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68 *ST荣控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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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8:58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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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12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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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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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20:46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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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20:44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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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20:44 │*ST荣控(00066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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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6:09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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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6:36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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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6:34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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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6:33 │*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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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8:58│*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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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8c3958d0-ab12-487c-bd71-ce3087453e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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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12│*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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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为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2,231.14 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
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长
春荣丰于 2025 年 2月 25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法院于 2025 年 3月 20
日出具保全民事裁定书、于 2025 年 3月 27 日在被申请人浦发银行未提供担保且未经申请人长春荣丰同意前提下出具解除保全的民
事裁定书,长春荣丰于 2025 年 4月 1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5 年 4月 2日被法院驳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浦发银行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荣丰公司,1.为浦发银行办理具有独用面积的分宗土地使用权证;2.荣丰公司支付违约金 1
629.18 万元;3.反诉诉讼费由荣丰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变更反诉请求为:1.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荣丰
公司协助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面积 7822 平方米办理共用分摊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2.浦发银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约定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享有优先于“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其他业主的独立使用权;3.荣丰公司支付
违约金 1629.18 万元;4.反诉诉讼费由荣丰公司承担。
近日,长春荣丰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吉 0102 民初 2716 号],判决如下:
一、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
效;
二、驳回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153357 元,由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9775 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
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1/cf706fd3-2e20-4746-93dc-43130fbc6e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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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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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项规定
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 9.
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上市规则》第 9.3.6 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
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本次公告为公司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表格并正确勾选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具体情形 是否适用
(对可能触及的打勾)
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
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
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
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
的除外。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的年度报告。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因公司 2
024 年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触及《
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5 年 4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2 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
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或者追
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符合第 9.3.8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第 9.3.6 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首
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
2026 年 1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026 年 2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本次公告为公司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提示说明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5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00 万元至 3,5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 2,500 万元至3,500 万元,营业收入为 36,000 万元至 41,000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36,000万元至 41,000 万元
,具体预计的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5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4)
。业绩预告是公司的初步估算结果,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5 年年度报告为准。若公司经审计的 2025 年度相关
财务指标表明公司已满足《上市规则》第 9.3.8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鉴于目前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且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2459ff51-9362-43de-b731-3eedd6f423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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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20:46│*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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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2月 2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7人,实到董事 7人。会议由董事长王征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选举陈晓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时,陈晓旭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任委员。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4df843f6-337e-44c9-9ee3-4f931edeba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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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20:44│*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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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b19d80fd-fdbd-483c-a255-88e832c65e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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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20:44│*ST荣控(00066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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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
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 2月 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
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荣丰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月 3日 14时 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305号八区 17号楼商业二层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征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026年 3月 3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3月 3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2月 26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32,88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08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名,为截至 2026年 2月 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0,069,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6年 2月 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 60,32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15%;反对 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5%;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60%。
2、审议《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60,326,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75%;反对 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3407f341-6c69-467a-90a6-e62a5c7f0b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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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6:09│*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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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月 14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3 月 0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3 月 03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3月 0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2 月 26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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