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6 新华制药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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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47 │新华制药(000756):关于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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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47 │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醋酸泼尼松龙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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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57 │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利丙双卡因乳膏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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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02 │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富马酸伏诺拉生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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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等相关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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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6 │新华制药(000756):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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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5 │新华制药(000756):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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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5 │新华制药(000756):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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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5 │新华制药(000756):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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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4 │新华制药(0007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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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47│新华制药(000756):关于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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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或“本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盐酸肾上腺素注
射液(以下简称“本品”)《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1ml:1mg(按C9H13NO3计)
药品分类:处方药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申请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受理号:CYHB2450157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0374
通知书编号:2025B05700
审批结论: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二、其他相关信息
2024年2月,新华制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递交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并获受理,2025
年11月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审评结论为: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本品主要适用于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可迅速缓解药物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亦可用于延长浸润麻醉用药的作用时间
,是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进行心肺复苏的主要抢救用药。本品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甲类品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肾上腺素销售额约为人民币2.7亿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新华制药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于2025年11月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
因药品销售业务易受到国内医药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4b1d3eeb-1f4c-4346-89f2-6f9d4d148f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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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47│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醋酸泼尼松龙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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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醋酸泼尼松龙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b52ca17a-cb4c-4d22-bffb-dbacdeccc1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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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6:57│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利丙双卡因乳膏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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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或“本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利丙双卡因乳膏
(以下简称“本品”)《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利丙双卡因乳膏
剂型:乳膏剂
规格:30g:利多卡因750mg与丙胺卡因750mg
药品分类:处方药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申请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受理号:CYHS2400440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55987
证书编号:2025S03457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二、其他相关信息
2024年2月,新华制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递交利丙双卡因乳膏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注册申报资料并获
受理,2025年11月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审评结论为批准注册。
利丙双卡因乳膏是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的复方制剂,用于下列情况的皮肤局部麻醉:1.针穿刺,例如:置入导管或采血;2.浅层
外科手术,例如:生殖器粘膜,在浅层外科手术或浸润麻醉之前;腿部溃疡清洁/清创术。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利丙双卡因乳膏销售额约为人民币6.15亿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新华制药申报的利丙双卡因乳膏于2025年11月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有利于本公司开拓新的市场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因药品销售业务易受到国内医药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7dcf5fe9-e1ee-4f1b-9f0c-023f1366b0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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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7:02│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富马酸伏诺拉生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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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富马酸伏诺拉生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cd993dae-4868-44d3-82bf-8209b2f9d6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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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新华制药(000756):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等相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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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或“本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阿仑膦酸钠口服
溶液(以下简称“本品”)《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阿仑膦酸钠口服溶液
剂型:口服溶液剂
规格:75ml:70mg(按C4H13NO7P2计)
药品分类:处方药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3类
申请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受理号:CYHS2401018、CYHB2402066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55791
证书编号:2025S03243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二、其他相关信息
2024年4月,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朗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递交了阿仑膦酸钠口
服溶液上市许可注册申报资料并获受理。
2024年5月,新华制药与山东朗诺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新华制药按合同向山东朗诺分阶段支付相关转让费全部款项
后,即持有本品的注册批件及相关知识产权与商业化权益等所有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
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4年12月,新华制药向CDE递交变更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补充申请资料并获得受理,2025年10月本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
审评结论为批准本品的生产。
阿仑膦酸钠口服溶液适用于治疗绝经后妇女的骨质疏松症,以预防髋部和脊柱骨折(椎骨压缩性骨折)和男性骨质疏松以增加骨
量。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24年阿仑膦酸钠在包括中国公立医院、公立基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内的三大终端销售额达人民币7.2
亿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阿仑膦酸钠口服溶液于2025年10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新华制药成为本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该产品的获批丰富了公
