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61 本钢板材 更新日期:2026-10-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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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00:00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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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17:0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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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17:04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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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44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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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3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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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36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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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32 │本钢板材(000761):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 │
│ │权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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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19:14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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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19:0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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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19:0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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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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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
关的风险、标的公司有关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关联销售比例大幅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公司正在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做进
一步审慎论证和谨慎评估。
3.本次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
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与本溪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3〕第2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所指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慎论证
与谨慎评估。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71)
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3)
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7)
2026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28)
2026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2)
2026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6)
2026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7)
2026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55)
二、重大资产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拟置入的矿业资产进行重新梳理和研判,并更新相关权证,该项工作是交易方案可行性和合规性论
证的基础。本次交易方案正根据最新的行业研判与资产梳理情况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旨在寻求既能保障上市公司长远利益,为构
建更具竞争力的产业格局奠定基础。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请投资者谨慎评估。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
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合规性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待相关事项确定
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10-20/02a104a0-102a-467d-87af-901abcef72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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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17:0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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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的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战维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序号 股东类别 人数 代表股份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比例
一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124 3,168,328,706 77.12%
其中:A股股东 114 3,151,668,156 76.71%
B 股股东 10 16,660,550 0.41%
二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理人) 2 3,146,999,626 76.60%
其中:A股股东 2 3,146,999,626 76.60%
B 股股东 0 0 0.00%
三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代理人) 122 21,329,080 0.52%
其中:A股股东 112 4,668,530 0.11%
B 股股东 10 16,660,550 0.41%
四 中小股东(代理人) 122 21,329,080 0.52%
其中:A股股东 112 4,668,530 0.11%
B 股股东 10 16,660,550 0.4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 3,166,790,106 99.9514% 1,172,400 0.0370% 366,200 0.0116%
A股 3,150,165,756 99.9523% 1,172,400 0.0372% 330,000 0.0105%
B股 16,624,350 99.7827% 0 0.0000% 36,200 0.2173%
中小股东 19,790,480 92.7864% 1,172,400 5.4967% 366,200 1.716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10-17/32157c43-71a0-4a64-99f9-a3c392aa90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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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17:0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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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 9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
于 2026年 10月 16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年 9月 2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本钢能管中心 3楼会议室
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0月 16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4 人,代表股份 3,168,328,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77.1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4 名,代表股份 3,151,668,156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 B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10 名,代表股份 16,660,550 股。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3,146,999,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6.6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股份 3,146,999,626 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名,代表股份 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22 人,代表股份 21,329,0
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52%。其中:A股股东共计 112 名,代表股份 4,668,530 股;B股股东 10名,代表股份 16,660,
550 股。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 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列入表决的前述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10-17/b25f6215-9346-4902-9f1a-1cecaffa86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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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4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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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0 月 16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9日
B 股股东应在 2026 年 9月 29 日(即 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
件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本钢能管中心 3楼会议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计划(机构间 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
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2.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或通讯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8:30-11:0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董事会秘书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 号本钢能管中心 9 楼)
联 系 人:陈立文、贾晶乔
联系电话:024-47828980 024-47827003
传 真:024-47827004
邮政编码:117000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
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
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请进行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当地邮
戳为准。
5.现场会议费用: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8/3b0b42c8-ec21-4705-977f-a30ad92410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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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3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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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本溪衍水新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 投资方式及金额: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以其所持 CCPP 发电资产等实物资产出资设
立全资子公司,实物出资金额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值确定。
● 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完成拟出资资产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出资金额
可能因此发生调整;公司后续拟以项目公司股权为基础推进机构间REITs 发行,该事项尚需履行相应决策及监管程序,能否实施及实
施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权益性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机构间
REITs)。按照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要求,底层资产应当由项目公司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持有项目公司100
%股权间接持有底层资产。据此,公司拟以所持 CCPP 发电资产等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 CCPP 发电资产划入项目公司
。
出资资产具体包括:CCPP 发电资产,即 1 套 M701S-DAX 燃气轮机组(含燃气轮机 1 台、煤气压缩机 1 台、发电机 1 台)、
1 套双压余热锅炉、1 套汽轮发电机组(含汽轮机 1 台、发电机 1 台)及相关辅助设施,装机容量 180MW,以及与上述资产运营直
