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63 永安林业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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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1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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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8:48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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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7:42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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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14 │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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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10 │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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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29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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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21:29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天风证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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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21:29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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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9:39 │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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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9:39 │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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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1│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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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 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查明的事实,许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
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月 23 日、2022 年 3月 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
022 年 2月 24 日、2022 年 3月 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许欣作为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
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许欣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DB9CEE1263FC315B6C421468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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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8:48│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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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中骏蓝湾上城 7 号楼 401 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
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福建森源股份
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100%股权,交易金额为 129999 万元。苏加旭、固鑫投资及相关
方与永安林业签订《关于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承诺森源家具 2015 年度实现净
利润不低于 11030 万元,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4545 万元,2015 年度、2016 年度与 2017 年度实现
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40923 万元。当补偿事项触发时,苏加旭、固鑫投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30 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通过自查发现森源家具 2016 年度、2017 年度部分收
入、成本和费用确认不准确,并对 2016 年度、2017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永安林业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告》,森
源家具 2015 年度、2016 年度与 2017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少于业绩承诺累计净利润 40923 万元的金额为 3829.89 万元,本次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将触发相关主体进一步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2019 年 6 月 10 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业绩承诺方苏加旭、固鑫投资尚需补—
2 —
偿 463.42 万股、54.17 万股永安林业股份。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根据永安林业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永安林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利润
补偿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2024 年 3 月 6 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苏加旭、
固鑫投资需补偿股票数量为 175.98 万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按照股票价格 11.75 元/股的标准进行现金补偿。
截至目前,苏加旭、固鑫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苏加旭、固鑫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11.1 条第一
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永安林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 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D52C1ACD63FD8E875E564366E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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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7:42│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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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6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福建证监局对中林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4月,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针对中林集团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中林集团承诺“将在五年内
,综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委托管理、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
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该承诺在2021年2月生效。截至2026年2月28日,中林集团旗下仍有子公司从事林
木业务,同时永安林业也从事林木业务,中林集团与永安林业存在同业竞争,中林集团未按期履行承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诺事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林集团已向公司出具《关于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函》以及《关于延期履行承诺期间避免同业
竞争措施及说明的函》,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26年3月7日、3月2
6日分别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2.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 2 —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4/aa8915c0-e877-472a-9061-b66a1625ef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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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14│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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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大厦 8 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人,代表股份 79,42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5,180,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6 人,代表股份 44,24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31,732,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019,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5 人,代表股份 22,713,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61%。
(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 2 —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关联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其所持有效表决股数 64,884,6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53,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714%;反对 31,838,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0856%;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21,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013%;反对 5,67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09%;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伍敏智、周航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297f33be-a430-46bd-aba7-abb7899a8b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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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10│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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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ff7a2959-278c-4245-a12b-b1fd5767d5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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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29│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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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 本 公 司 ” ) 于 2026 年 3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现将召开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3月 25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3月 2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3月 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号煤业大厦 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期限的议案
2.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法: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代理人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附后)原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号煤业大厦 11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时间:2026 年 03 月 24 日上午 9:00~11:00,下午3:00~5:00,03月 25日上午 9:00~11:00。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玲
(2)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号煤业大厦 11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邮编:366000
(4)联系电话:(0598)3614875
(5)传真:(0598)3633415
(6)电子邮箱:stock@yonglin.com
5.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fe19800c-13e5-43f5-a5dc-abb827c887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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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21:29│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天风证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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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查明的事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
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
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月 23 日、2022 年 3月 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
022 年 2月 24 日、2022 年 3月 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8.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风证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月 13 日— 2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CE74170AC3FD55BC9CAD9FE46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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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21:29│永安林业(000663):关于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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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查明的事实,王琳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
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月 23 日、2022 年 3月 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
022 年 2月 24 日、2022 年 3月 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
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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