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51 格力电器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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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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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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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格力电器(000651):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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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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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格力电器(00065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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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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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格力电器(000651):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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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
安环境”)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求,盾安环境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禾田”)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
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盾安禾田为盾安环境在开发银行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整)的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盾安环境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盾安环境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此次被担保人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3、法定代表人:邓晓博
4、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9日
5、注册资本:1,065,436,182元人民币
6、主要股东:公司持有盾安环境38.46%股权,为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
7、经营范围: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金属材料的制造、销售和服务,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
安装;机械工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设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
业务。
8、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盾安环境资产总额为1,078,297.97万元,负债总额为639,680.0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
1,731.04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38,244.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803.86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盾安环境资产总额为1,155,120.95万元,负债总额为668,805.2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88
,998.05万元;2024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34,572.1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391.66万元。(未经审计)
9、经查询,盾安环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2、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3、债务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额限额:人民币3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
、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
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五、此次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此次担保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此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盾安环境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
要,有利于提高盾安环境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46.7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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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格力电器(00065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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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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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格力电器(000651):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电器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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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力电器”)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
点指导意见》”)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
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公司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
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
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审议除业绩考核指标之外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价格等事项。
2、2024 年 9 月 20 日,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3、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
格调整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非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
利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宜,购买价格作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V为每
股的现金分红;P 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
露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
购股份 109,462,095 股后的 5,521,943,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3.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3,142,225,877.48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公告》,2024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 20.31 元/股调整为 17.93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内容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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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格力电器(000651):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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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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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0:00│格力电器(000651):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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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9月 20 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程敏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 3人,实际出席会
议监事 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购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监事王法雯因参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依法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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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格力电器(000651):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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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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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格力电器(00065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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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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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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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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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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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1/e9da5431-c760-4de4-b281-2545906e2b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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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格力电器(000651):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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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
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
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经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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