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7 浩物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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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3 │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五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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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20:10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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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7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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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6 │浩物股份(000757):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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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8:22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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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8:59 │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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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8:59 │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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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07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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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04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召开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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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01 │浩物股份(000757):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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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3│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五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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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 月 1日——2025年 6 月 30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2,800 万元–3,300 万元 亏损:1,838.81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盈利:2,500 万元–3,000 万元 亏损:1,841.85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53 元/股–0.062 元/股 亏损:0.03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5年上半年,公司践行“稳与拓双轮驱动、质与效双向提升”的经营策略,业绩改善显著。其中:汽车零部件业务板块紧抓国
产自主品牌及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创新高的机遇,通过提高产线效率、优化产品结构等,实现盈利能力稳定增长;汽车销售与服务业务
板块依托国家设备更新及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深化运营管理、强化费用管控,随着低效资产退出,资产效率和人员效能提升,净利
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风险提示
上述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07b8f453-d4e5-4127-86ef-228d9f8855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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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20:10│浩物股份(000757):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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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
公司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众”)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浩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
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 2,5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
3,25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5月27日,本公司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浩众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长春分行为天津浩众提供2,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额度。2025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6月29日
3、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9号
4、法定代表人:杨扬
5、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轮胎销售;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
销售;洗车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
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
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紧急
救援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二手车拍卖;机动车检验检测服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2025年 1-3
度(经审计)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2,120,125.30 288,500,934.36
负债总额 155,519,557.27 177,514,398.61
净资产 116,600,568.03 110,986,535.75
营业收入 582,081,446.31 116,975,359.74
利润总额 1,114,987.97 -614,032.28
净利润 -232,832.53 -614,032.28
9、经查询,天津浩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
性文件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8 年 5 月 28 日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
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
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
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
6、违约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7、争议的解决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8、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
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浩众本次融资事项可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保障其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且天津浩众经营稳定,本次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72,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净资产的46.42%,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28.71%。其中,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8,500.00万
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3,5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余额为13,121.46万元,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4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
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e9a9dc9d-2d0b-4c36-b21b-791b35a50d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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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7│浩物股份(000757):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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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日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张珺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张珺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履
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8-63286976
传真:028-63286984
电子邮箱:zhangjn@hwgf757.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 1栋 4单元 9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1abf22f2-f93d-4147-afbe-e57c8203d7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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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6│浩物股份(000757):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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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25 年 6 月 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禄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 100%。
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珺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4
5 号)。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8582088b-3c59-40b1-aca5-7a985d103b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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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8:22│浩物股份(000757):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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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融诚车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车行”)及内江市鹏
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共同为下属公司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飞凡”)向上海汽车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的 1,000 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 年 1 月 29 日
,融诚车行及内江鹏翔分别签署《担保函》,担保额度分别为 1,000 万元人民币。鉴于《经销商买方信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融诚飞凡的所有债务已偿还完毕,且其与担保人融诚车行已无股权关系(2024 年
11月 15 日,融诚车行持有的融诚飞凡 100%股权已转至内江鹏翔),经融诚车行与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协商一致并签署《终止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2023 年 8 月 28 日分别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融诚飞凡业务发展需要,融诚车行及内江鹏翔共同为融诚飞凡向上汽集
团财务公司申请的 1,000 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共计为 2,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融诚车行担保金额为 1
,000万元人民币,内江鹏翔担保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8 月 11 日、2023年 8 月 29日披露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号)、《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3 号)、《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9号)。
2、融诚飞凡与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为融诚飞凡提供 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24 年 1
月 29 日,融诚车行及内江鹏翔分别签署《担保函》,为融诚飞凡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为 1,000 万
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
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号)。
二、终止担保情况
2025年 6 月 24日,公司收到融诚车行与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签署的《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1)保证人:天津融诚车行贸易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鉴于《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融诚飞凡的所有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且其与担保人融诚车行已无股权关系,经保证人、债权人
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解除《担保函》。
3、《担保函》解除后,就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与融诚飞凡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关
于在《终止协议》生效以前的《担保函》内的未尽事宜,保证人将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4、《终止协议》经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融诚飞凡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且其与担保人融诚车行已无股权关系,《终止协议》为融诚
车行、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协商一致后签署,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终止协议》的签署
不会对融诚飞凡、融诚车行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终止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2baab961-0d4b-484a-ad8b-efe7e57b04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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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8:59│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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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2b806dc2-dea8-4fd7-8a0a-2d3e90c010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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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8:59│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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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14:00(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18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禄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1 人,代表股份164,37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12%(已
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163,219,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0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1,153,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9 人,代表股份1,153,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1,153,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二〇二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191,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9%;反对 1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13
7%;反对 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76%;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二〇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190,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2%;反对 1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1,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09
7%;反对 1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816%;弃权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二〇二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188,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0%;反对 1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8%;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9,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5
1%;反对 182,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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