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2 惠天热电 更新日期:2025-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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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47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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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56 │惠天热电(000692):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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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54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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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52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补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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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6:49 │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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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6:49 │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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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8:41 │惠天热电(000692):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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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8:39 │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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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8:39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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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8:39 │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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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47│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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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dfd060f3-e0b2-446b-ac43-ceb2936bfa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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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56│惠天热电(000692):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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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14日以电话和网络传输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5年3月17日上午11:00,在公司总部616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郝杰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推举董事郝杰先生代行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郝杰先生回
避表决)。
董事会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卫国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相关职务及总经理职务。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鉴于上述情况,在公司董事会选出新任董事长之前,推举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郝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直至公司选举
产生新任董事长人选为止。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 2-5 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补选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议案 6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
-12)
三、其他
1.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
董事的审核意见》《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审核意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核意见》《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对公司聘任财务总监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全体
委员一致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32fe82d6-4439-45a3-ae72-e90d29b53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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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54│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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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2b556e67-8a34-4553-88bc-bcbad48920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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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52│惠天热电(000692):关于补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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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1.因工作变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卫国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及总经理职务,所辞职
务原定任期至2026年9月10日,本次辞职后在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报告于2025年3月14日送达公司董事会,自送达之日起生
效。截至目前,陈卫国先生未持有惠天热电股票。
2.因工作变动,财务总监马景丽女士申请辞去惠天热电财务总监职务,其财务总监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6年 9月 10日,本次辞职
后马景丽女士仍在公司其他岗位任职。其辞职报告于 2025年 3月 14日送达公司董事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截至目前,马景丽女士
持有惠天热电股票 800股,将按照高管任期内离职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及解锁。
在此,公司向陈卫国先生及马景丽女士在担任上述所辞职务期间,对公司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董事及新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
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征得本人同意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郑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议案正式生效后,公司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征得本人同意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郑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议案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征得本人同意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杨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4.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征得本人同意及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杨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相关董事会委员会事前意见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董事会拟提名郑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聘任
郑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拟聘任杨辉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我们经审阅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郑运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郑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郑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我们认为拟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经审阅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杨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杨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并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董事会拟聘任杨辉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财务总监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经审阅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杨辉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相关专业知识
、经验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杨辉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09cdfd83-f050-439a-a0a6-f1de3e9604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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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6:49│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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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卫国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惠天热电总部616会议室。
(八)股东出席情况
项目 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股)
一、总体出席情况 - - -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 154 185,292,117 34.7749%
其中:现场出席 1 159,796,608 29.9900%
网络投票 153 25,495,509 4.7849%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不含董监高) - - -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 153 25,495,509 4.7849%
其中:现场出席 0 0 0.0000%
网络投票 153 25,495,509 4.7849%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A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代表股份数量 数量(股) 占 A 的比 数量(股) 占 A 的比 数量(股) 占 A 的
(股) 例(%) 例(%) 比例(%)
总体表决:出 185,292,117 184,566,217 99.6082 709,900 0.3831 16,000 0.0086
席会议的所有
有表决权股东
其中: 25,495,509 24,769,609 97.1528 709,900 2.7844 16,000 0.0628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备注:同意股数量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冰、王亚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416df7bb-6fb2-4207-80fe-25868e7cb4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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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6:49│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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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2月 27日
(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冰律师、王亚茹
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5年 2月 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7 号,公司总部 616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2 月 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 年 2月 2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卫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292,117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4.77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9,796,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0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495,50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7849%。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495,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49%。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566,2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2%
;反对 709,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31%;弃权 16,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9,60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28%;反对709,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7844%;弃权16,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06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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