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09 河钢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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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7:07 │河钢股份(000709):24河钢Y1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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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7:07 │河钢股份(000709):24河钢Y2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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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38 │河钢股份(000709):河钢股份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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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38 │河钢股份(000709):河钢股份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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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34 │河钢股份(000709):中信建投关于河钢股份变更董事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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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34 │河钢股份(000709):光大证券关于河钢股份变更董事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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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34 │河钢股份(00070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钢股份变更董事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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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10 │河钢股份(000709):2025-032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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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44 │河钢股份(00070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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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42 │河钢股份(000709):关于换届选举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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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7:07│河钢股份(000709):24河钢Y1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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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4 河钢 Y1
债券代码:148794.SZ
付息日:2025 年 6 月 27日
计息期间:2024 年 6月 27日至 2025 年 6月 26日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6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
6月27日支付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4河钢Y1
3、债券代码:148794.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基础期限为3年,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3年),或
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票面利率:2.46%
8、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
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债券
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24年6月27日
11、本年付息日:2025年6月27日
12、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
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AA。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5、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监管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关于永续债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
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
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
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
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18、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46%,每10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4.60元(含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9.68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4.6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6月26日
2、除息交易日:2025年6月27日
3、债券付息日:2025年6月27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6月27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46%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
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
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
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2、境外机构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政编码:050023
咨询联系人:梁柯英
咨询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电话:0311-66778711
2、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5层
邮政编码:100045
咨询联系人:李亚辉
咨询电话:010-58377827
传真电话:010-5837785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c465416c-ac55-4c52-9e88-c6396db344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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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7:07│河钢股份(000709):24河钢Y2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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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4 河钢 Y2
债券代码:148795.SZ
付息日:2025 年 6 月 27日
计息期间:2024 年 6月 27日至 2025 年 6月 26日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6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
6月27日支付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24河钢Y2
3、债券代码:148795.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基础期限为5年,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5年),或
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票面利率:2.61%
8、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
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债券
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24年6月27日
11、本年付息日:2025年6月27日
12、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
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债项评级为AAA。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5、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监管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关于永续债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
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
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
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
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18、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61%,每10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10元(含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88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1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6月26日
2、除息交易日:2025年6月27日
3、债券付息日:2025年6月27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6月27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61%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6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
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
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
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2、境外机构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政编码:050023
咨询联系人:梁柯英
咨询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电话:0311-66778711
2、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5层
邮政编码:100045
咨询联系人:李亚辉
咨询电话:010-58377827
传真电话:010-5837785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64fc7710-83d0-4f23-8f31-dd59458126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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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38│河钢股份(000709):河钢股份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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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000709):河钢股份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28ddbab2-e778-4d5b-90e4-9c4a86c231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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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38│河钢股份(000709):河钢股份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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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000709):河钢股份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5606dd3a-e773-44d2-b1c7-298da729c7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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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34│河钢股份(000709):中信建投关于河钢股份变更董事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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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24HBIS01 债券代码:148581.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董事辞职及补选职工董
事的公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2025年1月24日披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董事辞职及补选职工董事的公告》,2025年5月21日披露的《河钢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职工董事变动
发行人第五届职工董事胡月明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相应职务,发行人于2025
年1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正团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职工董事李正团直接进入发行人董事会,任期与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变动
发行人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张志芳、曾加庆、刘青、宋绍清为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共有董事11名,截至发行人公告出具日,发行人2025年度累计离任董事4名,新任董事4名,新任董事分别为李正团
、张志芳、曾加庆、宋绍清。本年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此次发行人变更董事属于发行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
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202a7e9d-0ea5-4a7d-9cbf-5af9df4cf8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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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6:34│河钢股份(000709):光大证券关于河钢股份变更董事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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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份有限 行人” 关说明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编制本
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
。
一、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 省石家 385号
三)公 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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