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2 三木集团 更新日期:2025-07-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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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53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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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52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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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50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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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49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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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47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增加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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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17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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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15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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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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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53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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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52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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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53│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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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林昱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人,代表股份 102,122,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7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代表股份102,122,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74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2,162,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64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议案 1.00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5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2%;反对 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165%;弃权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44%;反对 9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89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66%。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313a8663-22fd-4978-8d7d-6f4fcd560b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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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52│三木集团(000632):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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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传票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 10,682.2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传票,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榕投”)就与三木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现将相关案件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5 闽 0111 民初 6354 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
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
司,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 FJSM-RT-20250124-06《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支付货款 49,393,55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74,042.76元(暂计至 2025年 5月 1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2,790,735.58 元(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19日,以 49,393,550元为基数自 2025年 1月 27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96,668.00 元;
(5)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三木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金额暂合计约 52,754,996.34元。
案件二:2025 闽 0111 民初 6355 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
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
司,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 FJSM-RT-20250124-05《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支付货款 30,168,0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89,530.15元(暂计至 2025年 5月 1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1,704,492.00 元(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19日,以 30,168,000元为基数自 2025年 1月 27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96,666.00 元;
(5)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三木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金额暂合计约 32,258,688.15元。
案件三:2025 闽 0111 民初 6356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
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
司,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 FJSM-RT-20250124-04《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支付货款 20,366,1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5,458.76元(暂计至 2025年 5月 1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1,150,684.65 元(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19日,以 20,366,100元为基数自 2025年 1月 27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96,666.00 元;
(5)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三木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金额暂合计约 21,808,909.41元。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年度采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三木集团向原告提供有色金属、贵金属等
产品,具体购销量、结算金额及交货时间以双方《产品购销合同》为准。
此后,双方按照约定签署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jsm-rt-20250124-04、fjsm-rt-20250124-05、fjsm-rt-202501
24-06),福州榕投向三木集团分别采购电解铜 270吨、货款金额为 2,036.61万元;采购电解铜 400吨、货款金额为 3,016.80万元
;采购电解铜 655 吨、货款金额为 4,939.36 万元,上述三个合同合计采购电解铜 1,325吨、货款金额为 9,992.77万元。三木集团
未能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福州榕投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法院暂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解决本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3,640.2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8%。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因法院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
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闽 0111 民初 6354号、(2025)闽 0111民初6355号、(2025)闽 0111 民初 635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32c61f03-e3f2-4a9b-a6eb-e1a9f598b7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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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50│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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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担保金额
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1、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49,494万元授信
额度,授信期限为 5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滨江”)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控股子公
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三兆”)以名下长沙商业步行街北栋商铺提供抵押担保。
2、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11,100 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5 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木滨江提供保
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自驾游营地”)以名下武夷山市度假区仙凡界路 12
号(武夷山自驾游营地 B地块)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租金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具体担保条件(包括通过提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
下房产、土地或其它不动产等作为抵押、提供权利质押以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等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金融机构 担保授信金额 授信期限
三木集团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494 5年
三木集团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00 5年
合计 60,594
(二)担保审批情况
2025年5月16日和2025年6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2025年公司总计划担保额度为569,650万元,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90,650万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
额度为不超过79,000万元,担保额度在同类担保对象间可以调剂使用,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在年度预计担保额
度计划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各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详见公司2025-40号公告。
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计划内实施。根据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公司本次计划担保额度为163,000万元,目前实际已使用131,489
万元,本次担保实施使用额度60,594万元后,其剩余可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9,083万元(公司本次从在同类担保对象福建三木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调剂30,000万元,调剂后公司当前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17万元,调剂后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前剩余可用担保额
度为16,901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5年3月31 2025年担保 实际使用 已使用担保额度 剩余可用
日资产负债率 计划额度 担保金额 (含本次公告) 担保额度
(调剂后)
三木集团 83.29% 193,000 131,489 192,083 91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24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 46,551.957万元;
(四)注册地点:福州市开发区君竹路 162 号;
(五)法定代表人:林昱;
(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房地产评估;房
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
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金银制品销售;服装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七)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8,517,164,864.73 元,负债总额7,062,000,912.58 元,净资产 1,455,163,952.15 元
;2024 年 1-12 月营业收入10,480,839,156.77元,净利润-514,486,927.12 元。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8,522,405,838.87 元,负债总额7,097,993,890.23 元,净资产 1,424,411,948.64 元;
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2,114,692,856.11元,净利润-30,752,003.51 元。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49,494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5 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木滨江提供
保证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以名下长沙商业步行街北栋商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11,1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5 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木滨江提供
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木自驾游营地以名下武夷山市度假区仙凡界路 12 号(武夷山自驾游营地 B 地块)的房产及国有土地
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租金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上述协议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
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 20
25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时,公
司作为控股股东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且具备良好的
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可控。对于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和其他股
东将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反担保等措施控制风险,如其他股东无法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则将由非全资
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可控。2025 年度担保
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
需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9,000 万元;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12,988 万元;
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94,600万元;公司上述三项担保合计金额为 416,5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09.57%。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0dd899c5-61ac-4c5a-b3ae-0ee09f6714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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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49│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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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58-02 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
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
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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