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12 锦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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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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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 │锦龙股份(000712):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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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 │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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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 │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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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 │锦龙股份(000712):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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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6 │锦龙股份(00071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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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18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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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18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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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17 │锦龙股份(000712):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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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17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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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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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全部下述五个提案 √
1.00 《关于借款展期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 √
案》
股东大会对多项提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
上述第2-4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2.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54)。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权登记日的股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亲自签署个人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2日、23日9:00—11:30,14:3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十楼董事会办公室。
4.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十楼
邮政编码:511518
联系人:潘威豪
电话:0763-3369393
传真:0763-3362693
电子邮箱:jlgf000712@163.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
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12。
2.投票简称:锦龙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
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
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投票。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2f022522-fcb4-410d-bf77-704e0914e7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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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锦龙股份(000712):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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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3ee414ee-dd07-42fe-9745-f2b5b65b48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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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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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确保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的10日内。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董事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可由(1)董事长提出;(2)副董事长提出;(3)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4)审计委员会提
出;(5)总经理提出;(6)1/2以上独立董事提出;(7)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所有提案必须言简意赅、一事一议。项
目投资类提案须附可行性报告,所有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整理,做出预案后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二条 全体董事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议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董事会会议的所有文件在
会议结束时由董事会秘书收回。
第十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c1e95544-9c0d-4f05-a593-d77eae5e47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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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锦龙股份(00071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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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保证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
委员,发展战略委员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务或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委员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及时向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委员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专门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二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二十日内。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其他部
门应当配合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2f064e2a-9e27-4e91-b559-4b49d1aac1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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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9│锦龙股份(000712):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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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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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16│锦龙股份(00071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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