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23 美锦能源 更新日期:2025-11-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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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25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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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6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回售期间美锦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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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6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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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5 │美锦能源(00072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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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5 │美锦能源(00072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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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4 │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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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1 │美锦能源(000723):美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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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0 │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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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0 │美锦能源(000723):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股)的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
│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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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1 │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召开美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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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25│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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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的产业基金筹备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原因,导致基金未能足额募集的风险,实际募集
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
及最低收益的承诺。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行业周期、监管政策、宏观经济、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出
现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出现亏损或不能及时有效退出风险。
一、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联创永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商毅软件有限公司、上海佳妮
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厉冉、重庆宗申投资有限公司、嘉兴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两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人工智能主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安徽浚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协议》,设立安徽浚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
人出资1.5亿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
股权投资基金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各合伙人已合计实缴30,000万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2025-067、2025
-081、2025-088、2025-099、2025-112、2025-118)。
二、进展情况
目前股权投资基金正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权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4bfa929d-c7b8-41ca-8245-318e51b4ae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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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6│美锦能源(000723):关于回售期间美锦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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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61
2、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3、转股起止时间:2022年10月26日至2028年4月19日
4、暂停转股时间: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
5、恢复转股时间:2025年12月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74号”文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
20日公开发行了35,9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9,000.00万元,期限6年,债券简称“美锦转债”,债券
代码“127061”,“美锦转债”自2022年10月26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目前正处于转股期。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了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美锦转债”2
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美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美锦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1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可转债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可转债转股。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美锦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自2025年12
月1日(星期一)至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止。自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2025年12月8日)起“美锦转债”恢复转股。
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美锦转债”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e3a725db-2442-4bee-8380-630d097e05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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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6│美锦能源(000723):关于美锦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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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986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12月10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12月11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12月12日
6、回售申报期内“美锦转债”暂停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美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986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美锦转债”。截至本公告之日,“美锦转债”的
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了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了
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美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美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美锦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了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美锦转债”2
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
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一阶段)”,并将项目剩余募
集资金17,917.83万元(含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权利。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美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
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60%(“美锦转债”第四年计息期年度,即2025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的票面利率);
t=225天(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12月1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60%×225/365=0.986元/张(含税)。由上可得“美锦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986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美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
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789元/张;对于持有“美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86元/张;对于持有“美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86元/张。
(四)回售权利
“美锦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美锦转债”。“美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
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
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美锦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12月10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年12月11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12月12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美锦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美锦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
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美锦转债”的回售申请;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10f88cd3-5bd6-4638-a567-8432744e92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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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5│美锦能源(00072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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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能源”
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锦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号)
核准,美锦能源按面值向社会公开发行35,900,000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590,000,0
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33,362,264.1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6,637,735.85元。本次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2]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5号)。
“美锦转债”已于2022年5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
二、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7日召开了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年 11月25日召开了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美锦
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终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一阶段)”,并将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 17,917.83万元(含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8日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权利。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美锦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
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60%(“美锦转债”第四年计息期年度,即 2025年 4月 20日至2026年 4月 19日的票面利率);
t=225天(2025年 4月 20日至 2025年 12月 1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100×1.60%×225/365=0.986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美锦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986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美锦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售实际可得 100.789元/张;对于持有“美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8
6元/张;对于持有“美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986元/张。
(四)回售权利
“美锦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美锦转债”。“美锦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
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
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美锦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12月10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年12月11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12月12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美锦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美锦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
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美锦转债”回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
次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已经公司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e6042c8b-ce56-4f78-b89e-1f11ecc090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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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5│美锦能源(00072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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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ca63cd80-9919-46c3-9d17-39acfcdc3e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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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4│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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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15:00
2、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泉西湖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务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姚俊卿先生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1,646,121,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
82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57)人,代表股份(40,754,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5%)。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9,84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9%;反对4,1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463%;弃权2,8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18,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365%;反对 4,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33%;弃权 2,88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齐春艳、李瑶
3、结论性意见: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5c4238d8-dd58-4488-885c-5c19ff33f1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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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1│美锦能源(000723):美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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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美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69d7091d-8725-48de-af79-b537383b6f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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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10│美锦能源(00072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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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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