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8 沈阳化工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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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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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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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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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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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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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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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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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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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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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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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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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的届次: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
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0 关于调整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议案 √
3.00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议案 √
(二)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有关说明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票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提案1、提案2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提示:关联股东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提案1、提案2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
进行投票。
提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采取现场、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
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
记。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登记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
的,在委托授权书中须明确载明对股东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赞成或反对意向,未明确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茜
电话:024-25553506
传真:024-25553060
邮政编码:110143
电子信箱:000698@sinochem.com
会议费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21465332-54aa-4aa2-93d8-78a0a6eca4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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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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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9d653546-63eb-40e3-8ea5-34b477be84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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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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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和股东会的表决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
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
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推行累积投
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上市公司在董事
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
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 股东
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3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4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5、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6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2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3ab9ca93-7387-40b2-93a3-617f8f98e5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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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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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程序;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
执行层的事务。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
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e0bd6047-803e-4881-aba8-75a4b82421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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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沈阳化工(000698):沈阳化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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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
执行层的事务。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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