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12 锦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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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10 │锦龙股份(000712):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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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 │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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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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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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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 │锦龙股份(00071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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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 │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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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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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 │锦龙股份(00071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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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 │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培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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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 │锦龙股份(0007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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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10│锦龙股份(000712):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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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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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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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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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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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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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1│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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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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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锦龙股份(00071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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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龙股份”)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锦龙股份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锦龙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锦龙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19341185-01e6-41dc-b666-9c2f063ca4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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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锦龙股份(000712):关于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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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报告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的专项核查报告
众环专字(2026)0500491 号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2025 年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025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2025 年
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表”
)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
业收入扣除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证据,是锦龙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
除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我们独立于锦龙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同时遵循了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我们计划和执
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
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的核查,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表与我们在审计锦龙股份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以及 2
025 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锦龙股份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
报表一并阅读。
本核查报告仅供锦龙股份 2025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b0bc830-7dd6-4512-b520-dba754afff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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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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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97f6d26e-c8ff-42d6-8017-4c5f6fa7c2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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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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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均视
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
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
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
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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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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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和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所在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
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潘培豪,男,49岁,法律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信贷员、团委书记,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凯成
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负
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 本报告期应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会
名 参 事 参 事 次 次 次
加董事会次 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 会次数 数 未亲自参加 数
数 数 董
事会会议
潘培豪 15 14 1 0 0 否 3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
作的相关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因此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应参加表决的议案
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了委员责任和义
务,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或召集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议案,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
咨询,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4月 25 日 《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第一次会议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2025 年 1月 10 日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一次会议
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 2025 年 12 月 22日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二次会议
2025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
审议《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2025年12月,我来公司实地考察,听取
了公司2025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就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的总体安排、项目进展和预审成果,以及项目审计中的重点关注领域和关
键审计事项的介绍,并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问询与交流。2026年1月。我认真审阅了2025
年度的总体审计计划,同意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进度控制、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2025年度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2026年4月,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
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交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职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媒体、市场机构等对公司的评价,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5年,我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了共15天的现场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管理有序,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完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
员配备齐全到位,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管理层切实执行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通讯、会务、
人员安排等条件,本人得以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通畅的信息往来。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向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及其母公司东莞市弘舜劭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公告编号:2025-10)。
我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商业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本人积极配合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开展,及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审阅公司定期报
告及相关资料,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报告
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
报告》,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查,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董事会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本人投了赞成票,同意聘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进行了下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聘任: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盘丽卿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人审议了董事会相关议案,认为公司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聘的
,且执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人同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事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
沟通,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水平。
2026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可
行性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事项的决策,维护好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潘培豪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fa488f5a-a82e-489b-a845-43c2066030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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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19│锦龙股份(0007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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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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