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0 宝新能源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1-07 18:02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2026-01-07 18:02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2025-12-02 19:32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2025-11-13 18:42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的进展公告 │
├─────────┼──────────────────────────────────────────────┤
│2025-11-13 18:42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
│2025-11-13 18:39 │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1-13 18:39 │宝新能源(000690):宝新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
│2025-11-13 18:39 │宝新能源(00069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3 18:39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3 18:39 │宝新能源(0006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
2026-01-07 18:02│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关于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叶华能,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宁远喜,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 号)及本
所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叶华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丽华集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丽华
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华能决策。2017 年 1月,经叶华能决策、宁远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 1.11 亿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
宝新能源总股本的 5.11%)协议转让至宁远喜名下,由宁远喜代持该部分股权。叶华能、宁远喜应向宝新能源如实报告持股信息,但
二人均未告知公司上述持股情况。
叶华能、宁远喜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宝新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
399)。
对于叶华能、宁远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月 6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6年 1月7日印发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B979450B43FD997ADDC52BDEC3F.pdf
─────────┬────────────────────────────────────────────────
2026-01-07 18:02│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一、情况概述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实际控
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叶华能先生立案。
2025 年 12 月 2 日,叶华能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
东证监处罚字〔2025〕20 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1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2026 年 1 月 7 日,叶华能先生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 号、〔2025〕25 号)。广东证监局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华能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
规定,决定对叶华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42,921.61 元,并处罚款 1000 万元。据悉,广东证监局同时对宁远喜下发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违规人员,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78f0eb36-0696-4b33-81d6-980ecf60a0d9.PDF
─────────┬────────────────────────────────────────────────
2025-12-02 19:32│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3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华能先生立案
。
2025 年 12 月 2 日,叶华能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
东证监处罚字〔2025〕20 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第 20 号”“《告知书》第 21 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告知书》第 20 号主要内容
2017 年 1 月,经叶华能决策、宁远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 111,188,325 股宝新能源股权协议转让至宁远喜名下,由
宁远喜代持。叶华能未如实告知宝新能源股份代持情况,广东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
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叶华能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据悉,因未如实告知宝新能源上述股份代持情况,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同时对宁远喜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告知书》第 21 号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12 月 27 日期间,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 及 违 规 减 持 , 违 规 减 持 比 例 1.1% , 违 规 减
持 金 额141,223,761.80 元,叶华能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广东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叶华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5,542,921.61 元,并处罚款 1000 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违规人员,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上述《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
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
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
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b391d222-b45d-4541-911c-9c54c0a750be.PDF
─────────┬────────────────────────────────────────────────
2025-11-13 18:42│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的进展公告
─────────┴────────────────────────────────────────────────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ccac79b3-0c73-4e09-b35c-83dd0226ae65.PDF
─────────┬────────────────────────────────────────────────
2025-11-13 18:42│宝新能源(000690):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ebecba44-aba0-4d2a-bce4-29223d2e58a8.PDF
─────────┬────────────────────────────────────────────────
2025-11-13 18:39│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锦开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7 人,代表股份 470,92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7,77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2 人,代表股份 83,15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3 人,代表股份83,19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2 人,代表股份 83,15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及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等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854,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24%;反对 17,926,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67%;弃权 1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768%;反对 17,926,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83%;弃权1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205,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4%;反对 7,587,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1%;弃权 1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47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190%;反对 7,587,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9%;弃权 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684,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46%;反对 23,09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2%;弃权 1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5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625%;反对 23,09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552%;弃权1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分红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702,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931%;反对 21,073,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49%;弃权 15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6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880%;反对 21,073,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10%;弃权15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必成、卢冠良
(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e569c067-1ab0-41a8-b5d2-089d03105148.PDF
─────────┬────────────────────────────────────────────────
2025-11-13 18:39│宝新能源(000690):宝新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宝新能源(000690):宝新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f65857ee-f549-4bf0-b1ba-f35539eadeda.PDF
─────────┬────────────────────────────────────────────────
2025-11-13 18:39│宝新能源(00069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法定业务的
,可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公司证券
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资料、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进行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
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