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57 中钨高新 更新日期:2025-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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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42 │中钨高新(000657):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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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中钨高新(00065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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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中钨高新(00065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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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8:02 │中钨高新(000657):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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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09 │中钨高新(000657):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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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9:09 │中钨高新(000657):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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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36 │中钨高新(000657):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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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34 │中钨高新(00065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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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32 │中钨高新(000657):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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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6:57 │中钨高新(000657):关于参加深交所“百川汇流·并购重组焕新机”2024年度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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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42│中钨高新(000657):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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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98 号),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钨高新”)采取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方式向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 189,473,684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9.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
799,999,99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9,698,113.1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780,301,884.81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
0006 号)。
公司前期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专项存放本次募集资金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3)。鉴
于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柿竹园公司 1 万 t/d 采选技改项目建设项目,为规范后续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柿竹园公司已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按监管要求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
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9 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郴州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湖南柿竹 中国建设 43050170893600001139 0.00 1 万 t/d 采选技改
园有色金 银行股份 项目建设项目的
属有限责 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
任公司 郴州市分 和使用
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50170893600001139,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
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1 万 t/d 采选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178,030.18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
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蒋文翔、曲达、于志强、刘安一凡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
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
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
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
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5fd1c1de-1a69-43c3-90e5-8ca0c3cd1e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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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中钨高新(00065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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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440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
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
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6月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
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06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7名,代表股份1,490,196,27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
.389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78,954,380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
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9,27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549,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37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5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05%;反对549,26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8%;弃权37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f79345c5-375b-4263-a1ab-01713415e4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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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中钨高新(00065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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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月 19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月 19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厦1006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 本 次 股东 会 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表 共 计 327 人 ,1,490,196,271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5.38
9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278,954,380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
97,212,812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59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2,983,4
5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7959%。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 1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9,273,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549,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373,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54,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5%;反对 549,26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8%;弃权37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雪琴、邓睿珩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7d210890-377b-42d7-b111-64141fc322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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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8:02│中钨高新(000657):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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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25年 6月 6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相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以公司总股本 2,278,954,3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4
,632,700.80 元(含税),占 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8.81%。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
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2.自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 2,278,954,380 股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78,954,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6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10 股派 1.44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
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6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8日
2.除权除息日:2025 年 6 月 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5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2 08*****937 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6 月 10 日至登记日2025年 6 月 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大厦 1101室
2.咨询电话:010-60163249 0731-28265901
3.传真号码:0731-282655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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