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7 ST实华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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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ST实华(000637):204-023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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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茂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案号:(2024)茂仲字第 292号】和有关
仲裁材料,案由是“合同纠纷”,开庭时间未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宏达万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 2000 万元整。
(2)本案律师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2023 年 6 月 6 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持有标的公司 45%股权转让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 万元。
2023 年 6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1000万元。
2023 年 12 月 7 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资产出售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必须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全部交易对价,前期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部分交易对价。
交易履行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认为标的公司出现重大风险。被申请人在交易履行期间,数次从标的公司无偿/低息调拨大量资金
,致使标的公司现金流紧张,经营出现危机。
2023 年 12 月 29 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要求其在双方交割前偿还标的公司资金。直至交易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偿还义务。
被申请人随意调拨标的公司资金,到期不还的行为,为本次交易带来重大风险,已经构成违约。申请人依据《民法典》587条,
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 2000 万元,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茂名仲裁委员会通知,本次仲裁开庭时间未定,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共 11 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3885.06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8%。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所涉上述仲裁未审理,公司应付申请人的具体数额未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不同意宏达万基仲裁理由,正在积极应对仲裁,争取尽快解决纠纷。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ccfce380-e107-4df5-84e8-783dd3ab1f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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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ST实华(00063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完成股票过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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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司法处置股份的基本情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被司法拍卖暨
公司控股权或将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4-009】,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于2024年3月4日10时
至2024年3月5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持有公司15
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
2024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2024-018】
,竞买人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港集团”)于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证券简
称“ST实华”(证券代码:000637,股份性质:首发限售股)股票共151,538,145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的
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05,212,999.73(肆亿零伍佰贰拾壹万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叁分)。
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的公告》【2024-020】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的公告》【2024-021】,茂名中院裁定北京泰跃持有的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所有权转移给茂名港集团。
二、被司法处置股份的过户进展情况
2024年4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443000010623】,该《证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显示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5%)已由北京泰跃过户至茂名港集团名下。公司
控股股东已完成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8日。
过户后茂名港集团持有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权过户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bc48176a-f775-47ef-859e-1e8fd42eb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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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ST实华(000637):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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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系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港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获得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持有的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9.15%;
3、通过上述安排,北京泰跃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刘军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茂名港集团现持有公司29.15%的表决权,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权已发生变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茂名市西粤南路168号财富广场站北路侧及东
南斜角1-5层房屋
法定代表人 王志华
注册资本 217660万
成立日期 2004年9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900766570322T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船舶引航服务;食品销售;
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国内集装
箱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
运活动;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业管理;土地
整治服务;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
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进
出口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
国内贸易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
售;金属制品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运输货
物打包服务;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无
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货物进出口 (国家
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粮食
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 (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90% 10%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圆1号楼716
法定代表人 胡寿颐
注册资本 16000万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1081011957919
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
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刘军
82%
刘汉元
20%
80% 18%
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0%
80% 20%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被司法拍卖暨
公司控股权或将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4-009】,茂名中院于2024年3月4日10时至2024年3月5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
平台公开拍卖北京泰跃持有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
2024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2024-018】
,竞买人茂名港集团于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证券简称“ST实华”(证券代码:000637,股
份性质:首发限售股)股票共151,538,145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05,212,999.73
(肆亿零伍佰贰拾壹万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叁分)。
2024年4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9执恢41号
之三】,茂名中院裁定北京泰跃持有的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所有权转移给茂名港集团。该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的公告》【2024-020】。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茂名港集团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茂名港集团持有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5%,持有表决
权的比例为29.15%。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茂名港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泰跃 持 有 公 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泰跃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票。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情况
名称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
权比例 权比例
茂名港集 0 0 0 151538145 29.15% 29.15%
团
北京泰跃 151538145 29.15% 29.15% 0 0 0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
3、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2a8e3867-2f65-4ddd-8119-b6d9435437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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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ST实华(00063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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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提示:
根据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9执恢41号之三】,北京泰跃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持有的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已强制转让给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茂名港集团”)。上述股票所有权已发生变更,茂名港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被司法拍卖暨
公司控股权或将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4-009】,茂名中院于2024年3月4日10时至2024年3月5日1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
平台公开拍卖北京泰跃持有公司151,538,145股股票(首发限售股)。
2024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2024-018】
,竞买人茂名港集团于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证券简称“ST实华”(证券代码:000637,股
份性质:首发限售股)股票共151,538,145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05,212,999.73
(肆亿零伍佰贰拾壹万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叁分)。
一、本次司法处置拍卖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7日,公司收到茂名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9执恢41号之三】,具体内容为:
买受人茂名港集团已付清拍卖款。法院认为,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由于上述股票现已被强制处分,依法应予
解除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实华”,原证券
简称“茂化实华”,证券代码为000637,证券性质:首发前限售股】151,538,145股股票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实华”,原证券简称
“茂化实华”,证券代码为000637,证券性质:首发前限售股】151,538,145股以405,212,999.73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茂名港集
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66570322T)所有。该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上述股票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
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名称: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04年9月2日
住所:茂名市西粤南路168号财富广场站北路侧及东南斜角1-5层房屋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注册资本:217660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港口经营;船舶引航服务;食品销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
内货物运输代理; 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
设备租赁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货物进出口 (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风险说明
1、北京泰跃持有的股票已被强制转让给茂名港集团,北京泰跃不再持有公司股票,茂名港集团现持有公司151,538,145股股票(
首发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29.15%。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茂名港集团,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茂名港集团竞买的股票尚未完成过户,但不影响其股票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执行裁定书》【(2019)粤09执恢41号之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be3d59d6-0da0-4439-96b0-09d76401d8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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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ST实华(00063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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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华(00063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45ce81e0-76ac-4e4c-83eb-fcf1021359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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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ST实华(000637):茂化实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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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华(000637):茂化实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e0dc3ac8-f1b3-4e39-bc58-96d36a7da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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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0:00│ST实华(000637):银河证券关于茂化实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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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华(000637):银河证券关于茂化实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124665a7-47f8-4571-8706-8f052c57e3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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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0:00│ST实华(000637):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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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23,368,343.49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若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笔
应收账款已计提减值,实际执行到的财物,可相应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成公司”)
被告一: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晶惠
被告三:李双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23,188,343.49 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 50 万元(以 23,188,343.49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 50%,自欠款之日起算,计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股东被告三李双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未缴出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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