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50 仁和药业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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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1 │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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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仁和药业(00065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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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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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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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5:47 │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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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11 │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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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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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仁和药业(000650):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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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仁和药业(00065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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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仁和药业(00065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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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1│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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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30635e6-b4e6-4e42-bd23-d8d0be317b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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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仁和药业(00065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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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00065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b3942541-c423-4ca9-8adf-e825dc76a4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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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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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fa75cfa-b512-416d-adf5-c38b1d1d3c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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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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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fd4ed31-dd15-48fe-8c22-b8df11653d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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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5:47│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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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为一年。2025年5月23日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2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6)。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德皓国际出具的《关于变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北京德皓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原指派丁莉、王继文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现因北京德皓国际内部项目安排进行调整,指派江琳华接替王继文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公司20
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合伙人为丁莉,签字注册会
计师为江琳华,质量控制复核人为胡彬。
二、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江琳华,2016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1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
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三、本次变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诚信情况
1、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2、独立性: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
求的情形。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2025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
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cd259918-31e9-46c6-bf12-36c1aa1c6a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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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11│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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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3cb68981-29a0-4ab4-942d-cfd9c4c6f0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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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仁和药业(000650):仁和药业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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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5:00 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以上提案均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各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3 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提案 4.00 至 11.00 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提案 1.00、提案 2.00、提案 3.00 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特别强调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央广场 B 区元创国际 1803 室。
4、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央广场 B区元创国际 1803 室。联系人:陈国锋
电 话:0791-83896755
传 真:0791-83896755
邮政编码:330038
与会股东的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40fadb91-eeb9-41ff-8ecb-c1f6cc76c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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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仁和药业(000650):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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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主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
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晢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71efe652-e1b5-42d9-a43c-2914529271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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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仁和药业(00065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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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占用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前除按照前款规定
及时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
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批准具体投资。第十三条 公司
财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日内,向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
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
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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