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2 惠天热电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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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2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租赁供热管线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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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2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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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2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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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1 │惠天热电(000692):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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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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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4 │惠天热电(00069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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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4 │惠天热电(00069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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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2 │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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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惠天热电(000692):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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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8:31 │惠天热电(000692):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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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2│惠天热电(000692):关于租赁供热管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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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沈阳市大东区汽车城区域(以下简称“汽车城区域”)系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较为集中区域之一。为积极拓展供热市场份额,
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该区域内部分项目单位进行了接洽,拟承接项目供热业务
。为顺利开展新接收供热负荷的供热任务,公司拟与沈阳东启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启建设”)签订《供热管线租赁
协议》,承租其在汽车城区域已建成的供热管线资产,用于开展区域内供热业务。
本次租赁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起租日期)至第20个采暖季(即2045-2046年度采暖季)结束之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14万
元(含税),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280万元。东启建设非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租赁供热管线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股东会审议
。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就上述租赁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供热管线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沈阳东启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4月24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付佳鹏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6.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建设路115号
7.主营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餐饮服务
等。
8.股东情况:沈阳汽车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大东区国资委
9.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非关联人
10.经营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8,634.60万元,净资产81,132.95万元,负债总额27,501.65万元;2024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9.90万元,利润总额0.86万元,净利润0.8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11.其他:东启建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标的为东启建设在汽车城区域内已建设完成的供热管道,总长度共计11,174.20米。公司计划承租该部分管线资产用于
开展供热运营业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租金金额根据租赁标的资产价值及状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东启建设就上述交易拟定了《供热管线租赁协议》,待本次交易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租方):沈阳东启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条款摘要
1.租赁资产范围:甲方拥有的位于汽车城区域的供热管线,长度约11,174.20米。
2.租赁用途:乙方用于向沈阳市大东区汽车城区域提供供热服务。
3.租赁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租日)起,连续20个采暖季,至2045-2046年度采暖季结束止。
4.租赁费用:年租赁费为1,140,000元(含增值税税率9%),不含税金额1,045,871.56元,税金94,128.44元,总额不因增值税税率
调整而改变。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支付租赁费。
5.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开具前五年租赁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合规发票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前五年
租赁费合计5,700,000元。自第六个租赁年度起,甲方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开具下一租赁年度对应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于
当年12月10日前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租赁费1,140,000元。
6.甲方应保证供热管线无安全隐患,因供热管线本身质量导致安全事故、停热的,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逾期未修复且影响乙方
供热的,甲方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转借供热管线,否则乙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提出赔偿。
8.甲方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租赁供热管线的各类技术资料、管网竣工图(1:500图)、断面图、
重要节点施工照片等资料,以方便乙方顺利开展运营工作。甲乙双方需共同现场核查管线材质、管径完好度,验收标准需符合《城镇
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及本区域供热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确保管线无渗漏、无腐蚀、压力测试达标。乙方在现
场核查时发现管线存在质量问题或与资料不符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整改,甲方需在15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整改累
计超过2次仍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甲方自行施工供热管线的设计及材料需符合
本区域技术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淘汰方案或产品。未达标部分限期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
9.乙方责任:合作期限内,若所租赁供热管线需建设引出支线至各供热地块内(含供热相关配套设施)或涉及管线改造、改建,相
关成本均由乙方承担,同时建设、改造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应对合作期限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予以核算。本协议约定
的7段供热管线由乙方负责其独立运营管理、日常维修及应急抢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沈阳市大东区对新建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的市政管理要求,为避免重复投资及对市政道路的二次破坏,节约公共资源,公
司决定以租赁方式获取汽车城区域供热管线的使用权,以保证区域内供热任务的实施。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快速获取供热管线资源,
有效支撑该区域已签约及潜在供热项目的落地,扩大公司供热覆盖面积。有助于公司增加营业收入及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
全体股东利益。
七、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0bd439e9-580b-407d-bc6c-a9e739021e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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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2│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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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天热电”)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武超先生、石成忠先生因工作
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原定任职日期至2026年9月10日。辞去上述职务后,武超先生、石成忠先生仍分别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和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武超先生、石成忠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超先生、石成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后续股票交易也将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上述辞职的高管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在此,公司向武超先生、石成忠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对公司人力资源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
心感谢!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总经理提名,经征得本人同意及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哲先生、刘佳辉先生、
谭海燕先生、荆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介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三、相关董事会委员会事前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审核意见》
。具体如下:
我们经审阅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张哲先生、刘佳辉先生、谭海燕先生、荆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专业
知识、经验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我们同意聘任张哲先生、刘佳辉先生、谭海燕先生、荆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同意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武超先生、石成忠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9aba391c-feec-4346-a1a0-b6153bd45e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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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2│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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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26350c79-c1c6-45a6-a994-6cff2cc5e5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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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6:31│惠天热电(000692):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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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9日以电话和网络传输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郑运召集并主持。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2)。
2.审议通过《关于租赁供热管线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租赁供热管线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13)。
三、其他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审
核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2a076ed1-0c48-4783-b916-4763f53d47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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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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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ccf4eb78-13be-46ef-af5e-0694ebcabb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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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4│惠天热电(00069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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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0G20250090-00005 号
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月 30 日
(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冰律师、王亚茹
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6 年 1月 15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6 年 1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6 年 1月 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月 30 日下午 15:15 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7 号,公司总部 616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月 3
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月 30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和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021,80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3.03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9,796,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0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225,2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451%。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2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51%。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127,40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70%
;反对 2,8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1%;弃权 6,0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30,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5.1816%;反对2,814,7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3477%;弃权6,079,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7.47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489e005b-56bd-4a98-acc2-7ed60da95d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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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4│惠天热电(00069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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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04927869-bb6a-46c7-bb40-cb5ed0bfef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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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22│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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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000692):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58e4f948-b579-4450-8e92-66ce3d88fe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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