接相关的负债。前述实物资产出资的金额为评估值 310,324.86 万元(最终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准)。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次投资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本溪衍水新能发电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氧气路 108 栋 1 至 6 层
4.注册资本:人民币约 31 亿元
5.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发电技术服务;机电设备运营维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出资方式:公司以持有的 CCPP 发电资产等实物资产出资。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拟
以 CCPP发电机组资产组出资所涉及的 CCPP 发电机组资产组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6]第 010130 号)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上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市场价值为 310,324.86 万元。出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
至交割日期间的经营损益,按该期间实际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费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不含折旧摊销及资产减值)计算,经
专项审核确认后,为正数的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为负数的由公司自行承担。
7.经营情况:CCPP 发电资产年发电量约 14 亿千瓦时,经审计的模拟财务报表显示,2025 年度和 2026 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分别为 90,401.2 万元和 33,118.96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1,866.33 万元和 9,827.42 万元。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
9.治理架构:项目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1 名;不设监事会,亦不设监事,由公司内部审计等相关
机构行使监督职权;经理层设经理 1 名(担任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1 名(担任财务负责人)。
注:以上信息均为暂定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推进 CCPP 发电资产机构间 REITs发行的必要环节,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权益性融资渠道、优
化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完成拟出资资产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资本及出资资产范
围可能因此发生调整。如最终评估结果较预计金额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将重新测算相关财务指标,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后续拟推进的机构间 REITs 发行事项,尚需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认可,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
(三)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不改变 CCPP 发电资产的运营模式和业务实质,不会
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资产评估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8/db942e87-6267-4e67-949a-462085ac9a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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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3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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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2026 年 9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人。
4.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 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公告》刊登于 2026 年 9月 25 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告》刊登于 2026 年 9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刊登于 2026 年 9月2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8/035e6980-8602-48a0-be67-4018cc075a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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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7 15:32│本钢板材(000761):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
│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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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持
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 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专项计划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背景及基本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印发《关于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
〔2025〕63 号),部署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2026 年 7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
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6年修订)》。该指引新增专章就不动产证券化业务
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具备权益属性特征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为“机构间REITs”,并对其审核关注事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
定。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金统筹能力,聚焦主业,公司拟出资新设全资项目公司作为标的项目公司
,并以项目公司持有的公司厂区内装机规模180MW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以下简称“CCPP”)机组及相关辅助设施作为底层资
产,开展中金—本钢板材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的申报发行工作。
(二)决策程序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机构间 R
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专项计划方案
(一)方案基本要素
本次专项计划为并表型结构,初步交易要素如下,具体交易要素以监管审批和投资者沟通为准:
1.专项计划名称:中金—本钢板材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
2.计划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暂定)
3.原始权益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公司:本溪衍水新能发电有限公司(暂定名,拟由公司出资新设并全资持有)
5.底层资产:项目公司持有的装机规模 180MW 的 CCPP 机组及相关辅助设施
6.发行规模:约 33 亿元,具体规模根据底层资产评估值、股债结构和最终发行结果确认
7.发行对象:以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为主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8.公司及相关方初始持有专项计划的比例:34%,具体持有比例以后续监管审批为准
9.资本结构: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 100%股权后实施减资,形成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约 11 亿元、债权投资约 22 亿元,股
债比约为 1:2
10.证券分层:平层,不设固定还本付息、主体担保、差额补足或原始权益人强制回购安排
11.专项计划存续期:与底层资产剩余经营期限相匹配,预计约 21 年;专项计划设立后第 3 年、第 6 年以及第 6 年之后每年
设置优先收购安排,每 3 年设置投资者开放退出安排(不设开放退出的流动性支持)
12.运作方式:除开放退出期外封闭运作并在交易所挂牌转让
13.募集资金用途:受让项目公司 100%股权
14.挂牌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上为初步方案,后续将根据监管审核、投资者意见等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确定,以最终发行情况为准。
(二)底层资产情况
本次专项计划拟选取项目公司持有的 CCPP 发电资产作为底层资产,包括 1 套 M701S-DAX 燃气轮机组、1 套双压余热锅炉、1
套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施,装机规模 180MW。该资产位于公司厂区内,以公司冶炼副产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主要燃料,采用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方式,所发电量主要供公司生产使用。CCPP 发电工程已取得项目核准(辽发改能源〔2017〕111 号)、环
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竣工环保验收、安全验收评价等批复及验收文件,并已取得并网批复、签署并网经济协
议及并网调度协议。项目于 2022 年 3 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营,目前已竣工转固,运营已满 4 年。
CCPP 机组及相关辅助设施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关建构筑物不纳入本次划转范围,由公司与项目公司另行签署租赁合
同,以租赁方式提供。
(三)交易结构
1.公司以CCPP发电机组等实物资产出资的方式新设项目公司,将本次发电资产及相关负债(如有)划入项目公司,并依法履行审
计、评估及评估结果备案程序。
2.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公司认购的初始份额比例为 34%;专项计划向公司购
买项目公司 100%股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股权收购对价。
3.专项计划成为项目公司唯一股东后,对项目公司实施减资以搭建股债比,减资形成的应付股东款转为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债
权;存续期间,项目运营收入通过减资债权本息及资金占用费等方式分配至专项计划,由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分配。
4.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公司及底层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及维护并收取运营管理费,与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
计划)及项目公司签署相关运营管理协议,同时设置运营成本预算管控、运营绩效考核及收益倾斜分配等保障机制。
5.公司担任专项计划的优先收购权人,对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享有优先收购权,并就此与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
专项计划)签署相关优先收购权协议。
6.CCPP 资产划转后,公司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购售电协议》及气源供给、商品互供、协力承包、设备维修、房屋及土地租赁
等相关经营合同。
7.上述交易结构、实施步骤及具体安排以最终签署的专项计划交易文件以及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三、专项计划授权事宜
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需要,全权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设立、申
报、发行及存续期管理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项目公司,确定并调整项目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及出资方式,制定项目公司章程,办理设立登记、资
产划转、审计、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2.确定并调整项目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层人员人选,办理相应的任免、聘任及登记备案手续;
3.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专项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确定发行时机、发行规模、产品期限、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条款、股
债结构、公司认购比例、业绩考核、倾斜分配、优先收购权、开放退出、运营管理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相关事项;
4.代表公司认购本次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聘请或更换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6.签署、修订、补充、递交、执行与本次专项计划发行有关的各项协议、合同、申请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项目公司与公司
、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相关经营合同;
7.办理本次专项计划的申报、备案、挂牌、发行、转让、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事宜;
8.根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专项计划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必要调整;
9.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发行专项计划,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盘活存量优质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有利于
公司获得长期资金支持,增强资金统筹能力,提升现金流安全性和财务稳健性;有利于公司依托资产证券化平台,进一步探索存量资
产盘活及后续资本运作路径;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体现公司优质自持资产价值、运营能力和资产管理水平,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
认知度和认可度。
本次专项计划完成后,公司仍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外部投资者持有的份额计入少数股东权益。CCPP 机组的气源供应
、电力消纳及运营模式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实质变化,公司继续作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公司及底层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不会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创新业务产品,公司开展业务尚需相关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并需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及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批准等程序,相关事项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载发行规模、股债结构、产品期限、认购比例等均为初步方案,
