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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1(亚太实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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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691 *ST亚太 更新日期:2025-05-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1 19:12 │*ST亚太(00069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5-05-20 19:29 │*ST亚太(0006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20 19:29 │*ST亚太(000691):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2 18:17 │*ST亚太(000691):关于举办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5-12 18:13 │*ST亚太(00069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5-05-07 18:08 │*ST亚太(00069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5-04-29 00:18 │亚太实业(00069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5-04-29 00:17 │亚太实业(000691):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5-04-29 00:17 │亚太实业(00069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5-04-29 00:17 │亚太实业(00069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 │ │告 │ └─────────┴──────────────────────────────────────────────┘ ─────────┬──────────────────────────────────────────────── 2025-05-21 19:12│*ST亚太(00069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特别提示: 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经公司核查,除已公告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价 变动、公司当前静态市盈率、市净率较同行业整体估值有较大的偏离,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ST 亚太 ,证券代码:000691)连续 3 个交易日(2025 年 5 月19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2025 年 5 月 21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同意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及主 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文件,并于 2025 年2 月 8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5〕23 号)。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流拍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 司大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900 万股股票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04 月 07日 10 时至 2025 年 0 4 月 08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流拍,本次司法拍卖流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7)。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未能在原计划的增持期限(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届满前完成股份增持计划,为了继续履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广州万顺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履 行期限延长 6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其他增持条件不变。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1)、《关于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 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4)甘 0191 民初 4079 号),判决结果为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 回了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 2025 年 4 月 6 日生效。 6、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5-026)。公司控股子 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 得由中捷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7、经公司核查,发现近期部分网络平台出现有关公司拟进行重组、重整等事项的不实传闻,公司及时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书面函询,经核实,目前公司无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筹 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重整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 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8、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9、除上述事项外,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对公司 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重整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经核实,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 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29)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等公告,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 64,809,147.62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由“亚太实业”变更为“*ST 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 10%变为 5%。若 公司 2025 年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向广州万顺 偿还21,385万元(本金)借款,鉴于上述借款中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存在质押,公司与广州万顺积极沟通 ,并于2025年4月26日收到广州万顺书面函件,广州万顺表示:基于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为支持公司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广州万顺 原则同意在2025年12月31日前暂不行使对子公司股权的质权,但亚太实业需满足有效的债务清偿方案及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包括: 公司实控人仍为广州万顺股东陈志健先生及陈少凤女士,便于广州万顺能实时监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按季度定期提交债务化解进 展报告;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须经广州万顺书面认可。 虽然公司与广州万顺进行了友好沟通,但公司若无法解决债务逾期问题,公司依然存在面临诉讼、仲裁及广州万顺处置沧州临港 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导致丧失主营业务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760,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1%,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0 股(已将 51,760,995 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广州万顺行使);累计质押股份 44,757,200 股,占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 86. 47%,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5%;累计冻结和标记的股份 41,434,495 股,占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 80.05%,占公司总股本的 12 .82%。如未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所持公司股份被部分或者全部行使质押权或被司法机关处置,则可能导致广州万顺持 有的表决权降低或导致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经公司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2024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截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 公司静态市盈率、市净率均为负。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的数据,公司所属中上协行业分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的静态市盈率为 24.13 倍,市净率为 1.93倍。公司股价变动、公司当前静态市盈率、市净率较同行业整体估值有较大的偏 离。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注意投资风险。 6、《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12ae6b22-5fb1-4dff-b910-dca9fbd10fa2.PDF ─────────┬──────────────────────────────────────────────── 2025-05-20 19:29│*ST亚太(0006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68 号广垦商务大厦 2座 12 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健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69,202,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6 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951,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05 人,代表股份 13,25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4,091,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84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13,25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9%。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张昕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5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5%;反对 2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5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5%;反对 2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3.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5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5%;反对 2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4.00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5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9,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5%;反对 2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弃权 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5.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48,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7,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9%;反对 2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弃权 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6.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47,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 2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6,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4%;反对 25,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1%;弃权 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7.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144,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33,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9%;反对 2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6%;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其他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张昕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6c7799bc-d3d4-4a97-861b-a3a643b0f223.PDF ─────────┬──────────────────────────────────────────────── 2025-05-20 19:29│*ST亚太(000691):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贵公司”“公 司”)委托,指派张军律师、张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验证以及网络投票的结果,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10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0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69,202,22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21.4069%。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4,091,23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359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了下列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9,150,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6%;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4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39,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5%;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675%;弃权 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150,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6%;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41%;弃权27,9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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