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3 合金投资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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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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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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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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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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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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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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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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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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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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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 │合金投资(000633):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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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合金投资(0006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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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0006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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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合金投资(000633):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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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
,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
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是以扎实稳健的经营为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
力等方式,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
同,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前提:公司应当深耕主业,围绕主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科学制定并持续优化发展战略,不断推动经营水平
、发展质量和产业价值提升。
(二)以依法合规为底线:公司应当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以市值和价值动态趋同为目标: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
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四)科学和常态化开展工作:公司应当尊重资本市场运行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
因素,及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市值管理措施,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协同配合,共同
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
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
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
施。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
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
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措施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
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经营层及核心团队成员利益
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
(三)现金分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
及方案,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广大投资者的可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舆情预警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适用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当公司出现市值异常波动情
形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
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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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合金投资(0006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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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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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合金投资(00063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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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
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
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
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报送尚未公开的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
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
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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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52│合金投资(00063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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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行业和经营特点,严格贯彻执行并健全完善本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
可附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意见、理由及依据,并及时提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的规定审核和确
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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