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12 锦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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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7 │锦龙股份(0007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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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7 │锦龙股份(00071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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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2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子公司2026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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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8:46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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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7:33 │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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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 │锦龙股份(0007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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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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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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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6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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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6:59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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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7│锦龙股份(0007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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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未经审计)。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9d007acc-e029-400c-86cd-5341836083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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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7│锦龙股份(00071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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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未经审计)。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9a75c1a2-0679-4e3e-adc9-8085aa28a9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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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2│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子公司2026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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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通知》(中汇交发〔2026〕136 号)的规定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和参股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莞证券”)202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和 2026 年上半年利润表(未经审计)将在中国货币网披露。中山证券
和东莞证券上述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将随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8/cff5fab2-862a-475b-82a3-a5a3e49e15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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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8:46│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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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今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凤廉女士所
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 当前持股来源 是否存在减持限制或其他权利限
名称 东、实际控制人 总股本 制,如有请列明
及其一致行动人 比例
朱凤廉 是 73,610,504 8.22% 通过协议转让取得 所持 73,100,000 股股份被质押、
所持 46,910,504 股股份被冻结、
所持 510,504 股股份被轮候冻结
杨志茂 是 36,000,000 4.02% 通过协议转让及二 所持 36,000,000 股股份被质押、
级市场取得 所持 36,000,000 股股份被冻结
2.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拍卖股 占其所 占公 是否为 起始日 到期日 拍卖人 原因
名称 股股东或 份数量 持股份 司总 限售股
第一大股 比例 股本 及限售
东及其一 比例 类型
致行动人
朱凤廉 是 11,000,000 14.94% 1.23% 否 2026-8-13 2026-8-14 广州市 司法执
天河区 行
人民法
杨志茂 是 5,500,000 15.28% 0.61% 否 2026-8-13 2026-8-14 院
合计 — 16,500,000 15.05% 1.84% — — — — —
注:(1)上述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请关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jd.com)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2)上述司法拍卖的股份此前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冻
结和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43)。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拍(变)卖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拍(变) 累计被标记数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名称 比例 卖数量 量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新世纪 132,500,000 14.79% 0 0 0 0
公司
朱凤廉 73,610,504 8.22% 21,500,000 0 29.21% 2.40%
杨志茂 36,000,000 4.02% 35,500,000 0 98.61% 3.96%
合计 242,110,504 27.02% 57,000,000 0 23.54% 6.36%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股东正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拍卖。本次拍卖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撤回、竞拍、流拍、缴款
、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
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如完成股权变更过户,司法拍卖竞买人在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本次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拍卖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拍卖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5.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be6170e2-f547-47c7-b701-064490bf58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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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7:33│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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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本次业绩预告的具体会计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下降情形。
3.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6 年 1 月-6 月 2025 年 1月-6 月
营业总收入 33,000.00 万元至 37,000.00 万元 41,724.83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200.00 万元至盈利:1,800.00 万元 盈利:12,484.96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85.58%-9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1,600.00 万元至盈利:2,400.00 万元 亏损:9,566.62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116.72%-125.09%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13 元/股至盈利:0.020 元/股 盈利:0.139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公司转让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
”)30,000 万股股份获得投资收益 22,633.83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主要是因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参股公司东莞
证券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公司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减少。
四、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093d99c5-6575-45f6-a79e-03cb70820a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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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锦龙股份(0007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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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任职务核定,公司不再向其另外支付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
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绩效薪酬分为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度,不适用绩效薪酬制度。独立董事出席股东会可以领取会议津贴。
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的,其从子公司领取的董事薪酬、监事薪酬的标准根据子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
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月度绩效薪酬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46d95406-ddd5-42db-a69e-3fe3da1a1e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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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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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5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73,318,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043%。其中:出席现场
