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2 三木集团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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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9:36│三木集团(00063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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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光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上海阳光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阳光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腾”)持有福建三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8,030,758股(约占三木集团总股本比例 6.02%),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
简称“渤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阳光龙腾等主体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发送《协
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华泰证券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事宜,从而将导致阳光龙腾所持三木集团股票数量发生变动。目前该部分股票 6,3
60,537股由不可售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红利一并释放。华泰证券拟计划将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协助执行,本
次减持股票不超过 6,360,53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
2、阳光龙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近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阳光龙腾的《告知函》,获悉公司股东阳光龙腾的股份变动计划。具体
情况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状态
阳光龙腾 持股 5%以 28,030,758 6.02% 冻结: 28,030,758 股
上股东 质押: 28,030,000 股
阳光龙腾所持相关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被质押;截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再冻结。阳光龙
腾所持公司股份均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之前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时完成信息披露。本次股份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变动原因
因渤海银行、兴业银行与阳光龙腾等主体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向华泰证券发
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华泰证券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事宜,从而将导致阳光龙腾所持三木集团股票数量发生变动。
(二)股份拟变动情况
1、股东股份来源:全部为集中竞价方式取得。
2、股份变动数量:本次拟减持合计不超过 6,360,53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7%。其中:
(1)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4,967,15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7%;
(2)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393,3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0%;
在减持计划期间内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
(3)华泰证券计划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事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
除外;
(4)股份变动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本次被动减持主体阳光龙腾不存在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股份变动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阳光龙腾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
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二)阳光龙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在阳光龙腾股份变动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阳光龙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
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40),提示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阳光龙腾与其质权人渤海银行存在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其质权人渤海银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成功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阳光龙腾质押给渤海银行的公司部分股权共 15,38
0,051 股,并于 2024 年7 月 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3,965,400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3%)。
(五)待本次减持完成后,预计阳光龙腾尚有所持公司股份 21,669,463股同时处于质押状态及司法再冻结状态,另有 758股处
于司法冻结状态。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协助执行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59607ea2-a1fc-4fe6-bf32-f8f0c301ca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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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8:34│三木集团(000632):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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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林昱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9 人,代表股份 137,787,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8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9 人,代表股份137,787,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87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6 人,代表股份 9,796,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4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议案 1.00 《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05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90%;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797%;弃权55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6,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69%;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92%;弃权 55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9%。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4445dabf-61fc-4714-8751-8a74788ed5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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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8:25│三木集团(000632):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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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顾字第 0063-05 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
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
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
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 号三木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昱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279 人
,代表股份 137,787,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98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27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7,787,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98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276 人
,代表股份 9,796,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4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
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058,1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90%;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7%;弃权 552,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66,8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69%;反对
2,176,6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92%;弃权 552,9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5bca076c-39ed-4c88-8eef-48e6759d8e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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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7:52│三木集团(000632):关于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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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关于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285a88f2-4f83-481b-9727-d44203ca31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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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0│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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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担保金
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57),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建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不超
过 10,9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三兆实业”
)、福建沃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沃野”)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1年;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
请不超过 2,9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1年。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三木建发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榕贷字第 202
40822806370号)、《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榕贷字第 20240822806514号)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榕贷字第 20240822806370号)
1、受信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3、授信金额:5,800 万元,其中:敞口额度不超过 2,900 万元,其余为低风险额度;
4、担保方式:抵押担保,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马尾保税区艾特佛工业仓储地块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
长沙三兆实业以名下天兴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南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担保期限:1年。
(二)《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榕贷字第 20240822806514号)
1、受信人: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3、保证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授信金额:21,800 万元,其中:敞口额度不超过 10,900 万元,其余为低风险额度;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以名
下天兴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南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全资子公司福建沃野以名下艾特佛大厦和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参股子
公司上海元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元福大厦及车位提供抵押担保;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限:1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 2024年 10 月 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5,285 万元;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07,864万元;母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98,300万元;公司上述三项担保合计金额为 421,44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2
.15%。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一)《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榕贷字第 20240822806370号);
(二)《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榕贷字第 20240822806514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e23be4e9-ec74-4f4a-9a98-58eac96cd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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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49│三木集团(000632):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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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3363a90a-0865-4e87-a4d2-44af2401ae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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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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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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