最终以实际发行情况及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
公司将及时关注政策动向,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积极推动专项计划申报发行工作的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专项计划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8/6c8eb34f-46bf-4a1b-bd18-07ef6256d0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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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19:1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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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4/1d5ae62b-6891-41e7-a08c-be0dfc65ac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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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19:0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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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2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3 日的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9 月 23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战维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序号 股东类别 人数 代表股份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比例
一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178 3,236,878,340 78.79%
其中:A股股东 156 3,211,898,314 78.18%
B 股股东 22 24,980,026 0.61%
二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理人) 13 3,195,175,426 77.77%
其中:A股股东 11 3,194,844,526 77.76%
B 股股东 2 330,900 0.01%
三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代理人) 165 41,702,914 1.02%
其中:A股股东 145 17,053,788 0.42%
B 股股东 20 24,649,126 0.60%
四 中小股东(代理人) 176 89,878,714 2.19%
其中:A股股东 154 64,898,688 1.58%
B 股股东 22 24,980,026 0.6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 3,231,709,934 99.8403% 4,838,606 0.1495% 329,800 0.0102%
A股 3,209,524,414 99.9261% 2,270,500 0.0707% 103,400 0.0032%
B股 22,185,520 88.8130% 2,568,106 10.2806% 226,400 0.9063%
中小股东 84,710,308 94.2496% 4,838,606 5.3835% 329,800 0.3669%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 82,269,708 91.5341% 7,279,306 8.0990% 329,700 0.3668%
A股 61,707,188 95.0823% 3,088,200 4.7585% 103,300 0.1592%
B股 20,562,520 82.3158% 4,191,106 16.7778% 226,400 0.9063%
中小股东 82,269,708 91.5341% 7,279,306 8.0990% 329,700 0.3668%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9,628,094股、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本公司股份737,371,532股,均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4/97fba313-2844-4abd-a3ab-b91bc232b6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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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19:0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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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
于 2026年 9月 23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3日下午 14:30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本钢能管中心 3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23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3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8 人,代表股份 3,236,878,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78.7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6 名,代表股份 3,211,898,314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 B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22 名,代表股份 24,980,026 股。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3,195,175,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77.7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3,194,844,526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名,代表股份 330,90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65 人,代表股份 41,702,9
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2%。其中:A股股东共计 145 名,代表股份 17,053,788 股;B股股东 20名,代表股份 24,649
,126 股。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列入表决的前述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有效表决通过。其中,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24/a011708f-5696-43ff-92bd-562db4c96a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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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17:1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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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
关的风险、标的公司有关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关联销售比例大幅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公司正在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做进
一步审慎论证和谨慎评估。
3.本次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
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与本溪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3〕第2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所指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慎论证
与谨慎评估。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71)
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3)
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7)
2026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28)
2026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2)
2026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6)
2026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7)
二、重大资产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拟置入的矿业资产进行重新梳理和研判,并更新相关权证,该项工作是交易方案可行性和合规性论
证的基础。本次交易方案正根据最新的行业研判与资产梳理情况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旨在寻求既能保障上市公司长远利益,为构
建更具竞争力的产业格局奠定基础。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请投资者谨慎评估。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
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合规性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待相关事项确定
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9/05ad6f11-f5fb-4e8c-9438-1b647998b6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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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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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半年度报告已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为便于广大投资
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拟召开 2026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及方式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月 4日(星期五)下午 15:00-16:30
2.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网络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王战维先生、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刘铁成先生、独立董事张广宁先生。如遇特殊情况,
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 全 景 网 · 投 资 者 关 系 互 动 平 台 ”(http://ir.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
者可于 2026 年 9 月 3 日 17: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zj/,或将问题发送至公司投资者邮箱 bgbctg@163.com,公司将在本
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联系人:贾晶乔
电话:024-47827003
邮箱:bgbctg@163.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01/3b6f9965-f2be-4c03-beed-1006a7b6ea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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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23│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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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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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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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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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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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f5d7add5-1f11-412c-bfde-eec643892b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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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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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908d6da2-fac3-48fd-b690-41ebf037a2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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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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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65f636d1-f9d4-46fc-9a56-4f3d278157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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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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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def612fa-5a46-49e7-9514-44776096b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