投票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46,028,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5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9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27,289,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57%。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72,335,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反对 9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37%;弃权 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72,228,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5%;反对 1,06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898%;弃权 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63,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94%;反对 1,0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72,33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7%;反对 9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44%;弃权 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68,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84%;反对 9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7%;弃权 7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该提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 272,292,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9%;反对 1,0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694%;弃权 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该提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71,845,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3%;反对 1,0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989%;弃权 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3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57%;反对 1,08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3%;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72,201,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6%;反对 1,0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804%;弃权 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36,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19%;反对 1,03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5%;弃权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6%。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回避了对第5项提案的表决,因此张丹丹女士所代表的公司股份354,500股不计入第5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李海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0fa12988-a867-49bf-a8c9-6e444a605d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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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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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粤金桥非字第2454号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
会规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东雪律
师与李海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等
相关公告;
3.公司于 2026年 6月 9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年 6月 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
)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6月 9日将《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上刊登,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会议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提案及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与查阅方式。
经查验,上述公告记载有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
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29日 14时 30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 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月 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并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246,028,70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 27.458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249 人,代表股份27,289,39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 3.04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6年 6月 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56人,代表股份 273,318,102股,占公司总股份 30.5043%。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六项提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提
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对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据此,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72,335,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6%;反对9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
37%;弃权 7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72,228,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5%;反对1,06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898%;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763,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94%;反对 1,0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8%;弃权 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72,333,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反对9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
44%;弃权 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868,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84%;反对 9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7%;弃权 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 272,292,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1,0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694%;弃权 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5.《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71,845,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3%;反对1,0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989%;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734,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57%;反对 1,0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3%;弃权 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已在本次股东会上回避对该提案的表决,且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提案进行投票。
6.《关于独立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72,201,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6%;反对1,0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804%;弃权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736,7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19%;反对 1,03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5%;弃权 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59a67437-c25f-448d-a700-af2cc32c80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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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6│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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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今日接到股东杨志茂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具体
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 当前持股来源 是否存在减持限制或其他权利限
名称 东、实际控制人 总股本 制,如有请列明
及其一致行动人 比例
杨志茂 是 36,000,000 4.02% 通过协议转让及二 所持 36,000,000 股股份被质押、
级市场取得 所持 36,000,000 股股份被冻结
2.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拍卖股 占其所 占公 是否为 起始日 到期日 拍卖人 原因
名称 股股东或 份数量 持股份 司总 限售股
第一大股 比例 股本 及限售
东及其一 比例 类型
致行动人
杨志茂 是 30,000,000 83.33% 3.35% 否 2026-7-28 2026-7-29 广州市 司法
中级人 执行
民法院
注:(1)上述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2)上述司法拍卖的股份此前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73)。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拍(变)卖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拍(变) 累计被标记数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名称 比例 卖数量 量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新世纪 132,500,000 14.79% 0 0 0 0
公司
朱凤廉 73,610,504 8.22% 10,500,000 0 14.26% 1.17%
杨志茂 36,000,000 4.02% 30,000,000 0 83.33% 3.35%
合计 242,110,504 27.02% 40,500,000 0 16.73% 4.52%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拍卖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流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
2.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
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如完成股权变更过户,司法拍卖竞买人在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本次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拍卖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拍卖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5.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80fd3e07-7f92-450e-93af-d03f032682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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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6:59│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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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全部下述六个提案 √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0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5.00 《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 √
酬方案的议案》
6.00 《关于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股东会对多项提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述职。
上述第5项提案为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将在本次股东会上回避对该提案的表决,并且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
上述第2-3、5-6项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公开披露。
2.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35)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权登记日的股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亲自签署个人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6年6月24日、25日9:00—11:30,14:3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十楼董事会办公室。
4.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十楼
邮政编码:511518
联系人:潘威豪
电话:0763-3369393
传真:0763-3362693
电子邮箱:jlgf000712@163.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12。
2.投票简称:锦龙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
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
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投票。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c68983cd-0a4e-4a19-b1e5-869981500e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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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6:56│锦龙股份(00071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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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4 日以书面结合通讯
的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
