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81 视觉中国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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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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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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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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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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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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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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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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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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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总裁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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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 │视觉中国(000681):关联(连)交易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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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视觉中国(00068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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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3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3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3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3 月 10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4 号楼,公司 2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子议案数(12)
2.01 发行模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发行上市地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发行上市时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发行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发行规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发行对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定价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发售和分配原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承销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1 筹资成本分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2 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5.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6.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7.00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H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和制定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2)
9.01 《关联(连)交易制度(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增选公司独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的议案
1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3.00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4.00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5.00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2、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8、议案 11、12 需特别决议通过,即须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将如下资料传真/邮件至公司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出席人 股东身份 出席人 股东账 本文附件二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证/营业 身份证 户卡 (注) 人证明书 人授权委
执照 托书
股东本人 原件 — 原件 — — —
个人股东委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签名原件 — —
托人
法人股东法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盖章原件 盖章原件 —
定代表人 (盖公
章)
法人股东委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盖章原件 — 盖章原件
托人 (盖公章)
注:
1. 登记时本文附件二须填写表决意见,其他信息应填写全面;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股东登记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1)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为:2026 年 3月 12 日(星期四)9:00 至 17:00;
(2)参加网络投票无需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4 号楼 3层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李淼;
联系电话:010-64376780;
传真:010-57950213;
电子邮箱:000681@vcg.com。
5.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8/cfa22cdb-4bec-4a67-bafb-77a63c3072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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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视觉中国(00068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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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00068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8/614145a4-b5a4-4cdd-9ddd-f42075e5d7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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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视觉中国(000681):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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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定义及事项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可能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利益冲突包括外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利益冲突。
第四条外部利益冲突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竞争者或业务关联(连)企业开展业务。
外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1、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利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利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
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1、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
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2、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士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
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
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
交易关系。
3、《深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连)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应尽量避免
发生关联(连)交易,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的聘任关系或活动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
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
客户或代理商;
2、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
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第五条内部利益冲突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与公司内的某些成员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关系而
承担了某种责任和义务。由于存在该种特殊关系,使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判断,进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
司的利益。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管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利益
冲突的申报,负责发放、收集、分析《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汇总调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利益冲突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宣传及表格发放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宣传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二)自主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签字确认后
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申报,再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时,应
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进行申报。
(三)确定重点调查对象并实施进一步调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进行审核,对其认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
人补充说明。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并予以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上述事项需得到 2 名及以上委员一致意见,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审核。若因回避导致审核委员少于 2 名的
,将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反馈调查结果
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提出相应的审批意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该
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人,同时将《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存档。
(五)督促落实整改
申报人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整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
持续跟进与督促,形成落实简报,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拒不按审批意见执行的申报人,公司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直接完成
整改。
在本制度生效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进行申报。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
第八条如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涉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依照其规定进行。
第九条有关利益冲突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按规
定予以披露,并应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8/7e183f56-cb1f-466f-82cf-f866468c8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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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20:34│视觉中国(00068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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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
效的反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
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第十条 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
料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
),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
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
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
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
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二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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