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9 中百集团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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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06│中百集团(00075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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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00075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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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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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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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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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基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 年 7 月 31 日)起 6 个月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且不超过 2%。
2.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增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武商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 6,68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8%。
3.武商联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武商联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武商联持有公司股份 136,684,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8%。另外武商联一致行动人武汉华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94,853,1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4%。武商联及华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231,537,2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2%。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即 6,806,215 股),且不超过 2%(即 13,612,430 股)。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 年 7月 31 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
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武商联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相关承诺:增持主体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限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
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情况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武商联将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增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武商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 6,68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8%。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武商联及华汉投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增持前持股 增持前持股 本次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后持股 本次增持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持股比例
武商联 136,684,090 20.08% 6,680,200 143,364,290 21.06%
华汉投资 94,853,195 13.94% 0 94,853,195 13.94%
合计 231,537,285 34.02% 6,680,200 238,217,485 35%
后续武商联将按本次增持计划继续增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
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若增持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增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备查文件
武商联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dcdfc000-c89f-4d7a-896d-1650b4e7db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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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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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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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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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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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中百集团(000759):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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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年 10月 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通知于 2024年 10月 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参会监事 3名,实际参会监事 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关联监事张永生先生、陈颖女士回避表决,1名非关联监事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032f00d0-11a7-4298-b7b1-c23409b4d5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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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中百集团(000759):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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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年 10月 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通知于 2024年 10月 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参会董事 9名,实际参会董事 9名。参加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人数,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该事项关联董事汪梅方先生、贾蕾女士、郭亚东先生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关联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在股东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
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42813516-838a-41de-b9af-09fc65d00e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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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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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000759):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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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中百集团(000759):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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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4年10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
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关联人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在股东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现场会议事项
(一)登记时间:
2024 年 10 月 21 日(9:00—12:00,14:00—17:00)。
(二)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非本人出席会议的,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
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人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一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出席人身份
证原件(法人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一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三楼证券事务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事务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三楼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430024
电子邮箱:ZBJTZQB@WHZB.COM
电话及传真号码:027-82832006
(四)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
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affff51b-b214-4b6c-8755-9978fccd1d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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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中百集团(0007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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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中百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
路 630 号三楼 319 会议室召开。此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与均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316,721,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5342%。其中出席并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8,974,3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1112%。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到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除外,如有)。公
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8 人,代表股份 77,747,2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230%。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或其他未经公
告的临时议案。
2.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表决结果:同意 312,812,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8.7658%;反对 3,844,4
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38%;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议
案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18,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8.6729%;反对 3,292,4
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95%;弃权 9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76%。议
案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443,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8.9650 %;反对 2,823,
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4 %;弃权 4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
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2,599,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8.6985%;反对 3,919,0
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74%;弃权 2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1%。议
案表决通过。
以上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七、结论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百集团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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