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69 ST金鸿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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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03│ST金鸿(00066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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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 2024年 11 月 1 日、4 日、5 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
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9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问题,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近期本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74)详情请参阅同日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5.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 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发生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7. 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
商谈、意向、协议等;
2.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b5947f85-3689-459e-a945-2d1fbd063b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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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ST金鸿(00066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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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00066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4b74a48-b5fa-45e3-8935-90f598a56e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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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ST金鸿(000669):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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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 237 号复星国际中心 20层 2005-2007 室
邮编:100020
电话:(8610)65862898/85710901 传真:(8610)65866828http://www.jundufirm.com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意字(20241015-01)号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果律师、
炼峻玮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于 2024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在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 号金鸿控股 1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40,899,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08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4 年 10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
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
以视频方式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023,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
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45%;反对 11,744,58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9%;弃权 6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本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1:《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990,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67%;反对 2,1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2%;弃权 7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60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39%;反对 1,5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弃权 79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9%。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3:《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589,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0%;反对 2,69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弃权 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4:《修订<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5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34%;反对 2,1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4%;弃权 6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5:《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79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93%;反对 2,0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弃权 6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6:《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3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25%;反对 2,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弃权 7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7:《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20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19%;反对 2,061,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弃权 65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9%。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议案 2.08:《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377,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85%;反对 2,03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弃权 51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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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ST金鸿(0006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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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0006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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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ST金鸿(000669):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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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
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
础。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它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制度履行,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长。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
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
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
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七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
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司
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
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e9f1cad5-5956-4c89-ac42-1238d2fbf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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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ST金鸿(00066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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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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