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公司将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47)。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9184f3dd-557f-4c02-9712-6249af9599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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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6:52│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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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今日接到股东朱凤廉女士函告,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变卖,具体
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变卖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变卖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当前持股来源 是否存在减持限制或其他权利限
名称 东、实际控制人 股本比例 制,如有请列明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朱凤廉 是 73,610,504 8.22% 通过协议转让 所持 73,100,000 股股份被质押、
取得 所持 46,910,504 股股份被冻结、
所持 510,504 股股份被轮候冻结
2.本次股份被变卖基本情况
股东 本次变卖股 占其所 占公 变卖股份 是否为 起始日 到期日 变卖人 原因
名称 份数量 持股份 司总 来源 限售股
比例 股本 及限售
比例 类型
朱凤廉 10,500,000 14.26% 1.17% 通过协议 否 2026-6-22 2026-8-21 广东省东 司法
转让取得 莞市中级 执行
人民法院
注:(1)上述司法变卖的具体情况请关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上公示的相关信息。
(2)上述司法变卖的股份此前已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
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7)。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变卖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变卖 累计被标记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名称 比例 数量 数量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新世纪 132,500,000 14.79% 0 0 0 0
公司
朱凤廉 73,610,504 8.22% 10,500,000 0 14.26% 1.17%
杨志茂 36,000,000 4.02% 0 0 0 0
合计 242,110,504 27.02% 10,500,000 0 4.34% 1.17%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股东朱凤廉女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基本达成共识,将于近期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变卖。本次变卖尚处于公示阶段
,后续可能涉及撤回、竞价、流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变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
相关规定。本次司法变卖股份如完成股权变更过户,竞买人在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本次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变卖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变卖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5.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a0be52cd-bd59-49a0-8506-e27a84a341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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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7│锦龙股份(000712):关于收到公证处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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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
借款人民币 4.99亿元,期限 18个月,公司以所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7,00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股份总
数的 4.67%)提供质押,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朱凤廉提供保证担保,各方对相关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下称“广州公证处”)《通知书》,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以保证人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为
由,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向广州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1.该笔借款的约定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在借款期间一直按约支付利息,公司认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述主张不成立,公
司将尽快向广州公证处提交异议,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沟通,力争尽快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若后续公司与债权人不能达成一致,公司可能存在诉讼
、资产被冻结、支付违约金等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fcff7175-58d2-48d0-b41e-f0859ad67b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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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22│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孙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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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孙公司减资的议案》。今日,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公司孙公司深圳锦弘劭晖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
注册资本由20,000 万元变更为 5,000 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其他登记项目未发生变更。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610308dc-7ec7-40c2-98e9-c736accc26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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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7:57│锦龙股份(000712):关于股东股份解除冻结和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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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今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朱凤廉女士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轮候冻结,东莞市新世
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朱凤廉女士和杨志茂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轮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委托日期 解除日期 轮候机关
名称 东、实际控制人 候冻结股份 持股份 股本比例
及其一致行动人 数量 比例
朱凤廉 是 7,900,000 10.73% 0.88% 2025-10-23 2026-2-13 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人
7,900,000 10.73% 0.88% 2025-10-23 2026-5-11 民法院
合计 — 15,800,000 21.46% 1.76% —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当前持股来源 是否存在减持限制或其他权利
名称 东、实际控制人 股本比例 限制,如有请列明
及其一致行动人
新世纪 是 132,500,000 14.79% 通过协议转让及 所持129,950,000股股份被质押
公司 参与非公开发行
取得
朱凤廉 是 73,610,504 8.22% 通过协议转让取 所持 73,100,000 股股份被质押
得
杨志茂 是 36,000,000 4.02% 通过协议转让及 所持 36,000,000 股股份被质押
二级市场取得
合计 — 242,110,504 27.02% —
2.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本次冻结股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股份 是否为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 原因
名称 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来源 限售股 请人
比例 比例 及限售
类型
新世纪 29,000,000 21.89% 3.24% 通过协议转 否 2026-5-18 2029-5-17 广州市 司法
公司 让及参与非 天河区 再冻
公开发行取 人民法 结
得 院
朱凤廉 4,746 0.01% 0.001% 通过协议转 否 2026-3-11 2029-3-10 广州市 司法
让取得 天河区 冻结
30,000,000 40.76% 3.35% 否 2026-5-18 2029-5-17 人民法 司法
院 再冻
结
杨志茂 6,000,000 16.67% 0.67% 通过协议转 否 2026-5-18 2029-5-17 广州市 司法
让及二级市 天河区 再冻
场取得 人民法 结
院
合计 65,004,746 26.85% 7.25% —
新世纪公司、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等主体为相关债务人向广州市汇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银通公司”)融资
4000万元提供担保,因未按期偿还融资债务,汇银通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司法冻结系广州市天河区人
民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3.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本次轮候冻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委托日期 轮候期限 轮候 原因
名称 结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机关
比例 比例 售股
新世纪公司 2,550,000 1.92% 0.28% 否 2026-4-15 36 个月 广东省广 轮候冻结
州市中级
朱凤廉 510,504 0.69% 0.06% 否 2026-4-15 36 个月 人民法院
合计 3,060,504 — 0.34% —
因新世纪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中信金融广东分公司”)融资债
务,中信金融广东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凤廉女士为相关融资保证人。本次轮候冻结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1.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记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名称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新世纪 132,500,000 14.79% 37,809,174 0 28.54% 4.22%
公司
朱凤廉 73,610,504 8.22% 46,910,504 0 63.73% 5.24%
杨志茂 36,000,000 4.02% 36,000,000 0 100% 4.02%
合计 242,110,504 27.02% 120,719,678 0 49.86% 13.47%
2.股东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累计被轮候冻结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
新世纪公司 2,550,000 1.92% 0.28%
朱凤廉 510,504 0.69% 0.06%
杨志茂 0 0 0
合计 3,060,504 1.26% 0.34%
四、其他说明
本次冻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e0138560-9665-47c8-b8bf-0dd93e02b7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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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10│锦龙股份(000712):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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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26e06049-2bea-4d34-b9bc-cdab471d65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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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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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a37e0af-5bb3-4a61-a045-a2e703182e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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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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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776852d-c25a-4d5a-8a19-91ff7d0f43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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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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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85e86e4-b42f-405d-bdcf-dd8404dc99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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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锦龙股份(00071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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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龙股份”)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锦龙股份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锦龙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锦龙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19341185-01e6-41dc-b666-9c2f063ca4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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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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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报告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的专项核查报告
