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61 长春高新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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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57 │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子公司GS3-007a干混悬剂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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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07 │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子公司注射用GenSci140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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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43 │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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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26 │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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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长春高新(000661):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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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长春高新(000661):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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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长春高新(0006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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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长春高新(00066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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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长春高新(000661):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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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长春高新(00066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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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57│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子公司GS3-007a干混悬剂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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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金赛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受理通知书》,金赛药业 GS3-007a 干混悬剂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
得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GS3-007a 干混悬剂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受理号:CXHL2500968
申请人: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结论: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适应症:用于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引起的儿童生长缓慢
二、药品的其它情况
GS3-007a 干混悬剂是金赛药业自主研发的口服小分子生长激素促分泌药物,注册分类为化药 1 类,拟用于因内源性生长激素缺
乏所引起的儿童生长缓慢(PGHD)的治疗。
PGHD 是儿科临床常见的内分泌疾病之一,会导致儿童身材矮小,发育迟缓,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国内 PGHD 发病率约为 1/86
00。PGHD 的病因以单纯特发性生长激素缺乏(GHD)多见,主要是下丘脑源性的促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的分泌不足所致,约占
PGHD 的 70%。目前中国身高位于第三百分位数(P3)以下的矮小症患者人数为 510 万左右,其中就诊并确诊的矮小症儿童约 23
万。
每日一次的重组人生长激素(rhGH)和每周一次的长效生长激素(LAGH)是目前获批用于治疗儿童GHD 的药物,均需要皮下注射
给药。GS3-007a 干混悬剂通过每日一次口服给药,可刺激内源性生长激素释放,可为有促生长需求的矮小儿童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
。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直致力于儿童生长发育领域产品的开发,GS3-007 干混悬剂适应症的定位,符合公司在儿童生长发育领域的战略规划。截
至目前,国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本次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可推动后续该产品临床开发及符合患者的未满足临床需求。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
,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本次临床试验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8143c014-f75a-4e01-93a9-57f0debaee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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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07│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子公司注射用GenSci140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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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
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受理通知书》,金赛药业注射用 GenSci140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注射用 GenSci140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受理号:CXSL2500763
申请人: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
二、药品的其它情况
GenSci140 是金赛药业自主研发的一款新型靶向叶酸受体α亚型(FolateReceptor Alpha, FRα/FOLR1)双表位抗体药物偶联物
,由结合 FRα不同表位的Fab和单域重链抗体(VHH)构成双表位抗体,采用可裂解的连接子并搭载拓扑异构酶 I(TOPO I)抑制剂
载荷。GenSci140可同时结合肿瘤细胞上表达的 FRα抗原的两个不同表位,增加抗体的结合和内化,促进 TOPO I抑制剂细胞毒性载
荷进入细胞,从而直接杀伤肿瘤细胞,同时可通过旁观者杀伤效应进一步增强抑瘤效果。
临床前体外和体内研究表明,GenSci140具有良好的肿瘤细胞结合和内化活性,在卵巢癌等多种 CDX(细胞系来源的异体移植肿
瘤)和 PDX(患者来源肿瘤异种移植)模型中,无论 FRα表达水平,均展现了显著的抗肿瘤效果。另外,GenSci140采用自主研发的
接头技术,具备有效载荷活性强和连接子血浆稳定性高等特性,在产生更强肿瘤杀伤作用的同时,还具备更优的潜在安全性。
综上,GenSci140凭借其创新的双表位设计、稳定的链接子技术和高效的细胞杀伤机制,有望成为 FRα阳性的肿瘤患者的潜在最
佳治疗选择,尤其在 FRα中低表达人群。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如子公司临床试验申请进展顺利,将有利于公司拓宽业务范围、优化产品结构,并丰富完善战略领域产品线布局、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
,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本次临床试验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476bff73-89f1-4dc9-b1b6-b5add6f0d7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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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43│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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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长春高新,股票代码:000661)交易价格
于2025年9月1日、9月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的异
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核实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关注到近期市场对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创新药业务及拟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等事项关注度较高。现就相关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1)2025年半年度业绩情况
2025年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03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0.5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83亿元,较上年同期降
低42.8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
(2)创新药业务相关情况
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介绍了已上市的1类创新药金蓓欣?(伏欣奇拜单抗)等产品及重点在研项目情况,由于创新药研
发和投入具有周期长、投入大、不确定性高的特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有关创新药商业化及研发布局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9月1日披露的《2025年8月3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3
)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情况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相关议案。目前,该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及具体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及后续公告。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
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当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价短期涨幅过大,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理性判断,谨慎投资。市场上可能存在未经证实的信息或传闻,投资者应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决策,《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200b7813-a65b-4c84-a644-56b9b07630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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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26│长春高新(000661):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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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
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
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1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
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相比公司前次披露的回购股份进展相关公告,截至2025年
8月31日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没有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894,5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9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12.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4.00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99,999,400.76元(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A股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75af4246-d09d-4f00-a647-564a8608ba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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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长春高新(000661):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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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8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
议,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审议,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为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加快公司国际化进程,增
强公司在境外融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形象,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挂牌上市。
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
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
1.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 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
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发售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 1933 年《美国证券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及规例
)(“《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且不得于美国境内提呈发售、出售、抵押或转让(除非可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
登记规定或不需遵守该等规定的交易)。国际配售可包括:(1)依据美国证券法下 144A 条(或其他豁免登记规定)于美国向 144A
条定义的合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证券法下 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量、最低自由流通量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
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 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
协调人不超过前述 H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6.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依据境内相关法律有权进
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QDII)及境内经批准的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
7. 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的整体利益、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及市场认购等情况下,根据簿记结果,由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8. 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
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
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
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
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
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
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
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回拨”机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
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
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9.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
定。
议案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
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议案 4: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研
发创新、在研产品的临床试验、注册备案及商业化;推进公司业务出海,建设海外产品销售网络;加强销售及营销活动以巩固及扩大
市场领导地位;意向并购及引进;补充运营资金等用途。除非另行满足香港联交所规则要求,募集资金将按照公司招股书描述用途以
及比例进行使用。
此外,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
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
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
划以最终版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议案 5: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为平衡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
益,在扣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议案 6: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拟聘请富睿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
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
定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c01e3c06-0590-4990-959e-30f23bd731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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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长春高新(000661):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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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000661):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68ae70d6-bc6f-46f0-87a3-aedbdefaa4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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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长春高新(0006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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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四名。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由董事会决议产生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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