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15 中兴商业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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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9 │中兴商业(00071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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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9 │中兴商业(00071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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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9 │中兴商业(000715):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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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6 │中兴商业(000715):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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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4 │中兴商业(00071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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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4 │中兴商业(000715):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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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09 │中兴商业(00071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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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09 │中兴商业(0007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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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09 │中兴商业(00071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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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09 │中兴商业(00071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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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9│中兴商业(00071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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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00071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b63abbcb-248b-45c9-bdd6-090e5bf9e5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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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9│中兴商业(00071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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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00071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8cf3a068-b034-4145-a983-85091f9ac9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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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9│中兴商业(000715):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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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
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
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证券投资金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一年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下的,须经总裁
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单笔证券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
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监法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审监法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
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
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
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19f5bf50-c1d4-464d-8bd8-34b52ceb23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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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6│中兴商业(000715):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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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以书面
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名,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 度 报 告 》 刊 登 在 2025 年 10 月 25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总裁工作细则》刊登在 2025 年 10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刊登在 2025 年 10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刊登在 2025 年 10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刊登在 2025 年 10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dfd226f1-afa5-4413-99ae-8572de0dd7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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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4│中兴商业(00071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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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保
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六)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运作方案,筹划并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务;
(七)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需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
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a703ffb9-2a18-4c1e-80a3-2e86ab8d71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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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24│中兴商业(000715):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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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3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总裁的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九)召集和主持总裁办公会议;
(十)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在行使前述职权时,应符合公司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按照分工和授权范围,负责主管部门的工作,并向总裁报告工作情况;
(三)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四)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向总裁报告;
(五)拟定分管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主管部门的业务及相关费用和支出;
(七)董事会、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裁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二)有权决定公司单个及单笔项目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下的
对外投资事项,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日常经营中,负责审核在董事会决定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裁在履行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裁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负责人及有需要参会的其他人员。总裁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总裁办公室通知,总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
负责会议录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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