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36 *ST中地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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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7:07 │*ST中地(000736):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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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 │*ST中地(000736):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
│ │议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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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 │*ST中地(000736)::【23中交06】关于中交地产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
│ │... │
├─────────┼──────────────────────────────────────────────┤
│2025-05-20 19:17 │*ST中地(000736):【21中交债】关于中交地产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 │
│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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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 │*ST中地(000736):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 │
│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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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6:57 │*ST中地(000736):关于放弃相关项目商业机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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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6:57 │*ST中地(000736):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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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6:56 │*ST中地(000736):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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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6:54 │*ST中地(000736):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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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6:54 │*ST中地(00073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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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7:07│*ST中地(000736):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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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 4月 22日披露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预案》“重大风险提示”及“第七节风险因素”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预案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或者
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交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至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交房地产集团”)。
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经初步研究和测算,本次交易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对手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于 2025年 1月 2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对本次交易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于 2025年 2月 2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2025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中交房地产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
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及其它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
易的相关工作,后续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且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能否通过审
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8ea3b5d1-95d5-438b-8d32-028774e580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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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ST中地(000736):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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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中洲法意字[2025]第 0519-2 号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交地产”)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约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中交地产公开发行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23中交 06
”或“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说明书》、截至债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以及参加本次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所提交的参会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
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荷华明城 D座 6层 邮编:10005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约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新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召集,国新证券已于 2025 年 4月 23日
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公告披露了《关于召开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 年度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时间、登记办法等事
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新证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荷华明城 D座 6层 邮编:10005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理人出席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国新证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代表本期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 21,100万元,占本期债券总表决权张数
的 70.33%。
经核查相关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达到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
效召开。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债务承继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21,100万元,占总表决权数额的 70.33%;反对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0万元,占总表决权
数额的 0%,未参与投票表决权数额合计为 8,900万元,占总表决权数额的 29.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议案经持有
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
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c123090e-3a5c-4412-88fc-bddd688543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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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ST中地(000736)::【23中交06】关于中交地产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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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
于 2025年 5月 19日以线上方式召开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年度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债务承继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本议案审议通过后,相关
债务承继事宜仍有待中交地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完毕内外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现将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议案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代码:148551.SZ
(三)债券简称:23中交 06
(四)基本情况:本期债券于 2023年 12 月 15日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 3亿元,期限为 2年期,票面利率为 3.56%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5年 5月 16日
(四)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19日
(五)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25年 5月 19日 23点 59分
(六)召开地点:非现场方式
(七)召开方式:腾讯会议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债券持有人应于 2025年 5月 19日 23点 59分前将表决票及证明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召集人/受托管理人联系人的电子
邮箱,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联系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同时,将纸质版的材料邮寄给召集人/受托管理人联系人
。表决回执电子邮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两者不一致,以电子邮件为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将计为“弃权”。
三、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会议的形
式召开,以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表决回执为出席依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四期)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的代表该期未偿还债券面值 21,100万元,占本期公司债券未偿还
面值总额的 70.33%。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同意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21,100 万元,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 70.33%;反
对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0万元,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 0%;放弃投票权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8,900万元,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 29.67%。同意上述议案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金额超
过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三分之二。
本议案已表决通过,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律师见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a20d6e26-78a5-4ceb-808f-6cd9676a49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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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ST中地(000736):【21中交债】关于中交地产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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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于 2025年
5月 19日以线上方式召开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表决《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债务承继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本议案审议通过后,相关债务承继事宜仍有待中
交地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完毕内外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现将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议案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代码:149610.SZ
(三)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四)基本情况:本期债券于 2021 年 8 月 25日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 11亿元,期限为 5(3+2)年期,票面利率为 2.89%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5年 5月 16日
(四)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19日
(五)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25年 5月 19日 23点 59分
(六)召开地点:非现场方式
(七)召开方式:通讯会议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债券持有人应于 2025年 5月 19日 23点 59分前将表决票及证明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召集人/受托管理人联系人的电子
邮箱,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联系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同时,将纸质版的材料邮寄给召集人/受托管理人联系人
。表决回执电子邮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两者不一致,以电子邮件为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将计为“弃权”。
三、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以债
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表决回执为出席依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席本次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的代表该期未偿还债券面值 94,880万元,占本期公司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 86.25%。根据
《募集说明书》和《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同意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94,880 万元,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 86.25%;反
对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0万元,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 0%;放弃投票权的有效表决权数额为
15,120 万元,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 13.75%。同意上述议案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金额
超过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债券总金额的三分之二。
本议案已表决通过,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律师见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2ac661cd-a55b-4eef-b985-73f19ee4cd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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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7│*ST中地(000736):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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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5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中洲法意字[2025]第 0519-1 号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交地产”)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约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中交地产公开发行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1 中交债”或“本期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说明书》、截至债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以及参加本次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所提交的参会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
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荷华明城 D座 6层 邮编:10005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约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新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召集,国新证券已于 2025 年 4月 23日
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公告披露了《关于召开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时间、登记办法等事
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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