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82 东方电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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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7:04│东方电子(000682):东方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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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16人,代表股份525,92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9,79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1人,代表股份156,1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4人,代表股份156,151,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1人,代表股份156,1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提案1.00 《公司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168,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6%;弃权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93,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1%;反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8%。
2、提案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91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8%;反对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21%;弃权58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3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5%;反对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弃权58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15e12cfc-94a6-4fca-98d6-3b51559300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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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7:04│东方电子(000682):东方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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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
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
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分别已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4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
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16人,代表股份525,92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
.227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369,79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15%。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1人,代表股份156,1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55%。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14人,代表股份 156,151,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1 人,代
表股份 156,134,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55%。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
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 2024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525,168,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弃权5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393,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1%;反对 250,
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弃权 50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8%。
审议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结果如下:同意 524,91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8%;反对 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弃权 584,1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1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36,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5%;反对 431,
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5%;弃权 584,1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1%。
审议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dce0db8d-9b48-4a51-97df-b1c9c0e920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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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东方电子(000682):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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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计划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公司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和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
2024-35、2024-41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股东参加会议登记的时候应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
托书见附件一)
2、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8日9:00—16:30
3、登记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楼一楼大厅。
4、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琪
(2) 电话:0535-5520066 传真:0535-5520069
邮箱:zhengquan@dongfang-china.com
联系地址:烟台市机场路2号
邮政编码:264000
5、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为36068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见附件二。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附件一、
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于
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同意 反对 弃权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公司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对可能增加的临时议案是否有表决权:有□否□
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的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备注: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议案意见栏中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附件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8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2、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
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
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94736675-4eb7-4643-bac0-c994301f35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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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东方电子(00068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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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的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陈勇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的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
对公司进行审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需求。此次聘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其中,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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