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1 *ST亚太 更新日期:2026-03-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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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7:07 │*ST亚太(00069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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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9:02 │*ST亚太(000691):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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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8:07 │*ST亚太(000691):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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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7:42 │*ST亚太(00069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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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6:53 │*ST亚太(000691):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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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8:49 │*ST亚太(00069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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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8:45 │*ST亚太(00069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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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8:44 │*ST亚太(000691):公司章程(2026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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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8:56 │*ST亚太(00069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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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7:42 │*ST亚太(00069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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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7:07│*ST亚太(00069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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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
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6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10),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5年度
实现净资产转正,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存在不确定性,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应
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并说明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规则的规定,同时为方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进度,公司现将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
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
(一)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2024年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5]第 0265号)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25]第 0134 号),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亚太实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主要内容如下:
“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母公司亚太实业仅作为控股主体,目前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负债26,254.08万元,资产负债率 112.48%,净资产为-2,912.30万元。公司自 2023年6月 25日起向广州万顺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借款,至 2024年12 月 31 日借款期限届满,应支付借款本金 21,385.00 万元、利息 1,17
4.46 万元以及罚息 64.37 万元,总计 22,623.83 万元,目前已逾期未支付,可能触发借款协议中质押资产的行权,但公司偿债能
力弱、因此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亚太实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及《董事
会关于 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
2025年 11月 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 01破申 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
5)甘 01破 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 11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 12月 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 01破 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12月 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5-134)。
2025年 12月 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 01破 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
据重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月 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
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2026年 2月 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根据重整计划载明
的债权清偿比例,管理人已对广州万顺的债权分配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2月 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2026年 3月 12日,公司收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沧渤新)股权质销字【2026】第 684号《股权出质注
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已于 2026年 3月 11日全部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3月 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截至目前,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25]第 0134 号)所涉及的“可能触发借款协议中
质押资产的行权,但公司偿债能力弱、因此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消除情况,具体以 2025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
准。
二、2025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情况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聘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中瑞诚”)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拟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6)、《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
2、中瑞诚项目组自2025年11月进驻公司现场开展2025年度审计工作以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层与中
瑞诚就2025年度相关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关键审计事项、时间安排以及初审小结、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和讨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与中瑞诚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不存在重大分歧。
4、公司将持续积极推进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2025年度财
务数据和审计意见类型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历次年报编制及审计进展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6年 3月 3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四、其他事项
1、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公司20
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
5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为2026年3月31日,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a7cfc888-6349-4872-9c7a-dce1da7f0c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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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9:02│*ST亚太(000691):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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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000691):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4/49408340-7016-4823-87c8-026a7ae68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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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8:07│*ST亚太(000691):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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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万顺”)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4.35%/年,公司将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质押给出
借人,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约定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办理完毕关于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并取得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沧渤新)股权质设字【2023】第174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202
3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关于
控股子公司股权完成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024年12月31日,因公司资金紧张,上述借款逾期未偿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1)。
2025年7月10日,广州万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
)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7月11日,兰州中院作出《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书》[(2025)甘01破
申5号之一]及《公告》[(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
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2025年11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
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7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26日,到兰州中院作出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134)。
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
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
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2026年2月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根据重整计划载明的
债权清偿比例,管理人已对广州万顺的债权分配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19)。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沧渤新)股权质销字【2026】第684号《股权出质注销登
记通知书》,公司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已于 2026年 3月11日全部解除质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46b58109-f1ca-4b90-a475-f186d6f9cb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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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7:42│*ST亚太(00069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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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00069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7f7896c3-8c84-4b3f-9816-8be91a5fa4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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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6:53│*ST亚太(000691):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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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000691):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61ef3afe-e5e3-4896-83f7-091c26427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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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8:49│*ST亚太(00069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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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3月 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3月 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3 月 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3月 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 2月 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68号广垦商务大厦 2座 12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健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0人,代表股份134,594,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5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49,72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6人
,代表股份 84,87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4人,代表股份 6,53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4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233人,代表股份 6,492,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8%。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李宗峰、胡惠春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824,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6%;反对76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1%;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2,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69%;反对 763,30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44%;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7%。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2.00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784,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反对8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8%;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22,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46%;反对 803,30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67%;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784,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反对8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8%;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22,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46%;反对 803,30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67%;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宗峰、胡惠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6/9fb724f6-f602-46b6-9d1a-02f01fa7db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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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8:45│*ST亚太(00069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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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贵公司”“公
司”)委托,指派李宗峰律师、胡惠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亚太实业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2月14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3月5日14:3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表决于2026年3月5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6年2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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