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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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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aab21c1c-b0da-471b-b58b-042a7eff89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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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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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ce711696-b08a-47d9-97eb-8876c48bed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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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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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cae96ce8-d45c-4120-86a9-69781a16df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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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9:1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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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2b7130d5-b825-4e29-b441-8ba962019d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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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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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
关的风险、标的公司有关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关联销售比例大幅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公司正在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做进
一步审慎论证和谨慎评估。
3.本次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
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与本溪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3〕第2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所指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慎论证
与谨慎评估。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71)
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3)
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7)
2026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28)
2026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2)
2026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6)
二、重大资产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方案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待相关事项确
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合规性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待相关事项确定
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0/1b363a6a-1257-4343-b5fc-a06ac56e2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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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7:45│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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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
关的风险、标的公司有关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关联销售比例大幅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公司正在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做进
一步审慎论证和谨慎评估。
3.本次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
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与本溪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3〕第2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所指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慎论证
与谨慎评估。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71)
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3)
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7)
2026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28)
2026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42)
二、重大资产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方案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待相关事项确
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合规性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待相关事项确定
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1/2164c71c-7d05-41a6-9a25-9889ea6271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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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15:4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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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 年 1 月 1日至 2026 年 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89,000 万元 亏损:139,927.7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亏:35.07%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91,000 万元 亏损:145,037.98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亏:31.69%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460 元/股 亏损:0.341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6 年上半年,国内钢铁市场整体呈现供强需弱格局,成本端煤炭价格上行,铁矿石价格坚挺,挤压企业利润空间。面对复杂
严峻的市场形势,公司强化以产品为主线,市场为导向,用户为中心的经营机制,围绕提质增效,持续优化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推
进高效产线效能提升和全流程降本,第二季度生产经营情况环比有所改善,但受市场购销差价收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处于亏损局
面。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未经审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
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公司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5/36e75a74-1ff9-48ad-92be-548397c2bb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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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结果及股本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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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数量:56,304,420 张
2.“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6,700,225,980 元(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 年 6 月 29 日
4.“本钢转债”摘牌日:2026 年 6 月 29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月 4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
二、“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情况
根据相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
年利息)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情况具体如下:
1.“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数量:56,304,420 张
2.“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6,700,225,980 元(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 年 6月 29 日
4.“本钢转债”摘牌日:2026 年 6月 29 日
“本钢转债”自 2021 年 1 月 4日起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6 年 6月 26 日(最后转股日),累计共有 11,695,500 张可转债
已转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 233,018,570 股。本次到期未转股的剩余“本钢转债”张数为 56,304,420 张,到期兑付总金额为
6,700,225,980 元(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已于 2026 年 6月 29 日兑付完毕。备注:2024 年第三季度及 2026 年第二季度,“
本钢转债”因回售共减少 80 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2026 年 6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6-041)。
三、“本钢转债”摘牌情况
“本钢转债”摘牌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自 2026 年 6月 29 日起,“本钢转债”已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股本变动情况
自前次披露转股公告至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108,240,500 100% 149,602 4,108,390,102 100%
1.人民币普通股 3,708,240,500 90.26% 149,602 3,708,390,102 90.26%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400,000,000 9.74% 0 400,000,000 9.74%
三、股份总数 4,108,240,500 100% 149,602 4,108,390,102 100%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本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已妥善安排本次到期兑付资金来源
,本次兑付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本钢板材”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本钢转债”股本结构表;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债券兑付派息结果反馈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52b28b74-bc13-4703-8386-ddf5a4159c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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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07│本钢板材(000761):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注本钢板材本钢转债临近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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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发行的“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进行相关信用评级工作。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公开发行“本钢转债”1,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
集团”)为“本钢转债”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发布的公告,“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到期兑付价格为
119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发布的公告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剩余“本钢转债”余额为 5,630,939,100 元。
中诚信国际认为,“本钢转债”未转股部分债券余额大,需按发行条款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但结合
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融资等1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6%,第
二年为 0.8%,第三年为 1.5%,第四年为2.9%,第五年为 3.8%,第六年为 5.0%。
方面持续获得了间接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及最终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力支持,以及本钢集团为“本钢转债”提供的全额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为偿债提供一定支撑。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公司兑付资金筹措进展、专项兑付账户资金缴
