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29 燕京啤酒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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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8:27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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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8 │燕京啤酒(000729):燕京啤酒关于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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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22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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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 │燕京啤酒(000729):燕京啤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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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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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 │燕京啤酒(000729):公司章程(2025年11月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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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 │燕京啤酒(0007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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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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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9 │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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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07 │燕京啤酒(000729):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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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8:27│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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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 年 1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58,352万元-174,187万元 盈利:105,567.85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50.00%-65.00%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145,689万元-156,096万元 盈利:104,063.74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40.00%-50.00%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5618元/股-0.6180元/股 盈利:0.374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
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一)主营业务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坚定推进大单品战略,围绕产品力、品牌力、渠道力积极探寻创新路径,深化卓越管理体系建设,推行品牌年轻
化、时尚化、高端化建设,实施梯度化市场开发策略,燕京 U8 继续保持稳健增长态势。
公司持续攻坚生产、营销、市场和供应链等关键业务领域变革,扎实推进各项战略举措,强健组织机制保障,以产品升级、市场
升级和管理升级,全面提升管理质效,系统激活运营效率和增长潜力,企业经营效益持续向好。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系公司确认了子公司土地收储款,增加归母净利润约 1.32 亿元。
在主营业务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共同影响下,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50.00%-65.00%。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f45ba34f-328c-47e2-9ed8-32e1eba97f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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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5:58│燕京啤酒(000729):燕京啤酒关于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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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收储事项概述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或“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第十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无名
”)将土地交由邹城市人民政府收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39),于 2022 年 3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土地收储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
二、土地收储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近日燕京无名确认土地收储款 6,5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燕京无名年度内已累计确认土
地收储款 15,000 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上述事项预计将对公司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影响金额约为 13,265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对相关财
务数据最终影响金额,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相关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6e037172-3843-4738-8a46-8177614bfe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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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22│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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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方案: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除息日:2025 年 12 月 29 日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11 月 5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25 年 11 月 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以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拟按 2025 年 9 月 30日总股本 2,818,539,341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现金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拟共分配现金股利 281,853,934.10 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 年前三季度
2、发放范围:2025 年 12 月 26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本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8,539,3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4、扣税说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5、公司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前后未发生变化,股本总额为2,818,539,341 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25 年 12 月 2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2 月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28 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2 08*****887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5 年12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於忻 吕海超
3、咨询电话:010-89490729
4、传真电话:010-8949556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3/b7f25227-9620-4df2-bd83-f4aff721fe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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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燕京啤酒(000729):燕京啤酒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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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耿超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701 人,代表股份1,930,629,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
的 68.497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1,671,19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5
9.293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91 人,代表股份共 259,430,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9.204
4%。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出席的
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698 人,代表股份260,191,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
的 9.231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人,代表股份 760,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0.02
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691 人,代表股份共 259,430,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9
.2044%。
3、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善。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 股数 占出席会议 否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有效表决权 通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 过
比例
1,930,167,204 99.9760% 354,300 0.0184% 108,276 0.0056% 是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
小股东有效表 小股东有效表 股东有效表决权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259,728,939 99.8222% 354,300 0.1362% 108,276 0.04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
股数 占出席会议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 股数 占出席会议 否
有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股份 有效表决权 通
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比例 股份总数的 过
比例 比例
1,907,634,813 98.8089% 22,672,091 1.1743% 322,876 0.0167% 是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占出席会议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 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
中小股东有 小股东有效表 股东有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股 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 的比例
例
237,196,548 91.1623% 22,672,091 8.7136% 322,876 0.124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中华、李暖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e69d0c0e-ca86-4893-ab93-0a26616fee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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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39│燕京啤酒(0007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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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燕
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中华律师、李暖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10月 21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审议《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
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
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
1、截止 2025年 10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且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了登记。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查验出席凭证,截止 2025
年 11月 5日下午 14时 30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持股数共计 1,671,199,25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2,818,539,341股的 59.293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
,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清点,同时对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结果予以确认,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第一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谢思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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