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29 燕京啤酒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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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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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燕京啤酒(000729):总法律顾问制度(202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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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燕京啤酒(000729):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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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燕京啤酒(000729):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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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燕京啤酒(000729):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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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燕京啤酒(0007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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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 │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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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 │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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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 │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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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 │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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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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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15e63f3e-b93a-4252-876f-1d96687ea6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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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燕京啤酒(000729):总法律顾问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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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总法律顾问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05a14f4-7435-4ec1-bde4-aeeb805a2d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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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燕京啤酒(000729):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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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同意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c75438a3-447d-4940-9c59-97b2e3c4b1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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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燕京啤酒(000729):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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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0d5e2daa-65b3-4389-814a-7c92b8722a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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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燕京啤酒(000729):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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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为健全公司法治工作组织体系及总法律顾问履职保障机制,根据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月香女士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与公司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一致。
徐月香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a49a79fe-44a8-4fab-9cb6-29722dcc5a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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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燕京啤酒(0007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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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495c9312-cf12-4008-8dff-079c98c3e1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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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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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235a2d86-7f06-4163-a482-0e96856c40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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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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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0ea8149a-eb53-4ae4-a09c-90782bd637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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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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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6日以传真、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分别为:耿超、谢
广军、刘翔宇、郭晓川、周建、刘景伟。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2024年8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决定,聘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任期一年。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长耿超、副董事长谢广军、刘翔宇因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审议此议案
时回避表决,3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此项议案。
《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于2024年8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4年上半年,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职能,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如期完成风险识别、评估、报告
工作,完成对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完成风险自查台账,组织完成风险责任书签订、风险量化监测以及制定风险控制计划等
系列工作,进一步健全稳固风险防控体系,风险应对措施合理有效。2024年上半年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风险可控。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9900beb8-d045-4627-bfcc-5c49877e12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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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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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f75565e9-23f6-4e24-9d2b-64a3baf3ed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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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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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fd62d21a-2499-476b-a3f0-70e63657d5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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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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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1fa47856-2efd-4553-a16e-b8a82dd211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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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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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08f73fc7-14aa-413d-880a-216926e00b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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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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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000729):半年报财务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959f2f86-9c6b-451b-aac7-19c7a23245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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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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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方案:每 10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月 23 日
除息日:2024 年 7月 24 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24 年 6 月 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以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拟按 2
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2,818,539,34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
司拟共分配现金股利 281,853,934.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度
2、发放范围:2024 年 7 月 23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本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8,539,3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4、扣税说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 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5、公司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前后未发生变化,股本总额为2,818,539,341 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2024 年 7月 2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28 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2 08*****887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7月 16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月 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史亿民 吕海超
3、咨询电话:010-89490729
4、传真电话:010-8949556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16/8f164417-9fbc-4bce-84d2-6d3f2cd3ff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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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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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 1月 1 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71,945万元-79,653万元 盈利:51,389.49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40%-55%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70,000万元-77,500万元 盈利:43,804.21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60%-77%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2553元/股-0.2826元/股 盈利:0.1823元/
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燕京啤酒强化战略引领,充分发挥总部职能,通过持续深化包括生产、市场和供应链等在内的九大变革,大力提升管
理质效,持续推动经营成果的增强、运营效能的优化以及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大单品实现稳健增长,实现公司稳健前行与高质量发
展。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1,945万元-79,65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55%。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11/d4752af1-0868-43fd-bb7f-4e813c4b9e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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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00:00│燕京啤酒(000729):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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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
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中华律师、郭力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 审议 《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 审议 《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 审议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 审议 《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 审议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 审议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七) 审议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 审议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 审议 《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十) 审议 《关于对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十一)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二)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三) 审议《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十四)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五) 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六) 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十七) 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应为:
1、截止 2024 年 6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且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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