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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8(中信特钢)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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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708 中信特钢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1 00:00│中信特钢(00070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0日(星期三)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9:15—15:00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 1 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家骅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4,355,820,4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4,018,545,4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6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338,979,1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东 5 名,代表股份 1,704,15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 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同意(股) 占比 反对 占比 弃权 占比 (股) (股) 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3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355,807,544 99.9997% 6,500 0.0001% 6,400 0.0001% 4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355,809,844 99.9998% 6,500 0.0001% 4,100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68,560 99.9969% 6,500 0.0019% 4,100 0.0012% 5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355,811,644 99.9998% 6,500 0.0001% 2,300 0.0001% 6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 338,971,860 99.9978% 7,300 0.0022% 0 0.0000% 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 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38,971,860 99.9978% 7,300 0.0022% 0 0.0000% 7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8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4,355,813,144 99.9998% 5,000 0.0001% 2,300 0.0001% 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 99.9978% 5,000 0.0015% 2,300 0.0007% 注: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6、7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张心诚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ea20f8c3-8edf-45f1-a3e2-2e98e20861e9.PDF ─────────┬──────────────────────────────────────────────── 2024-04-11 00:00│中信特钢(000708):中信特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 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 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及其他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 1 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郭家骅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平台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年 4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7 名股东,代表股份 4,018,545,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62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337,275,00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6.6825%。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董事长钱刚先生因请假无法参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包括视频通讯方式)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产生最终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相关规定,公司就 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第 4 项、第6 项、第 7 项、第 8 项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1.00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00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00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第 6 项、第 7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作为普通决议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dfcdd5c8-51ee-4be2-89f9-50d7afb645a1.PDF ─────────┬──────────────────────────────────────────────── 2024-04-02 00:00│中信特钢(000708):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公告 ─────────┴────────────────────────────────────────────────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0708 股票简称:中信特钢 债券代码:127056 债券简称:中特转债 转股价格:23.50元/股 转股起始时间:2022年9月5日 转股截止时间:2028年2月24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中信 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特钢”、“公司”)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 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 82号)核准,中信特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6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5,00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 费(含增值税)、评级费、律师费、审计费和验资费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4,978, 723,584.91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22)第0209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2〕328号文同意,公司5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15日 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特转债”,债券代码“127056”。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3月3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9月5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 2月2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5,047,143,433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037,714,746.40元,剩余2,696,115,275.08元结转下一年度,本次 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前期经营积累及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中特转债的转 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前中特转债转股价格为25.00元/股,调整后中特转债转股价格为24.2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4 月1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中特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 调整前中特转债转股价格为24.2元/股,调整后中特转债转股价格为23.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4月20日起生效。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中特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 “中特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4年第一季度中特转债因转股减少1,000元(10张),转股数量为42股。 截至 2024年 3月 29日,公司剩余可转债余额为 4,999,672,300元(49,996,723张)。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 (2024 年 3 月 29 日)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 0 0.0000% 0 0 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47,156,349 100% 42 5,047,156,391 100% 三、总股本 5,047,156,349 100% 42 5,047,156,391 100% 三、 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中特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 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四、 备查文件 1.截至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 2.截至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中特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0e3c634f-d843-47a2-baf2-db4f15badc3a.PDF ─────────┬──────────────────────────────────────────────── 2024-03-29 00:00│中信特钢(000708):关于总裁辞职的公告 ─────────┴────────────────────────────────────────────────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李国忠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李国 忠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自 2024 年 3 月 27 日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然在公司担任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 务。 李国忠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申 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李国忠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未持有公司股份,辞职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 关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李国忠先生在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3eb42048-fa22-456e-af15-3fb42f57eb13.PDF ─────────┬──────────────────────────────────────────────── 2024-03-23 00:00│中信特钢(000708):中信证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信特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ITIC Pacific Special Steel Group Co., Ltd 股票简称 中信特钢 证券代码 000708 注册地址 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 钱刚 实际控制人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10-80675678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citicsteel.com/ 电子信箱 zxtgdm@citicsteel.com 经营范围 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改制、压延加工、钢铁材料检测;钢坯、钢锭、 钢材、金属制品制造;港口码头经营和建设;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 煤气工业气体制造和供应(限在厂区内制造和供应);生产、加工、销售黑 色、有色金属材料、高温合金材料、铁矿石和相应的工业辅料及承接来料加 工业务;黑色、有色金属材料、钢结构件及其辅助材料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 务;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仓储(不含危险品);氧气、氮气、氩 气、液氧、液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限在厂区内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科 研开发中心,从事新材料、节能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新材料器件、构件的研发与新材料开发有关的工艺设计、规划;批发和 代理特种钢材及所需原材料的销售和采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证券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1〕4082号文《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5,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0,000,000.00元(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2年3月3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22)第020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中信特钢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 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1月,五矿证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彭思睿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从五矿证券离职,故其不再担任中信特钢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五矿证券委派胡洁女士担任本项 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本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五矿证券对本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乔端先生和胡 洁女士。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形。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人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按照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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