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65 湖北广电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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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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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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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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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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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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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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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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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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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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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 │湖北广电(00066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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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湖北广电(000665):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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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7 月 1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7 月 10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7 月 06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7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7)人
1.01 选举徐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2 选举胡晓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3 选举王钊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4 选举刘志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5 选举易银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6 选举赵鸿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7 选举王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4)人
2.01 选举赵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2 选举胡学进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3 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04 选举薛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8)
4.01 《独立董事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3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4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5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6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与本通知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3、特别提示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
独计票,并将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议案 1、议案 2 需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应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 7 人,独立董事 4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
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2)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
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附件 2)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登记时间:2026 年 7 月 7 日,9:00 至 12:00,14:00 至 17:00。登记地点: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
部。
2.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 10 楼邮政编码:430051
联系电话: 027-58080268
传真: 027-58080269
电子邮箱:hbgddongmiban@163.com
联系人:曹君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预计不超过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出示
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董事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e1d140e2-61ec-4644-bdd2-e81d0b49d0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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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湖北广电(00066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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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经过董事会决议明
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协同完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协同完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当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与会议
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对关联事项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未超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653e6cf8-dc6c-4cc0-82b0-6653157e1c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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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湖北广电(00066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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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自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还应遵守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四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书面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
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
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
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1c2d33e2-4bbd-4946-9244-4089b13db5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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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4│湖北广电(0006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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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省广播电视
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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