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9 中百集团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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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3 │中百集团(00075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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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 │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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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 │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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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 │中百集团(000759):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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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42 │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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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中百集团(0007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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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3 │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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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3 │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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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2 │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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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2 │中百集团(00075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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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3│中百集团(00075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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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1,000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66,257.459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66,246.359 万元,公司
股份总数将由 662,574,590 股变更为 662,463,590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8月 27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披露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中百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注销回购股份事宜实施完毕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
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
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
履行。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
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前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件、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进行确认。
(1)申报时间:2025 年 9月 1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现场登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7-82832006
联系传真:027-82832006
电子邮箱:ZBJTZQB@WHZB.COM
邮政编码:430024
3.其他
以现场递交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相关资料为准;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
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邮箱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注销回购股份的手续,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后续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4c169104-89bb-4c62-a4f6-05d2cf664e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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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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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2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三楼 319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6 人,代表股份 243,861,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238,347,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4 人,代表股份 5,514,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4 人,代表股份 5,514,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4 人,代表股份 5,514,4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刘旸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014,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4%;反对 59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77%;反对 5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27%;弃权 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96%。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852,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2%;反对 56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33%;弃权440,1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5,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95%;反对 5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3%;弃权 440,1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059,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9%;反对 1,360,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580%;弃权441,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57%;反对 1,36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767%;弃权 441,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76%。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刘旸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ec79d460-a7d2-4749-89d1-9e2d3a54f1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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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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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中百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 9月 12日下午 15:0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
0号三楼 319会议室召开。此 外 ,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
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
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6人,代表股份 243,861,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988%。其中出席并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38,347,4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5758%。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到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除外,如有)。公
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24 人,代表股份 5,514,4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231%。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或其他未经公
告的临时议案。
2.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3,014,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9.6524%;反对 5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9%;弃权 25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7%。议案表
决通过。
以上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85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862%;反对 56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3%;弃权 440,1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805%。议案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三)《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059,5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609%;反对 1,360,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0%;弃权 441,5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1%。议案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七、结论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百集团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57ccea60-115f-43d9-9ea9-c7bf9b3f1f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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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中百集团(000759):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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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000759):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fcd2eaae-1d49-444b-9c17-6f2fb639bb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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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42│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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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为人民币26249.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6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3937.04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22312.92万元。具体情况详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c3a57f46-375b-4971-8bf0-3265c4fb55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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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中百集团(0007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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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5年 9月 12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202
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5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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