司产品线,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因药品销售业务易受到国内医药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76b89482-0627-42d3-992a-a8a63d310f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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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6│新华制药(000756):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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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以电邮形式发出,
会议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 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会董事 9
名。监事会成员和非董事的副总经理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贺同庆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报告
9名董事赞成本议案,0 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成勇回避表决,8 名非关联董事均对此议案投赞成票,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记录;
2、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2e3c0e39-62bf-4b50-89e4-ead4cd0f72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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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5│新华制药(000756):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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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000756):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d5058f43-afaf-4eea-98a7-adadb8f8dd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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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5│新华制药(000756):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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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1996 年 12 月 7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集团”)就新华集团
持有的“新华”牌商标达成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在许可商标的有效期内(包括许可商标根据商标局容
许被续展之有效期)持续有效, 本公司获新华集团授予独家使用权,就其现有及将来于中国及海外的产品,使用“新华”商标,首年
年费为人民币 600,000元,其后每年递增人民币 100,000 元,直至年费达到人民币 1,100,000 元。
本公司与新华集团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使用年费变更为人民币1,000万元,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
维持不变。本公司与新华集团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续签商标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2018 年 7 月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获得鲁国资收益字[2018]47 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华鲁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华鲁控股吸收合并新华集团的
方案。
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华鲁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443
000002804),公司原控股股东新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204,864,092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32.94%)已过户至华鲁控股,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过户日期为 2019 年 4月 3 日。 至此,新华集团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华鲁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 204,8
64,092 股 A 股股份,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 30.36%,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最终控制人不变, 仍为山东省国资委。2020
年 3 月“新华”牌商标所有权变更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药分公司(“新华分公司”)。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
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补充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仍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
期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本
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
变。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
25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本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
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董事张成勇回避表决。此日常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无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
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由人民币 1,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
币 1,439 万元,本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
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鉴于华鲁控股持有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9.7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人民币万元 (含税)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人 关 联 交 关联交易 2025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年 2028
别 易内容 定价原则 1-9 月 预计金 预计金 预计金 年预计
额 额 额 金额
使用关联方 新华分 商标使 协议价格 750 1,000 1,439 1,439 1,439
商标 公司 用费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本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新华分公
司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人民币万元 (含税)
关联交易 关联人 关 联 交 2024 年 2024 年 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 披露日期
类别 易内容 实 际 发 预计金 占同类业务 与预计金额 及索引
生金额 额 比例(%) 差异(%)
使用关联 新华分公 商标使 1,000 1,000 100 0 2023年 12月
方商标 司 用费 23 日巨潮资
讯网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为新华分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 1 号,新华分公司是华
鲁控股所属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华鲁控股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海路 219 号华创观礼中心 A 座 22 楼,注册资本人民
币 310,300 万元,董事长为樊军先生,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化工、医药和环保行业(产业)投资;管理运营、咨询。实际控制
人为山东省国资委。华鲁控股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人民币 515.47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50.97 亿元;截止 2024 年 12 月31
日总资产人民币 735.69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433.48 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为新华分公司(华鲁控股所属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华鲁控股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持有本公
司 29.70%的股份。本交易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14A 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有能力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协议,本公司使用“新
华”牌商标的使用年费由 1,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439 万元,协议期限自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公司分 4 个季度向新华分公司支付商标使用年费,每季度的首月 20 日前支付本季度商标使用费。商标许可协议的其它条款维持不
变。
商标使用年费的定价主要基于商标的品牌效应增强以及公司产品销售规模的扩大。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可以在国内外营销产品,且可在未来生产产品中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本公司的
持续经营发挥重要作用。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董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是经过公平协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本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核并发表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是
经过公平协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新华分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记录;
3、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d7ecb27-a070-45b8-83ac-d91db80dde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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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5│新华制药(000756):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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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以电邮形式发出
,会议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 5名,实际参会监事
5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报告
5名监事赞成本议案,0 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监事刘承通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 4 人赞成本议案,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记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8d9af47d-fc54-467f-a086-3cb6668c7b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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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54│新华制药(0007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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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
限于)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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