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12 锦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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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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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 │锦龙股份(000712):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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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 │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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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 │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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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 │锦龙股份(000712):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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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5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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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5:36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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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5:33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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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5:32 │锦龙股份(000712):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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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5:31 │锦龙股份(00071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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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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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0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52,673,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609%。其中:出席现场
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4,465,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4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3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8,208,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展期的议案》。
同意351,528,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3%;反对953,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
;弃权1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1,585,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反对904,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弃权18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1,574,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4%;反对904,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
;弃权19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1,586,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反对904,1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4%
;弃权18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48,706,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3%;反对3,783,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8
%;弃权18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1,595,7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4%;反对894,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7%
;弃权18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该提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李海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a74ffc82-20c9-49ff-8eab-2f4855311f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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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锦龙股份(000712):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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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f9bea5fb-8578-4057-807a-df67044b95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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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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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2025年9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确保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的10日内。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董事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可由(1)董事长提出;(2)副董事长提出;(3)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4)审计委员会提
出;(5)总经理提出;(6)1/2以上独立董事提出;(7)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所有提案必须言简意赅、一事一议。项
目投资类提案须附可行性报告,所有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整理,做出预案后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二条 全体董事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议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董事会会议的所有文件在
会议结束时由董事会秘书收回。
第十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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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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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2025年9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保证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
委员,发展战略委员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务或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委员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及时向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委员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专门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二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二十日内。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其他部
门应当配合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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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9│锦龙股份(000712):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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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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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35│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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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
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
师与李海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9 日、2025 年 9 月 15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9 日、2025 年 9 月 15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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