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23 美锦能源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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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11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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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6:27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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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35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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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00:42 │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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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5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能源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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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5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能源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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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 │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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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 │美锦能源(000723):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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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 │美锦能源(0007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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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 │美锦能源(000723):美锦能源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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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11│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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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股票代码:000723 股票简称:美锦能源
2、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3、转股价格:5.26 元/股
4、转股期限: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8 年 4月 19 日
5、根据《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2026 年 4月 3日至 2026 年 5月 11 日,公司股票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条件。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美锦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概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74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2年 4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35,900,000 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59,000.00 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 13.21 元/股。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2〕499 号”文同意,公司 359,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5月 30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债券代码“127061”。
3、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4月 26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
022 年 10 月 26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2028 年 4月 19 日)。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美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以公司总股本4,270,271,0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9日。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美锦转债”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6 月 9日起由原 13.21 元/股调整为 13.01 元/股。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6月 9日起生效。
2022 年 9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美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共计授予 5,615.95 万股,授予价格为 6.76 元/股,新增股份于 2022 年 9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规定,“美锦转债”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9月 29 日起由原 13.01 元/股调整为 12.9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
2 年 9月 29 日起生效。
2024 年 6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下修正“美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鉴于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5.257 元/股,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4.744 元/股,最近
一期(2023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3.46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综合考虑上述价格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美锦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2.93 元/股向下修正为 5.26 元/股。本次修
正后的“美锦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4年 6月 26 日起生效。
二、“美锦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
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2026 年 4月 3日至 2026 年 5月 11
日,公司股票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
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美锦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0351-4236095进行咨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85de86ae-0db5-4758-a4e4-4564d4dcca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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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6:27│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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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703aa7b7-3878-4f2d-861b-fc26527388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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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35│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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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的产业基金筹备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原因,导致基金未能足额募集的风险,实际募集
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的承诺。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行业周期、监管政策、宏观经济、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出
现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出现亏损或不能及时有效退出风险。
一、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联创永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商毅软件有限公司、上海佳妮
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厉冉、重庆宗申投资有限公司、嘉兴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两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安徽浚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协议》,设立安徽浚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截至目前,公司认缴股权
投资基金5,000万元,已实缴4,500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2025-067、2025
-081、2025-088、2025-099、2025-112、2025-118、2025-127、2025-138、2026-010、2026-014、2026-016)。
二、进展情况
目前股权投资基金正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权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f362076-c54e-4cd2-afea-21429f6c76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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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00:42│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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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2570c948-eec5-4e4c-83c4-5f9c46e5f5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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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5│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能源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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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300192 号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出具[2026]京会兴审字第 00300226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贵公司 20
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
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规定编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
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仅供报告附件使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57c35dc2-def0-4f6e-93e8-18f931aa66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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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5│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能源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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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能源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7e5118a5-81fc-4f88-bf60-0260c12906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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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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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宝英)。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fba1ae63-065d-44c3-ac06-b9a88b3ee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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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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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
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八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当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由证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部”)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在接待来访的特定对象前应当请对方提供本次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
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派专人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
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
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第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
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
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核实,确认未公开重大信息是否被泄露,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
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
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032fefe2-cb43-4c1a-af30-d7ea24202e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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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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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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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美锦能源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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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美锦能源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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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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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玉敏)。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904c1acd-5199-4a30-a2dc-79cc2c9bd8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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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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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2685d3e8-6a61-4806-9170-b06b4ef39d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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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04│美锦能源(00072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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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
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
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
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员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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