存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情况、后续盈利修复情况等,并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整体信用状况的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c082ff40-ff29-4300-943f-c609648775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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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5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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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钢转债”到期日:2026 年 6 月 28 日
2.“本钢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9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4.“本钢转债”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 年 6 月 29 日
5.“本钢转债”摘牌日:2026 年 6 月 29 日
6.“本钢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3 日
7.“本钢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4 日
8.“本钢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9.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 月 24 日至 2026年 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10.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摘牌。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28 日。
二、“本钢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本钢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
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
简称为“Z钢转债”。“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月 24 日至 2026 年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
“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四、“本钢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兑付登记日为 2026年 6 月 26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钢转债”持有人。
五、“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9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六、“本钢转债”兑付方法
“本钢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本钢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
七、“本钢转债”摘牌日
“本钢转债”摘牌日为 2026 年 6月 29 日。自 2026 年 6月 29 日起,“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本钢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
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 5%)
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钢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9 元(税前),按最后一期
利息额每张 5 元计算,预计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8.00 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
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
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钢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钢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9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钢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9 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钢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 年 6 月 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24-47828980
传真:024-4782700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d2e6fcfb-bc32-4601-b4a5-50f6c503cc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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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5│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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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
关的风险、标的公司有关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关联销售比例大幅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公司正在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做进
一步审慎论证和谨慎评估。
3.本次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
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与本溪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3〕第2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所指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慎论证
与谨慎评估。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71)
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3)
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7)
2026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17)
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28)
二、重大资产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方案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待相关事项确
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合规性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待相关事项确定
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face62e7-8522-4c55-893a-3a16629453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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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28│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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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b50da88a-77bc-41c9-a4cf-3b09ad9562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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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8:31│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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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2.回售价格:104.521 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6 年 5 月 25日至 2026 年 5 月 29日
4.回售有效申报数量:40 张
5.回售金额:4,180.84 元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本
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5月 21 日、5月 22 日、5 月 26 日和 5 月 2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本
钢转债回售的公告》《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持有的本钢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4.521 元/张
(含息税),回售申报期为 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结果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钢转债申报期已于 2026 年 5月 29 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汇总》
及《证券回售付款通知》,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本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40 张,回售金额为 4,180.84 元(含息税)
。公司将根据有效回售的申报数量将回售资金及回售手续费足额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6年 6月 5 日。
本次本钢转债回售不会对公司现金流、资产状况和股本情况产生实质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本钢转债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售申报汇总》及《证券回售付款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76eaa117-e6b5-4a45-9e3e-a7f36fb03f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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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20:51│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恢复转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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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转股起止时间: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6 年 6 月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亿元,期限 6年。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
文同意,公司 6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4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
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综上公司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1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
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钢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自 202
6 年 5 月25 日(周一)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暂停转股。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关于本钢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公告》。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钢转债”将于本次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恢复转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f2d67664-4ee9-4a3c-9b34-16a30e2fd7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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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6:4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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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于 2026 年 5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2.2026 年 5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
4.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及可转债存续期等多重因素,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本钢转
债”转股价格,且在“本钢转债”存续期内,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
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2f2e75ec-7d2d-44d4-ad23-58b5b1ff0a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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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6:41│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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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存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况,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
。
2.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且在“本钢转债”存续期
内,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5.03 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 年 7 月 19日起由 5.03 元/股调整为 5.02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由 5.02 元/股调整为 4.55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 年 6 月 16日起由 4.55 元/股调整为 3.95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本
