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05 浙江震元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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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7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2025-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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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6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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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接待与推广制度(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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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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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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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信息保密制度(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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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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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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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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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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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7│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202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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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2025-043)。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c2d8a6cb-5e51-43a8-b902-076a14a6a5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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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6│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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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6f9ddf18-06c1-4a1a-abad-25dd8c401a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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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接待与推广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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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接待来访工作、一般投资者的电话咨询以及
公司开展路演、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前款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2、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
3、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
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4、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5、高效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接待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公众来访一律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协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此类来访。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推广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回
答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带预测性的言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4、其他依法可披露的信息以及已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
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期间,应尽量避免接待投资者的调研,努力做好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的信息保
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开展路演、业绩说明会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路演、业绩说明会
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形式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前应
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
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活动的详细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等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八
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
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试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c10475b5-c174-47ef-98c0-c7651fdd41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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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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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ac2d6994-4700-46b6-9d58-6c9d7c29cb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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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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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50e55fbe-835a-40e3-b4ea-d8ad15fa8f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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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信息保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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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
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五条 公司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财务审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十条所指的重大事件;
2.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3.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4.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突发性事件;
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发生上述行为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属于公司的内幕信息。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且未有明确规定的,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从事证券、计算机管理、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
、核算、新闻、文印工作的人员;
6、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和披露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严格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对于属于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确定知情人员,明确保密责任。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本人报告,在相关文
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本人,董事长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在报告过程中,由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向董事长、总经
理或分管领导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相
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泄密紧急处理机制。重大信息一旦泄密,保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经
理,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保密责任人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同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并立即采取
公开披露等方式予以补救。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及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
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声明及
承诺的签署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保密协议的签署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人员由公司聘用
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在与其签署聘用合同时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属控股子公司聘用的由控
股子公司负责。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
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
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人员
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取消部分或全部奖金直至赔偿;
3.降职降薪、解聘、罢免;
4.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0895e57c-66bf-4bfb-a921-7d74d416a2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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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2:44│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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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0 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请的律师;(3)其他有关人员。8、会议地点:公司 331 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3)
1.0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则》
1.03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则》
2.00 关于修订部分上市公司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2)
2.0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
3.00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聘制度》
2.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1 月 2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
3. 特别提示:第 1项议案包含 3个子议案、第 2 项议案包含 2 个子议案,均需逐项表决。第 1.01 项议案属属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式: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
理登记手续,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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