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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7(炼石航空)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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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697 炼石航空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4 19:19 │炼石航空(00069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 ├─────────┼──────────────────────────────────────────────┤ │2026-05-14 19:19 │炼石航空(000697):舆情管理制度 │ ├─────────┼──────────────────────────────────────────────┤ │2026-05-14 19:19 │炼石航空(00069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6-05-14 19:19 │炼石航空(00069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5-14 19:19 │炼石航空(00069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6-05-14 19:19 │炼石航空(000697):市值管理制度 │ ├─────────┼──────────────────────────────────────────────┤ │2026-05-14 19:09 │炼石航空(000697):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5-14 19:07 │炼石航空(000697):关于董事长离任暨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 ├─────────┼──────────────────────────────────────────────┤ │2026-05-14 19:07 │炼石航空(000697):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 ├─────────┼──────────────────────────────────────────────┤ │2026-05-14 19:06 │炼石航空(000697):董事会决议公告 │ └─────────┴──────────────────────────────────────────────┘ ─────────┬──────────────────────────────────────────────── 2026-05-14 19:19│炼石航空(00069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 (经 2026 年 5月 1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对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 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 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 误导性陈述等。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 、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 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行为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eaaf38c-413c-4503-b94a-2abf2bbfe36c.PDF ─────────┬──────────────────────────────────────────────── 2026-05-14 19:19│炼石航空(000697):舆情管理制度 ─────────┴──────────────────────────────────────────────── (经 2026 年 5月 1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障公司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 年修订)》《炼石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采集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 方机构,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及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 信息载体。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对相关舆情事件 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若涉及)应当积极配合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开展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公司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防范为主,快速响应。公司着重疏通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积极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依法依规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或答疑释惑,及时、有效控制事态 ,正面、有序引导舆论。 (二)准确把握、迅速应对。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做好预期管理。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 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 司形象不受损害。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 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 生,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六)跟踪总结、积累经验。落实专人对突发重大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实行动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防止舆情出现反 复。在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 训,不断提高应对舆情处置的能力。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汇报,资本运营部(证券事 务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舆情类型进行处置;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 工作组组长报告,同步制定处置方案并执行;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舆情工作组组 长应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 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 署。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并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 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状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8c1ca49f-48dc-44a1-9cb4-0faaac78e146.PDF ─────────┬──────────────────────────────────────────────── 2026-05-14 19:19│炼石航空(00069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经 2026 年 5月 1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 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资 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并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2)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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