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7 浩物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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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57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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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7:47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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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51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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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9 │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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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9 │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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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26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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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终止对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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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0:00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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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2 │浩物股份(000757):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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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1 │浩物股份(000757):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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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57│浩物股份(00075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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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及应用指南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
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准则
解释第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3 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 2024》”)规定,企业
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应用指南 2024》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应用指南 2024》规定,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元
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3 年度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差异
营业成本 3,563,966,412.00 3,569,570,937.15 5,604,525.15
销售费用 78,183,336.02 72,578,810.87 -5,604,525.15
单位:元
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4 年 1-9 月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差异
营业成本 2,347,279,823.54 2,354,847,903.22 7,568,079.68
销售费用 54,509,730.25 46,941,650.57 -7,568,079.68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两项财务指标进行调整,不存在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
生影响的情形,不存在追溯调整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b339bee6-4881-4166-b33a-88bc22aa67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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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7:47│浩物股份(000757):关于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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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丰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的 2,500 万元融资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友好协商,双方于2024 年 12 月 19 日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解除公司关于天津汇丰行担保事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2023 年 8 月 28 日分别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天津汇丰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天津汇丰行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的 2,500万
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8 月 11 日、2023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 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32 号)、《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9 号)。
2、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天津汇丰行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额度为 2,5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天津汇丰行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的《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
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55 号)。
二、终止担保情况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涉及的主体
保证人(甲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市汇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起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解除后,甲方不
再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义务。
3、《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
前仍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津汇丰行在《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项下的相关业务已全部结清,且除《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项下的业务外,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汇丰行在保证期间未发生其他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为
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友好协商后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及天津汇丰行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dbd494df-94e4-4730-a684-ef00e1529a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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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51│浩物股份(00075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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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召开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2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披露的《九届
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4 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20 号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
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22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5448%,最高成交价为 4.0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532,885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
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均符合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7a7da3eb-d05e-43ab-84a4-fd69a8dcf3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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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9│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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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
14时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4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
报酬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二四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
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63,221,0
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8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
为截止2024年11月8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5名,代表公司股份1,6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18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53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249%;反对2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61%;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6190%。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会议记录
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6f543c09-7c13-457b-8b37-0672ecc1a5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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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9│浩物股份(000757):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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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星期五)14:30(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5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星期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 1栋 4单元 9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陆才垠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8 人,代表股份164,895,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073%(已
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163,221,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8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1,67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1,67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535,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弃权 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
249%;反对 2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61%;弃权 60,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孟柔蕾、莫彬炜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
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
见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075b6421-9007-4cff-8a40-d8ed1b075f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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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26│浩物股份(000757):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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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召开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2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披露的《九届
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4 号)、《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20 号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
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7,40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03%,最高成交价为 3.3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0,400,33
5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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