众环专字(2026)0500491 号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2025 年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025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2025 年
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表”
)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
业收入扣除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证据,是锦龙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
除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我们独立于锦龙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同时遵循了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我们计划和执
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
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的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表与我们在审计锦龙股份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以及 2
025 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锦龙股份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
报表一并阅读。
本核查报告仅供锦龙股份 202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b0bc830-7dd6-4512-b520-dba754afff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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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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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97f6d26e-c8ff-42d6-8017-4c5f6fa7c2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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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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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均视
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
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
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
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1c9e4a07-0a65-4d51-b49b-ac85704855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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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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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和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所在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
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潘培豪,男,49岁,法律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信贷员、团委书记,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凯成
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负
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 本报告期应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会
名 参 事 参 事 次 次 次
加董事会次 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 会次数 数 未亲自参加 数
数 数 董
事会会议
潘培豪 15 14 1 0 0 否 3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
作的相关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因此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应参加表决的议案
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了委员责任和义
务,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或召集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议案,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
咨询,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4月 25 日 《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第一次会议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2025 年 1月 10 日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一次会议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2025 年 12 月 22日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二次会议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
审议《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2025年12月,我来公司实地考察,听取
了公司2025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就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的总体安排、项目进展和预审成果,以及项目审计中的重点关注领域和关
键审计事项的介绍,并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问询与交流。2026年1月。我认真审阅了2025
年度的总体审计计划,同意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进度控制、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2025年度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2026年4月,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
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交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职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媒体、市场机构等对公司的评价,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5年,我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了共15天的现场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管理有序,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完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
员配备齐全到位,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管理层切实执行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通讯、会务、
人员安排等条件,本人得以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通畅的信息往来。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向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及其母公司东莞市弘舜劭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公告编号:2025-10)。
我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商业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本人积极配合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开展,及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审阅公司定期报
告及相关资料,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报告
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
报告》,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查,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董事会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本人投了赞成票,同意聘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进行了下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任: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盘丽卿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人审议了董事会相关议案,认为公司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聘的
,且执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人同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事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
沟通,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水平。
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可
行性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事项的决策,维护好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潘培豪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fa488f5a-a82e-489b-a845-43c2066030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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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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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公司进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
露。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二款至第四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上
述主体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主体的负责人为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上述主体的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
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444c239e-a17a-4e06-9637-85fd03e88a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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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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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08114bd-cf59-429c-b24d-efdc10c105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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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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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
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
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十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
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回复的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信息发布及回复,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1e37b26-b509-4b29-80a1-a082e31ee7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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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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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
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指引第 1号》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以及其他物品移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四章 追责追偿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c983dc3-b12c-4504-aa8f-59a6dbd397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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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总经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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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
班子的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和职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免、机构设置(变更)、建章立制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总经理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
接涉及公司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的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
