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29 燕京啤酒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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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 │燕京啤酒(000729):燕京啤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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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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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 │燕京啤酒(000729):公司章程(2025年11月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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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 │燕京啤酒(0007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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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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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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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7 │燕京啤酒(000729):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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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7 │燕京啤酒(000729):公司章程(修订预案,待股东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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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7 │燕京啤酒(000729):《公司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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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6 │燕京啤酒(000729):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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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燕京啤酒(000729):燕京啤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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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耿超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701 人,代表股份1,930,629,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
的 68.497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1,671,19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5
9.293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91 人,代表股份共 259,430,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9.204
4%。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出席的
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698 人,代表股份260,191,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
的 9.231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人,代表股份 760,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0.02
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691 人,代表股份共 259,430,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9
.2044%。
3、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善。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 股数 占出席会议 否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有效表决权 通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 过
比例
1,930,167,204 99.9760% 354,300 0.0184% 108,276 0.0056% 是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
小股东有效表 小股东有效表 股东有效表决权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259,728,939 99.8222% 354,300 0.1362% 108,276 0.04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
股数 占出席会议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 股数 占出席会议 否
有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股份 有效表决权 通
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 过
比例 比例
1,907,634,813 98.8089% 22,672,091 1.1743% 322,876 0.0167% 是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出席会议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
中小股东有 小股东有效表 股东有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股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
例
237,196,548 91.1623% 22,672,091 8.7136% 322,876 0.124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中华、李暖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e69d0c0e-ca86-4893-ab93-0a26616fee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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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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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燕
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中华律师、李暖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10月 21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审议《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
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
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
1、截止 2025年 10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且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了登记。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查验出席凭证,截止 2025
年 11月 5日下午 14时 30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持股数共计 1,671,199,25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2,818,539,341股的 59.293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
,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清点,同时对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结果予以确认,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第一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谢思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杨中华
____________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e1952b4e-62b1-4374-a7ca-94bf5af73f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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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燕京啤酒(000729):公司章程(2025年11月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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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公司章程(2025年11月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5afa27d0-e9d6-4e75-98fb-a387713c2d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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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燕京啤酒(0007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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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1)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者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会议将审议《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议案,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将参加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具体以会议当日实际安排为准。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所有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
相关公告或文件。
3、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均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第 2项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特别
决议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和登记地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29 日、10 月 30 日的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7:30 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手续
(1)社会公众股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授权代表请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出席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
户卡以及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3、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89490729 传真:010-89495569(2)联系人:於忻 吕海超
(3)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1300
(4)电子邮箱:securities@yanjing.com.cn
4、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流
程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3fc61314-ef0e-4c8c-aded-6354b81013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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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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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召开日期:2025 年 11 月 5 日
会议程序 会议内容
一 审议《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70,455,286
.81元,公司(母公司)实现税后 净 利 润 1,281,238,766.71 元 , 合 并 报 表 期 末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6,290,1
97,405.38元,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9,772,513,264.32元(以上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拟按 2025 年 9 月30日总股本 2,818,539,341股为基数,每 10股派
现金 1.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拟共分配现金股利 281,853,934.10元。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与公司业绩水平、现金流状况相匹配,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长期战略规划,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该方案的
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级党委关于“党建入章”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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