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1 锌业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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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50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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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47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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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46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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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9 │锌业股份(00075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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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5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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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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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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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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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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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 │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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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50│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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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5 人,实到 5 人,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孙博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a2feb0ac-e28a-4b79-886b-bcf9a344ab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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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47│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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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报废
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产整体质量水平,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拟报废处置部分结构陈旧、无修复利用价值的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本次
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88,917,887.97 元、累计折旧 58,283,864.16 元、减值准备 21,243,286.00元、净额 9,390,737.81
元。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合理性说明
本次固定资产报废主要针对公司部分结构陈旧、无修复利用价值的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规定,对其
进行报废,符合谨慎性原则。本次资产报废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具有合理性。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4 年当期利润减少 939.07 万元,上述事项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金额以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过半数意见
公司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报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资产处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477f094b-2ccb-4d07-90ab-724c200ff2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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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46│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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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5fa44873-4672-4f77-aea7-e8c23e7064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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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9│锌业股份(00075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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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00075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df9db5f8-d6d4-4d0d-824c-5cfda3567a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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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5│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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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e0a9bb81-49f4-4a7d-89fe-bf2c20e903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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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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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规则》、《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
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是对外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公司互相担保,被担保人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之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互相担保;
(二)为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公司本部对外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担保业务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四)与证券部衔接,对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评审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及相关担保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应对担保申请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融资必要性,融资用途,融资需求量的说明;
(二) 融资对其未来经营及财务的影响,偿还贷款及解除担保的措施;第四章 担保执行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
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对被担保方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经营管理等资料并存档。
第十四条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意见,按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公司
法律部门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公司规定。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限额、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双方认为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不得随意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合同内容时,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
(二)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的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建
立被担保单位档案,并报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三)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担保撤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被担保方和担保受益人,终止担保合同: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修改担保合同;
(三)被担保方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
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被检查单位主管财务或审计的领导及上级担保业务
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
(二)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评审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
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合同是否完善。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所有的担保项目均向上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对被担保单位财
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是否充分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五)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
到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六)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七)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98d6d9bb-4333-4710-bff3-b1f3a983e9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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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34│锌业股份(000751):锌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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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集中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
决策与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
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寻找公司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和机会;
(三)承担对外投资的论证和初步评审工作;
(四)承担投资项目的执行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管理机构
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
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安全状
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
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
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被投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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