)、安全保卫规章、卫生环保规章、档案管理规章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分工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分工根据总经理提议由董事长审定。
第十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公司重大合同,决定公司的资金、资产运用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
(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有关部门应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将需要在会议讨论的事项报公司办公室;如有
重大或急迫的专项议题,可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三)参加办公会议的人员主要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负责人,若因工作需要可指
定有关单位人员列席;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临时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在会后一周内由公司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五)总经理可指令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临时办公会议中提出的指令性和时效性的事项进行催办和督办,确保该
事项及时完成;
(六)总经理可指令相关部门、人员检查和落实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部门执行和实施董事会各项决策、议案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公司的重要检查报告、重要经营管理情况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呈报公司董事长。对重大的敏感的经营管
理决策,应事先通报董事长,征求董事长的意见后再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的档案室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
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eb47bc5c-f87b-438d-9e7a-a3e46da29c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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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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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11ccb2d-10fb-4291-9883-c17a3324d7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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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筹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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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筹资行为,加强筹资管理,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险,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筹资指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包括配股、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筹资: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筹资活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资金需求计划及筹资方案。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等权益性筹资由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
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权益性筹资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相关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支付权益性筹资费用应严格按照相关筹资合同或协议执行,经授权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筹资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债券发行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相关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借款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借款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办理程序:
(一)公司借款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按《公司章程》对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债券发行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借款合同由财务部保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根据债券发行相关文件和借款合同核算并计提利息支出,区分费用化的利息和资本化的利息。
第十四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完成后,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还款事宜,防止逾期。
第十五条 每月末,财务部经理需检查当月还本付息情况,如发现未及时偿还本息,应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原因,及时上报公司
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进行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并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与借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核对所有借款余额,确保账簿能如实反映公司的借款情况。
第十七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
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权益性筹资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通过会计凭证和账簿,及时掌握各项筹资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信息,准确计息,及时偿还借款本
息,或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完善。如发现重大问题应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3ce1bcd3-a68c-4f81-89a0-69952c464a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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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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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下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下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子公司、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e1c8443-f04b-462c-99ef-d6a36cea1e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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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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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
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
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
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
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
、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8c77158d-33cc-41c8-864f-38c32e6a80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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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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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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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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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任职务核定,公司不再向其另外支付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
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绩效薪酬分为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度,不适用绩效薪酬制度。独立董事出席股东会可以领取会议津贴。
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的,其从子公司领取的董事薪酬、监事薪酬的标准根据子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
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月度绩效薪酬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646bcb2-1ac0-4d74-ab65-71bfc58c26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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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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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
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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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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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适用本制度。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
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
订的委托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
档。
第十一条 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签署的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
件。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6460772-ca43-4fae-9234-64a5a88585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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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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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姚作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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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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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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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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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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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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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能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并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
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
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公司
财务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公司名下,严禁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
弊行为。
第九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
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
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
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拥有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
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项目,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参考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可以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出具书
面检查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由于违规或失当行
为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b4c7dcf-ad3c-4488-8c4d-41fffa9526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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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聂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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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聂织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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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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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
