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0 宝新能源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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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0:37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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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5 │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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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 │宝新能源(0006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陶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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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 │宝新能源(000690):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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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 │宝新能源(0006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吴世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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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 │宝新能源(0006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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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2 │宝新能源(00069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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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2 │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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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2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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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2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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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0:37│宝新能源(000690):公司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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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公司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baccaf84-357b-41d7-9726-747eb93b76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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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5│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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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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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宝新能源(0006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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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陶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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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宝新能源(000690):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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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股份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子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子公司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列入宝新能源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具体考核对象原则上为在子公司受薪的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
第三条 宝新能源对子公司的管理原则是:规范公司治理、符合监管规范、突出绩效管理、鼓励超额收益、严抓廉政建设。
第四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确保规范运作、科学决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子公司董事、监事绩效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子公司开展绩效考核与薪
酬管理工作。
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不在子公司任职受薪的董事、子公司监事,不单独以董事、监事身份领取薪酬,按其所担任的具体岗位、
职务,依照本制度以及所任职公司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无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是对该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在子公司任职受薪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本制度对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进行规范。
(二)基本薪酬为年度/月度固定薪酬,由公司根据战略责任、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不
进行考核,原则上按月固定发放。
(三)绩效薪酬以其在经营期内为公司提供的岗位价值贡献度和关键/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基础,分为阶段性绩效薪酬和年度
绩效薪酬。
1.阶段性绩效薪酬与日常履职情况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根据被考核人任职岗位所适用的子公司薪酬绩效规定并结
合经营实际按月度、季度或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节点为考核周期,阶段性绩效薪酬可在当期考核结束后发放,并应体现在年度履职考
评申报材料中。
2.年度绩效薪酬与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超额利润创造情况、专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年度绩效薪酬包括年终
奖和超额利润奖。年终奖在次年初可根据预评价情况进行预发,最终根据确认的履职评价结果对年终奖多退少补,如涉及退回,无需
退回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额利润奖在满足超额利润提取条件下,经公司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 公司鼓励子公司创造超额业绩,可设立超额利润奖作为年度绩效薪酬的组成部分,向为创造超额利润作出突出贡献的员
工进行奖励。超额利润奖方案由公司制定,发放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在子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可参与所在子公司常规的补助、津贴、福利,若个人的前述金额当年内累计超过30 万元,须报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有权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子公司董监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的行为,导致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影响程度,决定扣减、不予发放或追回
已支付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亦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子公司董监高):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违反公司及子公司规章制
度中关于廉洁从业、保密义务等规定,导致公司或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虚报经营业绩,对绩效考核结果弄虚作假的;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涉及追回,只追回实际收到部分,无需追回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子公司有权暂停发放当年绩效薪酬;若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
构成犯罪的,不予发放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并有权追回违法行为所涉年度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法院审判;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经司法认定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其他止付、追回情形的,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止付的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子公司董监高在上一年度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不予发放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并视情况予以问责:
(一)泄露公司或子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监高地位谋取私利的。
第十四条 子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内如因上述情形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尚未执行的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子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监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监高违反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子公司董监高的薪酬标准应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经营状况、经营战略的不断变化,参考市场及行
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等,持续优化薪酬结构,增强薪酬弹性,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董监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个人绩效: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管理、个人业绩、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在公司战略规划、关系公
司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中的贡献;
(三)薪酬竞争力: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平;
(四)公司及子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激励政策变动。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服务,鉴于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当
年度已批准的薪酬方案。
第六章 绩效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二十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考评时间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能源板块子公司原则上应进行年度绩效的联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因辞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被子公司辞退等原因而与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间不足一个考核周期的不进
行年度绩效考核,不计发年度绩效薪酬,按实际履职质量酌情计发阶段性绩效薪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结合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组织开展对在子公司任职受薪的非职工代
表董事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预评价,并填写履职评价表。相关履职评价结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适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薪酬情况与年度履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起草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acf2fa81-4987-49d1-98bf-15a5398196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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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宝新能源(0006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吴世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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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独立性自查(吴世农)。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700b17c5-2be7-4633-bd28-8bafb3e8e2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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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4│宝新能源(0006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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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cdb8d95e-e3c7-4af4-8ada-f1f9095cc5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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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2│宝新能源(00069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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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1.2026 年 4 月 20 日,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24,495,080.91 元。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867,898,728.25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726,875,975.13 元,减去已分配股利 435,177,572.40 元,母公司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159,597,130.98 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切实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真诚回报,综合考虑实际经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为:以 2025 年末公司总股本 2,175,887,8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
税),共计分配利润 435,177,572.4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母公司已计提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本年度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本利润分配预案如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 435,177,572.40 元(含税),占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 42.48%。
3.如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
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5 年半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 435,177,572.40 108,794,393.10 326,383,179.30 652,766,358.60
回购注销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01,024,495,080.91 0558,584,609.82 0705,541,276.56 0888,539,014.67
东的净利润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 6,211,201,110.46
累计未分配利润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 5,159,597,130.98
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 是
整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1,523,121,503.40
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0
累计回购注销总额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872,858,457.38
平均净利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1,523,121,503.40
累计现金分红及回
购注销总额
是否触及《股票上 否
市规则》第 9.8.1
条第(九)项规定
的可能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因此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情形。
四、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利益,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
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长期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具备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9151b0f5-e4d7-4171-8b5b-2d7b318269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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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6:52│宝新能源(000690):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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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的全
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宝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宝新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上海绘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担保业务、生产管理、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法律事务、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资
产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财务报告编制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前一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1%的错报认
定为重大缺陷,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的错报认定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
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0.5%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
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公司建立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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