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08 中信特钢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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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 │中信特钢(00070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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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 │中信特钢(00070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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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 │中信特钢(000708):关于中特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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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 │中信特钢(000708):关于中特转债回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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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11 │中信特钢(000708):中信特钢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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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53 │中信特钢(00070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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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51 │中信特钢(000708):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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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50 │中信特钢(00070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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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31 │中信特钢(000708):关于中特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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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1 │中信特钢(000708):中信特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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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中信特钢(00070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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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中信特钢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特转债”,债券代码:127056)回
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中特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4082号文《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0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0,000,000元(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 2022年 3月 3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
字(2022)第 0209号验资报告。“中特转债”于 2022年 4月 15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特转债”的存续起止日期为 2022年
2月 25日至 2028年 2月 24日。
二、“中特转债”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
约定如下: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
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
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中特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自 2026年 5月 12日至 2026年 6月 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中特转债”转股价格的 70%。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中特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60%(“中特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6年 2月 25日至2027年 2月 24日的票面利率)
t=120(2026年 2月 25日至 2026年 6月 2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年6月 25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60%×120/365=0.526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中特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526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中特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售实际可得 100.421元/张;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5
26元/张;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526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
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权利
“中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中特转债”。“中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
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中特转债”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6月 25 日至 2026 年 7月 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
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中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年7月 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6年 7月 7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年 7月 8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中特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中特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
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特转债”回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特转债”回售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64203654-ead4-4b1d-bc8f-091b602478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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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中信特钢(00070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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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
委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就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中特转
债”,债券代码“127056”)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合法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
有关公司本次回售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1年 5月 10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
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召开 20
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 5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1年 12月 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408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该等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
(三)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公司于 2022年 2月 2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 5,000万张,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50亿元;上述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22年 4月 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中特转债”,债券代码“127056”,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2
年 2月 25日至 2028年 2月 24日。
二、本次回售的相关情况
(一)《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可转债回售的相关约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一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之“12、回售
条款”之“(1)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
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
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引》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
债回售给发行人。”
《监管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
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同时,《监管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
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个交易日。”
(三)公司实施本次回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中特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中特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
026年 5月 21日,中特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2.23元/股,中特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1.78元/股。
根据公司的相关说明,公司股票自 2026年 5月 12日至 2026年 6月 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转股价的 70%,且
公司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转债已满足《管理办法》《监管指引》规定和《募集说明书》
载明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已经满足,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可按《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规定将其部分或全
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回售给公司,但应当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
2.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7e2dc43b-2d3c-489e-ba01-068e456c17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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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中信特钢(000708):关于中特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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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0708 股票简称:中信特钢
债券代码:127056 债券简称:中特转债
转股起止时间:2022年9月5日至2028年2月24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1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6年7月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
82号)核准,中信特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0万元,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2〕328号文同意,公司5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15日
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特转债”,债券代码“127056”。“中特转债”自2022年9月5日至2028年2月24日可转换为公司
股份,目前处于转股期。
公司的股票自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中特转债”转股价格的70%(因公司实施202
5年下半年度权益分派,2026年5月21日前“中特转债”转股价格为22.23元/股,其70%为15.56元/股,2026年5月21日起“中特转债”
转股价格为21.78元/股,其70%为15.25元/股),且“中特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特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交所申请,“中特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2026年6月25日(星
期四)至2026年7月1日(星期三)。自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2026年7月2日(星期四)起“中特转债”恢复转股。
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关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3212c11d-68c8-4df2-99ff-2bb12c9614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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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46│中信特钢(000708):关于中特转债回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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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中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中特转债”。“中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
不具有强制性。
2.债券代码:127056 债券简称:中特转债
3.回售价格:100.526元/张(含息税)
4.回售条件触发日:2026年6月23日
5.回售申报期: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1日
6.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年7月6日
7.回售款划拨日:2026年7月7日
8.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年7月8日
9.回售申报期间“中特转债”暂停转股
10.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11.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526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中特转债”。截至目前,“中特转债”的收盘价
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
当期转股价的70%,且“中特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特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现将“中特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特转债”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
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
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中特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2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
“中特转债”转股价格的70%。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中特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60%(“中特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2026年2月25日至2027年2月24日的票面利率)
t=120(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6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6年6月25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60%×120/365=0.526元/张(含税)。由上可得:“中特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526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
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421元/张;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526元/张;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526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权利
“中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中特转债”。“中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
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
、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中特转债”持有人应在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
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中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7月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
26年7月7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6年7月8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中特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中特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
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实施“中特转债”回售的申请书;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f64fa6fa-fc01-4ec3-82ad-5927814f0d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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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11│中信特钢(000708):中信特钢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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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0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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