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2 三木集团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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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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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 │三木集团(000632):【三木集团】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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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55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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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04 │三木集团(000632):【三木集团】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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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04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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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0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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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0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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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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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8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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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8 │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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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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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林昱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15,003,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4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115,003,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42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3 人,代表股份 15,042,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3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陈璐新、陈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议案 1.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1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8%;反对 25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00%;弃权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50,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8%;反对 25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9%;弃权 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2.00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3,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163%;反对 86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411%;弃权1,5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3,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63%;反对 86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11%;弃权 1,5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6%。
关联股东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福建三联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陈璐新、陈韵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49dc5199-5792-4539-aab6-ec5b4fdfdf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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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4│三木集团(000632):【三木集团】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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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58-04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
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
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5年 8月 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 14时 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 93号三木大厦 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林昱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25人,
代表股份 115,003,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042%。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1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5,003,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04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123人,代表
股份 15,042,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13%。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年 9月 5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
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一)《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710,7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8%;反对 253,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0%;弃权 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750,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8%;反对
253,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9%;弃权 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3
%。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53,1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63%;反对 863,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11%;弃权 1,52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53,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163%;反对
863,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11%;弃权 1,52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6%。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福建三联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陈璐新
陈 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73277b0a-b007-456d-967b-dd9e24d10e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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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55│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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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864d85f4-4ce8-4afb-a0e3-d12baf9f98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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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04│三木集团(000632):【三木集团】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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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58-03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
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
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 8月 1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5年 8月 1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28日 14时 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 93号三木大厦 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林昱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8月 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39人,
代表股份 103,493,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319%。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13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493,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31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137人,代表
股份 3,533,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9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年 8月 21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
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847,0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25%;反对 2,524,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0%;弃权 1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6,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872%;反对 2,5
24,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01%;弃权 1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
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f5c47f5b-4d4d-412f-83b3-04dab3ff23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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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04│三木集团(000632):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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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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