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 12月 26日起由3.95元/股调整为3.2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钢转债”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
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公司 A 股股票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85%的情况,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说明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及可转债存续期等多重因素,于 2026 年 5月 27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且
在“本钢转债”存续期内,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f62bfe50-3fb9-4986-b76a-246b1b3c46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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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6:01│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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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 年 6 月 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 年 6月 4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4.521 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330 天(2025
年 6月 29日至 2026 年 5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月 2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3.617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 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6年 6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170f653f-710f-4e8b-ab0e-f255cb2ab8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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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5:5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即将到期及停止交易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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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钢转债”到期日:2026 年 6 月 28 日
2.“本钢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9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4.“本钢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3 日
5.“本钢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4 日
6.“本钢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7.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 月 24 日至 2026年 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8.截至 2026 年 6月 26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摘牌,特此提醒“本钢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28 日。
二、“本钢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本钢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
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
简称为“Z钢转债”。“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月 24 日至 2026 年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
“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四、“本钢转债”兑付及摘牌
“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月 28 日到期,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相关公告,完成“本钢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工作。
五、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电话(024)47828980 进行咨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c42a2eaa-84e9-43ae-a971-25ce4c1eac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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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6:31│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即将到期及停止交易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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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钢转债”到期日:2026 年 6 月 28 日
2.“本钢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9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4.“本钢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3 日
5.“本钢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4 日
6.“本钢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7.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 月 24 日至 2026年 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8.截至 2026 年 6月 26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摘牌,特此提醒“本钢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28 日。
二、“本钢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本钢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
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
简称为“Z钢转债”。“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月 24 日至 2026 年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
“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四、“本钢转债”兑付及摘牌
“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月 28 日到期,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相关公告,完成“本钢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工作。
五、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电话(024)47828980 进行咨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8d5d6de5-d3aa-4929-bab0-a6a340df68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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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6:31│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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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 年 6 月 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 年 6月 4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4.521 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330 天(2025
年 6月 29日至 2026 年 5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月 2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3.617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 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6年 6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373c44c9-4302-4993-b8c8-e9eaf6ccba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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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15:42│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即将到期及停止交易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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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钢转债”到期日:2026 年 6 月 28 日
2.“本钢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3.“本钢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9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4.“本钢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3 日
5.“本钢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4 日
6.“本钢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 年 6 月 26 日
7.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 月 24 日至 2026年 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8.截至 2026 年 6月 26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摘牌,特此提醒“本钢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28 日。
二、“本钢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本钢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
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
简称为“Z钢转债”。“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月 24 日至 2026 年6 月 26 日),“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
“本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四、“本钢转债”兑付及摘牌
“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月 28 日到期,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相关公告,完成“本钢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工作。
五、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电话(024)47828980 进行咨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5/4023ac5e-42e3-4b34-8f71-1a9286855d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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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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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 年 6 月 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 年 6月 4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4.521 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330 天(2025
年 6月 29日至 2026 年 5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月 2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3.617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 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6年 6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087527d0-7dfe-4836-bf4b-f7defdee6b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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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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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转股起止时间: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6 年 6 月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亿元,期限 6年。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
文同意,公司 6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目前“本钢转债”处于转股期。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
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综上公司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本钢转
