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9 中百集团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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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0 │中百集团(000759):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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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46 │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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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03 │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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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7:37 │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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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8:33 │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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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9 │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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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38 │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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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46 │中百集团(00075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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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5:33 │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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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18 │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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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0│中百集团(000759):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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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诉字〔2025〕第 0090 号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之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
师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承诺:公司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
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
致。在基于公司的上述承诺保证和假定公司提供给本所的非公司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前提下,经办律师对本
次增持公司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三)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
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四)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
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人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集团”),根据武商联集团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武商联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9790313Q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 32 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
注册资本:53089.6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05-15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的,在批准后方可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可自行开展经营活
动。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武商联集团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武商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36,684,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8%。另外武商联集团一致行动人武汉华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94,853,1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4%。武商联集团及华汉投资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231,537,2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2%。
2.本次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即 6,806,215 股),且不超过 2%(即 13,612,430 股)。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 年 7 月 31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
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6 个月内,武商联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810,20
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2%,累计增持金额为 20,255,924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4.增持人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收盘,武商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43,494,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2%。武商联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华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8,347,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8%。
5. 增持人的承诺
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限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
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武商联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告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武商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武商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连续 12 个月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发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对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 1%的公告》,对武
商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1%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同日,公司发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 30%增加至 35%,持股比例
变动达到 5%进行了披露。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发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对增持计
划实施进展进行了披露。
公司关于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武商联集团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5459cdd4-cc63-41ad-95f8-af821ceffb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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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46│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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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基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年 7月 31日)起 6个月内,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
(即6,806,215股),且不超过 2%(即 13,612,430 股)。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 2025年 1月 23 日,武商联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6,810,
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2%,增持金额 20,255,924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武商联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武商联持有公司股份 136,684,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8%。另外武商联一致行动人武汉华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94,853,1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4%。武商联及华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231,537,2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2%。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即 6,806,215 股),且不超过 2%(即 13,612,430 股)。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年 7月 31 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
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武商联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相关承诺:增持主体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限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
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截至 2025年 1月 23日,武商联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6,810,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1.02%,增持金额20,255,924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武商联及华汉投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增持前持股 增持前持股 本次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后持股 本次增持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持股比例
武商联 136,684,090 20.08% 6,810,200 143,494,290 21.42%
华汉投资 94,853,195 13.94% 0 94,853,195 14.16%
合计 231,537,285 34.02% 6,810,200 238,347,485 35.58%
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以当时公司总股本 680,621,500股为基数计算;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股比例以目前公司总股
本 669,971,694股为基数计算。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武商联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
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
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武商联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5/083100dd-3b19-4993-b6cb-6df96dbedc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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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03│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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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43,300万元-61,300万元 亏损:33,847.29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44,700万元-62,700万元 亏损:35,436.6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64元/股-0.90元/股 亏损:0.50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
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主要原因说明
一是2024年线下折扣店、会员店、细分专业店迅速发展,电商持续扩容,传统实体商超大卖场客流量减少,公司营业收入下降;
二是为了应对竞争,公司持续深化业态模式创新,启动自主调改实践,开展促销活动,叠加人工成本、租金成本递增等因素,压
缩了利润空间;
三是公司关闭扭亏无望的门店产生闭店损失。
以上因素导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8/110939b9-055e-4e6a-ab87-26b31229e6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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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7:37│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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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5
年 1月 6日、1月 7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目前公司正在进行 2024 年年度财务核算,如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业绩预告有关情形,公司将按照规
定及时披露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7/eac73650-cc9a-406b-a5bd-88b86ee04f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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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8:33│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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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 月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2024 年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64),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81.30 亿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11.5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309.35%。
目前公司正在进行 2024 年年度财务核算,如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业绩预告有关情形,公司将按照规定
及时披露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
3.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数据,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市净率为4.92;公司所属中上协行业分类“F52零售业”的
市净率为 1.88。公司当前市净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均值,且与同期深证 A指指数偏离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4.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东人数为 117,040 户,较 2024 年 11 月29日 33,919户增加 83,121户,股东人数大幅
增长,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法人、机构等持股比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切忌盲目跟风。
5.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2/296d3480-c7a2-43a2-a5ea-0ee54497b3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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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9│中百集团(0007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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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4
年 12 月 27 日、12 月 30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情况。
同时,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连续 23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0%,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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