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81 视觉中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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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00:00│视觉中国(000681):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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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3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7,000 万元(含本数)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75 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3
年 9 月 18 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 日、9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视觉中国: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视觉中国: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及《视觉中国: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回购进展的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2,828,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40%,最高成交价为 15.6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9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1,764,056.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5.75 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2023 年修订)》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5/d9af0b6b-ffb8-45cd-b0d7-a0591d093b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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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00:00│视觉中国(000681):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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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3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7,000 万元(含本数)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75 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3
年 9 月 18 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 日、9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视觉中国: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视觉中国: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及《视觉中国: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回购进展的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2,828,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40%,最高成交价为 15.6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9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1,764,056.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5.75 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2023 年修订)》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操作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3/46964009-a29e-4fb9-8648-e7638a0cbe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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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00:00│视觉中国(000681):2023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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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同向上升。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盈利:14,000万元–16,000万元 盈利:9,918.40万元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41.15% -61.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盈利:10,500万元–12,500万元 盈利:9,741.81万元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7.78% -28.31%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1998元/股–0.2284元/股 盈利:0.1416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但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相关事项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3 年度,公司进一步聚焦核心主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拥抱 AI智能时代,充分发挥我们拥有的全球创作者生态、海量
优质合规的内容数据以及内容交易变现场景等核心优势,贯彻“AI+内容+场景”的发展战略,重点发展音视频业务、扩大中小企业市
场占有率等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积极开展业务流程优化、组织结构再造,持续强化管理降本增效,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并为未
来的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3 年度,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进一步收购成都光厂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至控股,产生的投资收益 3,109.01 万元,该项目
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音视频领域销售规模持续增长,市场地位持续提升。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b2ac6a22-8467-4f13-9807-96999974c9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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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00:00│视觉中国(00068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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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必要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委托
理财产品及其它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指不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
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
(一)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四)符合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议;
(五)符合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十七条第12项规定的委托理财,由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
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
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
后十五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裁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
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将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7/8e185855-d69b-42ed-933f-5b65765d34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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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00:00│视觉中国(00068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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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
效的反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
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
料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
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
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
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
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二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
送深圳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审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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