债回售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
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钢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自 202
6 年 5 月25 日(周一)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暂停转股。自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6 月 1 日)
起恢复转股。上述暂停转股期间,“本钢转债”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be4194a1-e84a-46b9-b8f1-8bd41b6614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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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预计触发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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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000761,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2.债券代码:127018,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3.转股价格:3.29 元/股
4.转股期限:2021 年 1月 4日至 2026 年 6 月 28日
5.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有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可能触发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5.03 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 年 7 月 19日起由 5.03 元/股调整为 5.02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由 5.02 元/股调整为 4.55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 年 6 月 16日起由 4.55 元/股调整为 3.95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本
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 12月 26日起由3.95元/股调整为3.2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钢转债”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
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有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可能触发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
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召开董事会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b6ff6c33-6db3-4016-9787-363f8c157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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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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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 年 6 月 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 年 6月 4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4.521 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330 天(2025
年 6月 29日至 2026 年 5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月 2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3.617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 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6年 6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3f1d913e-aa5b-45f3-8c56-d18a16d3b1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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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5│本钢板材(00076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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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
德恒 05F20190037-09 号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
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号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售相关的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法律意见仅就公司本次回售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不对本次回售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判断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公告》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相关引用需得到本所律师的事先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5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5月 22 日和 2019 年 6月 10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截至2019 年 3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与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
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10 月 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修订稿)》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
2019 年 10 月 28 日和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第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截至 2019 年 9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分别延长 12 个月。
2020 年 6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
议的议案》等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公司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1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 号),
该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
(三)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了 6,800 万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6月 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
二、本次回售相关情况
1.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
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15 号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
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 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
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2.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二条第(二)款第 12 项(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
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 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和“
本钢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4. 2026 年 5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6 年 5月 19 日,公司召开“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15 号指引》和《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回售条件的相关规
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变更部分本钢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符合《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15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已满足,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管理办法》《15 号指引》《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就其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应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
3.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9572e5dd-5503-40aa-994a-47d89d0497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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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5│本钢板材(000761):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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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
”或“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钢板材“本钢转债”回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号)核
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00万张
,每张面值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68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 41,084,701.18元(不含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58,915,298.82元。以上资金已于 2020年 7月 6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94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项目 114,500.00 105,700.00
2 炼钢厂 8号铸机工程项目 39,500.00 33,500.00
3 炼铁厂 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项目 150,000.00 96,000.00
4 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60,000.00 141,600.00
5 CCPP发电工程项目 98,826.80 83,3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6 炼钢厂 4号-6号转炉环保改造工程项目 27,000.00 19,900.00
7 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00 200,000.00
合计 789,826.80 680,0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
进行调整或确定。
二、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年 6月 29日至 2026年 6月 28日的票面利率),t=330天(2025年 6月
29日至 2026年 5月 2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年 5月 25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
际所得为 103.617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元
/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年 5月 25日至 2026年 5月 2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款划拨
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
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年 6月 3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 2026年 6月 4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年 6月5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3472bc43-eddd-4b88-9627-ace867ea8a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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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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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中,对本次交易相
关的风险、标的公司有关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关联销售比例大幅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公司正在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做进
一步审慎论证和谨慎评估。
3.本次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重大资产置换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进
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与本溪钢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重大资产置换框架协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23〕第2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所指出的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慎论证
与谨慎评估。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71)
