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3 合金投资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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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5:47 │合金投资(00063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离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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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9 │合金投资(00063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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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9 │合金投资(00063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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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2 │合金投资(000633):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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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2 │合金投资(00063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车辆租赁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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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1 │合金投资(000633):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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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0 │合金投资(000633):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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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09 │合金投资(000633):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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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09 │合金投资(00063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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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7:22 │合金投资(00063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电动卡车销售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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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5:47│合金投资(00063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离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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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白巨强先生提交的退休申请,白巨强先生因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退休后返聘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顾问,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巨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白巨强先生的退休申请在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白巨强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101155f4-5a69-4543-9531-a1835b87f6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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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9│合金投资(00063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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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合金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
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号中天广场14楼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6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82,130,7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5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2,251,2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846%。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9,879,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5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51,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
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302,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911%;反对 369,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503%;弃权 4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5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927%;反对 369,81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272%;弃权 45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02
%。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ef249925-c179-4655-9066-22d0d6465a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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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9│合金投资(00063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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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00063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13589dff-07b3-45a6-8f1c-87ac9d41d6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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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2│合金投资(000633):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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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将此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历史沿革:大信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大信所在全国设有 33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
立了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38 家网
络成员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人员信息: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大信所从业人员总数 4001 人,其中合伙人 160人,注册会计师 971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
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业务规模:2023 年度业务收入 15.89 亿元,为超过 10,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 13.80 亿元、证券
业务收入 4.50 亿元。2023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204 家(含 H 股),平均资产额 146.53 亿元,收费总额 2.41亿元。主要分
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本公司(指拟聘任本所的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3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4 次、行政监管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0 次。42 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 次、行政处罚 8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7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9 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郭春俊,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
在大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珊,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2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开始在
大信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会锋,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开始在大信所执业,具有多年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承办过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近三年累计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2 份,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 65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5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5 万元,较上一期没有变化,系大信所根据公司的业务
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审计工作量确定
。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所完成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工作的资质
和专业能力,具备较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所
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4、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材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b44fc139-8352-4d3f-81ce-76e4be327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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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2│合金投资(00063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车辆租赁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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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情况概述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汇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一智能”)近日与新疆
蓝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蓝茵”)签署《车辆租赁合同》,租赁其 100 辆运输车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租赁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车辆信息
1.1 新疆蓝茵向汇一智能租出的 100 台车辆所有权属于新疆蓝茵,租赁车辆的具体信息以附件《车辆租赁清单》为准。
1.2 驾驶员由汇一智能雇佣担任,费用由汇一智能承担。
1.3 新疆蓝茵保证车辆证照合法齐全,车辆状态良好,达到可运营状态。
2、租赁服务保证
2.1 新疆蓝茵为汇一智能租赁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确保车辆及时补能。
2.2 新疆蓝茵为汇一智能租赁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确保车辆正常运营。
2.3 租赁期间,新疆蓝茵应派专人协助汇一智能的工作,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障车辆运营。
3、租车期限
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试运营期限 3 个月,根据试运行情况,汇一智能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继续租赁
或调整租金。试运营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租赁。
4、租金、电费及付款方式
4.1 汇一智能租赁车辆,主要用于白石湖(马朗)矿区至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炭
倒短业务。以 48 趟运输量为基准,每车每月租金 29,500 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元整,含税)。在基准运量的基础上,如单车每增
加一趟,考虑车辆折旧和电池损耗等因素,租金增加300 元/辆。新疆蓝茵于次月 5 日内出具车辆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汇一智能收
到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蓝茵支付租金。
如遇检修停产,车辆完整自然月无法运营,停运车辆,汇一智能按每月每车4,500 元支付租金。
4.2 新疆蓝茵支付汇一智能充换电服务费,按照每月双方核对、确认的用电量以每度电不高于 0.75 元(含税价)结算,支付电
费。
5、双方权利义务
5.1 新疆蓝茵应保证提供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行驶手续,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新
疆蓝茵全部承担。
5.2 汇一智能租赁车辆将在淖毛湖地区开展运输,租赁车辆运营期间,汇一智能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证车辆及人员安全
。
5.3 新疆蓝茵应承担车辆使用期内车辆的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审验、维修保养等费用。如因车辆自身原因发
生任何意外及损失,责任均由新疆蓝茵承担。在租赁期间,如因车辆保险问题给汇一智能造成损失,新疆蓝茵应承担赔偿责任。
5.4 新疆蓝茵应确保车辆运营状态,并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因车辆无法及时充换电或维修保养不当影响汇一智能使用,每
停运一辆,按 3,000 元/辆/天,减少租赁费用,新疆蓝茵应及时更换车辆,汇一智能相应扣除停运期间的费用,新疆蓝茵更换后若
仍不能保证汇一智能使用的,汇一智能有权解除合同。
5.5 新疆蓝茵有权随时对汇一智能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对检查出车辆使用不当的合理问题书面要求汇一智能及时组织整改
。若汇一智能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新疆蓝茵有权解除合同。
6、违约责任
6.1 车辆交付须双方总经理在租赁清单签字确认。新疆蓝茵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车辆的,除应及时交付外,相关费用按实际
交付日期核算;新疆蓝茵延期交付部分车辆超过 3 天的,应按 1,500 元/天/辆向汇一智能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 3 天的,汇一智
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租赁合同总费用的 20%向新疆蓝茵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汇一智能造成损失的,新疆蓝茵还应承
担相应损失。
6.2 新疆蓝茵交付汇一智能的车辆不符合附件约定的规格型号的,应及时更换外,延期交付按 6.1 条约定执行。
6.3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特殊条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按月度须向守约方交纳月度
租金的 5%作为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违约方须按实际损失赔偿。
6.4 如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因素、情势变更因素产生的新疆蓝茵车辆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是双方有义务采取积极
措施防止对方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6.5 试运行期过后,汇一智能决定不再租赁的,除支付试运行期间的租赁费外,不向新疆蓝茵承担任何损失及违约金;试运行期
后汇一智能提出调整租金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7.2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继续履行对合同双方均无意义,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7.3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4 本合同变更及补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8、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蓝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2 年 6 月 13 日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金胡杨酒店 1 单元 401 室 3-602 号
法定代表人:秦启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22MABQDFBY0R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
源汽车整车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道
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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