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
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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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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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收入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挂钩;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
其他职务的董事,实行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不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
照股东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并按其在公司担任的
最高职务领取薪酬。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公司年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本薪酬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公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并支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及公
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进行考核确定。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但不兼任公司其他职
务的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
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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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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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能(000631):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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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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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能(000631):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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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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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能(00063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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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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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顺发恒能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
务所进行评估。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124868aa-5c97-4f70-962d-868fbd5e8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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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09│顺发恒能(000631):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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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
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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