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33)
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67)
2026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06)
202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2026-017)
二、重大资产置换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方案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等要素均未最终确定。待相关事项确
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合规性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不排除存在交易方案调整、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待相关事项确定
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dca9d54a-a61a-444f-a7ac-88c1e2e43e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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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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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4.债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战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本钢转债”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 8,484,000 张,代表“本钢转
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848,400,000 元,占“本钢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5.07%。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8,484,00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
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a6714f4b-ab2c-4a48-a534-ed46882708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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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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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德恒 05F20190037-08 号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议案》,定于 2026年5月 19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及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19日下午 14:30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 本钢能管中心 3楼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包括:
1. 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钢转债
”的债券持有人。前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具备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8,484,000 张,代表有表决
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848,400,000 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5.07%。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投票方式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484,00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
券总张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
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d4d6b565-e787-4976-9a5b-9da6ce6645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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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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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战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序号 股东类别 人数 代表股份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比例
一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理人) 2 3,146,999,626 76.60%
其中:A股股东 2 3,146,999,626 76.60%
B 股股东 0 0 0.00%
二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代理人) 108 3,689,075 0.09%
其中:A股股东 104 3,442,075 0.08%
B 股股东 4 247,000 0.01%
三 合计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110 3,150,688,701 76.69%
其中:A股股东 106 3,150,441,701 76.69%
B 股股东 4 247,000 0.01%
四 中小股东(代理人) 108 3,689,075 0.09%
其中:A股股东 104 3,442,075 0.08%
B 股股东 4 247,000 0.0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3,150,074,401 99.9883% 360,200 0.0114% 7,100 0.0002%
B股 1,000 0.4049% 19,600 7.9352% 226,400 91.6599%
总体 3,150,075,401 99.9805% 379,800 0.0121% 233,500 0.0074%
中小股东 3,075,775 83.3752% 379,800 10.2953% 233,500 6.329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3,149,973,501 99.9851% 461,100 0.0146% 7,100 0.0002%
B股 12,500 5.0607% 8,100 3.2794% 226,400 91.6599%
总体 3,149,986,001 99.9777% 469,200 0.0149% 233,500 0.0074%
中小股东 2,986,375 80.9519% 469,200 12.7186% 233,500 6.3295%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淑霞、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eba18d98-0985-4ae3-ae39-809c711c0b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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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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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9日下午 14:30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本钢能管中心 3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 3,150,688,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76.6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6 名,代表股份 3,150,441,701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 B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4名,代表股份 247,000 股。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3,146,999,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6.6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股份 3,146,999,626 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名,代表股份 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8 人,代表股份 3,689,07
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9%。其中:A股股东共计 104名,代表股份 3,442,075股;B股股东 4名,代表股份 247,000股。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列入表决的前述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有效表决通过。其中,第 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33d65957-df9e-434d-8475-583b7a7e40f2.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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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本钢板材: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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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8-29/1225528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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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本钢板材: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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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1992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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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本钢板材: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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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04/12250792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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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本钢板材: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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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9/1224749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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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本钢板材: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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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9/1224603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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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本钢板材: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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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130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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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本钢板材: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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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04/12230058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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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本钢板材: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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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9/12215388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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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本钢板材: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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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9/12210293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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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本钢板材: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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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9/1219857378.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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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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