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3 漳州发展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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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03 │漳州发展(00075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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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17 │漳州发展(000753):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退税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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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13 │漳州发展(000753):关于永续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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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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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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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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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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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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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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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 │漳州发展(000753):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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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8:03│漳州发展(00075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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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漳州发展,证券代码:000753)于 2025 年 11 月 4日及 11 月
5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函询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4.公司实际控制人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龙集团)不存在涉及
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漳龙集团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说明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5 年三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5-055);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957,405.36元。
3.2025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退
税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全资子公司漳州诏发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退税款及缴纳滞纳金事项,预计增加 2025 年度净利
润6,384,744.47元,最终以 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同日,披露了《关于永续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060),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同意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 6亿元,注册额度
自该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年内有效。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56a40052-fb94-4ac2-9973-d40417aab4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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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17│漳州发展(000753):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退税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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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诏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发置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65,8
57,616.90 元,诏发置业按时完成上述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诏发置业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完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81号《关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照各年度实现销售收
入的比例进行分摊到各年度,重新计算每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退企业所得税总额为 11,536,857.56 元,欠缴金额为 2,851,98
6.21 元。诏发置业已收到退税款 8,684,871.35 元;同时,缴纳完毕应缴欠缴税款滞纳金 2,300,126.88 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诏发置业收到退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的差额为 6,384,744.47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诏发置业收到上述退税款和
缴纳滞纳金后,预计增加 2025 年度净利润 6,384,744.47 元,最终以 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f2417179-fd37-450f-b62a-e5d06381d3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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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13│漳州发展(000753):关于永续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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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000753):关于永续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e91195f2-06b9-466c-b001-58e30aa820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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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漳州发展(00075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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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核准公司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党
建人事部等相关部门须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和被考评人员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根据薪酬与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从高级管理人员处获取其所需要的薪酬方面的任何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工作。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可采用信函、
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的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
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包括通过视频等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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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漳州发展(000753):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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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
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
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等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安排前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和调研等活动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
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990f863-3fb1-45a4-98c5-0fd58ea086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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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9│漳州发展(00075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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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
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
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
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必要
的文件应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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