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
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投资者投
诉接收、处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收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
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接收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
投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任一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
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公司接收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
的,应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
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
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
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
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545ee54-bb61-41f0-9ed0-bed2a5986b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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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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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4月 17日以书面结合通讯的形式发出
,会议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8人,实际出席董事 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348.80万元,公司累计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 53,719.55万元。
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拟定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公司 2023年、2024年、2025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8,408.66万元、-8,923.01 万元、28,348.80 万元,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为-3,163.81万元。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
相应期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未分配利润将滚存至下一年度,
以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及流动资金需要,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
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积极履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同时持续提升盈
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6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年度的具体审
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40)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修订《独立董事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外部单位
报送信息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年报报告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和修订后的
相关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
张丹丹女士、禤振生先生、陈浪先生、盘丽卿女士、袁圆女士回避了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的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任职务核定,公司不再向其另外支付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薪酬。
2.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标准为:董事长 115-140
万元,副董事长、总经理 75-105万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60-80万元,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六十。
3.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的,其从子公司领取的董事薪酬、监事薪酬的标准根据子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姚作为先生、
聂织锦女士、潘培豪先生回避了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每位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标准为 12万元(税前)。
2.独立董事出席股东会可以领取会议津贴,会议津贴的标准为1000元/次(税前)。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非独立董事袁圆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
十三、审议通过了《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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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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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348.80万元,公司累计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 53,719.55万元。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和负债规模、未分配利润等财务状况,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为保
障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拟定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00 0.00 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00 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283,488,041.37 -89,230,122.95 -384,086,624.86
润(元)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 537,195,475.02
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 177,927,746.89
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 是
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 0.00
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 0.00
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 -63,276,235.48
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 0.00
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否
9.8.1 条第(九)项规定的可
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公司 2023年、2024年、2025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8,408.66万元、-8,923.01 万元、28,348.80 万元,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为-3,163.81万元。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
相应期间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未分配利润将滚存至下一年度,
以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及流动资金需要,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
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积极履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同时持续提升盈
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四、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ad5d217-0837-4bbd-9f37-b3a968ce95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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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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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下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案,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符合
公司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为保障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持续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的要求,结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所涉及的资金运营、投资、融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突发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业务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战略规划风险、财务风险、投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成本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1.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及内控评价工作方案的程序执行。由内审部负责内部
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定检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由各部门进行自查后提交抽样资料,内审部对抽样资料进行控制有效性
测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对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编制缺陷评
价汇总表。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结合董事会要求,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内审部以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等级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报送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最终审定后对外披露。
2.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采用了穿行测试、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
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
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 错报<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错报≥利润
报 的 5% 利润总额的 10% 总额的 10%
资产总额潜在错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
报 的 0.5% <资产总额的 1% 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2)被外部审计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2)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损失<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损 损失≥利润总额
金额 的 5% 失<利润总额的 10% 的 10%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项;
(2)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内部控制体系失效,严重影响公司战略目标或经营目标的实现;
(3)受到监管处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
(4)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重要业务活动长期中断,对业务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张丹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6c9aa66-20b7-40b0-afcf-d58b89790d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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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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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
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及独立性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5068ead8-533a-4aeb-9326-92a978bd7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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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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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期内,在公司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科学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不断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共实现营业总收入 92,990.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40.33%;营业利润 28,242.79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3,289.38%;实现投资收益 101,678.26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62.83%;利润总额 27,877.48 万元,比上年
