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83 博源化工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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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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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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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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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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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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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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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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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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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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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博源化工(00068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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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博源化工(00068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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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00068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ce4588d9-15fe-4933-9c12-47ac229217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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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博源化工(0006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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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7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 1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9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提案 √
1.00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 √
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01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1.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1.04 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
1.05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
1.06 修订《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
1.07 修订《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
2.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3.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二)说明
1.以上提案已经公司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或者九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9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提案 1.01、1.02、1.03 和 1.04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3.提案 2表决通过是提案 1.01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无需登记。
(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
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2)。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2)。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
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
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2)。
(三)登记方式: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的扫描件,参会时提供原件),
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四)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 9:00-11:30,14:30-17:00。
(五)登记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2 层证券事务部。
(六)会议联系方式
1.联 系 人:杨祥、禹健雄
2.联系电话:0477-8139874
3.联系传真:0477-8139833
4.电子邮箱:yxny@berun.cc
5.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12层证券事务部
6.邮 编:017000
(七)大会会期预期半天,参会人员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630a398-da8b-4252-9685-28bde32c5a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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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博源化工(00068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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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00068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82edcdca-2efd-47c0-8fea-359b2dbcfd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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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博源化工(00068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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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
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执行。任期届满,经股东
会改选出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然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
影响。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及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和物品。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公司正在处理的事务,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
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
及说明。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原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职生效或原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生效或原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
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承诺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
报备承诺履行进展。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职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
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
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偿其离职前三年内获得的奖金、股权激励收益等。
第五章 离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需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的离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
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50aabf9-824d-44e7-82fa-e6700dee20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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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博源化工(000683):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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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
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
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深交所授权的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
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
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第九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
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0683”;
(二)公司的投票简称为“博源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
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
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
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
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
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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