同期增加 1,670.8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348.80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7.70%。
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实现营业收入 61,870.44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98.15 万元;参股公司
东莞证券实现营业收入 338,586.00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4,499.31 万元。
二、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15 次会议,及时高效地进行了公司经营决策。
(二)公司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及时完成了股东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三)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姚作为先生、聂织锦女士、潘培豪先生亲自出席了公司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5次董事会会议
和 3次股东会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性建议,提高了公
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非董事会议
案事项提出异议。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委员会名称 成员情况 召开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提出的重 其他履行 异议事项具
会 要意 职责 体
议次 见和建议 的情况 情况(如有
数 )
发展战略委员 张丹丹、 1 2025 年 5月 19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 同意相关 - -
会 禤振 日 资产 议案
生、苏声 重组的议案》
宏
提名委员会 姚作为、 2 2025 年 1月 10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同意相关 - -
潘培 日 会秘 议案
豪、罗序 书的议案》
浩 2025 年 12 月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 同意相关 - -
22日 案》 议案
审计委员会 聂织锦、 5 2025 年 4月 25 《2024 年年度报告》 同意相关 - -
姚作 日 及 议案
为、苏声 《2024 年年度报告摘
宏 要》、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
报告》
2025 年 4月 29 《2025 年第一季度报 同意相关 - -
日 告》 议案
2025 年 8月 27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同意相关 - -
日 》及 议案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25 年 9月 12 《关于提议聘任会计 同意相关 - -
日 师事 议案
务所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同意相关 - -
30 日 告》 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 潘培豪、 1 2025 年 4月 25 《关于非独立董事、 同意相关 - -
员会 聂织 日 监事及 议案
锦、禤振 高级管理人员 2025
生 年度薪
酬的议案》、《关于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
三、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25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自2026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公司将及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公司将密切关注优质投资标的,及时制定与公司经营现状和资产布局相匹配的投资战略,积极把握市场机遇,为全体股东创
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b592c254-3ede-4804-875b-aa746c07e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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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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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审众环”)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 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
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 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166号长江产业大厦 17-18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5 年末合伙人数量 237人、注册会计师数量 1,30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23人。
(7)2025年经审计总收入 221,574.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84,341.7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56,912.18万元。
(8)2025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253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 33,868.63万元,其中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亿元,目前尚未使
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审众环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次、自律监管措施 1次,纪律处分 5次,监督管理措施 11次
。
(2)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 0次,44名从业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13人次、
纪律处分 1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4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兵,200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5年起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年签署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潘桂权,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
025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年签署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江超杰,201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
执业,2025 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 3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王兵、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潘桂权于 2025年 4月受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监管谈话措施 1次,除上述情况外,项目
合伙人王兵、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潘桂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江超杰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王兵、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潘桂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江超杰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审众环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众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中审众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
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较好地完成了202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6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得到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3.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56576a47-cabc-43c3-9227-6de6248d2a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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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7│锦龙股份(000712):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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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
-65),上诉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与被上诉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
、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杨锡伦及原审第三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中山证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
民申737号]等文书,再审申请人中金创新因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请
: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维持(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最高人
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目前,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中金创新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条件,仍需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同时,中山证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f9beb86-ed46-43dd-bae8-a861468af561.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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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锦龙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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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9/12252343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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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锦龙股份: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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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9/12252343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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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锦龙股份: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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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31/1224778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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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锦龙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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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8/12245888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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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锦龙股份: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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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30/12234055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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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锦龙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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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007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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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锦龙股份: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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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31/1221569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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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锦龙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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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8/12210011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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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锦龙股份: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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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30/1219906115.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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