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61 本钢板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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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07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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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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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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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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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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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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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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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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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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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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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07│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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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8 月 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为便于广大
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拟召开 2025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及方式
1.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5日(星期五)下午 15:00-16:30
2.召开方式:网络方式
二、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作为先生,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郑政利先生,独立董事吴粒女士。如有
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 全 景 网 · 投 资 者 关 系 互 动 平 台 ”(http://ir.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
者可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12: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zj/,或将问题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邮箱 bgbclxy@126.com,
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联系人:贾晶乔
电话:024-47827003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65f945fb-ec2f-4465-add8-ace3f5a305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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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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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十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7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17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7日上午 9:15至 2025年 9月 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9日。
B 股股东应在 2025 年 9 月 4 日(即 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
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 3楼会议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 √作为投票对
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象 的 子 议 案
数:3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和十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9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或通讯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8:30-11:0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董事会秘书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1 号本钢能管中心 9 楼)
联 系 人:陈立文、贾晶乔
联系电话:024-47828980 024-47827003
传 真:024-47827004
邮政编码:117000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
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
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请进行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当地邮
戳为准。
5.现场会议费用: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
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所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0e532ce3-611c-4a60-b7f1-6121759dd6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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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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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36e8bee1-3f8d-4432-aea3-5f0701bf79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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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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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dc5704ca-79da-4963-9ea6-a811dc3fbc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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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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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2a29a9e9-7ab4-4d48-bf28-7cf9b90903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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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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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b73339d8-0f34-4aa2-bc18-7ba9fbcf76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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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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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秘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同时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
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任期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
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739708e5-e1e3-4e4f-8740-c8fc3dbe4d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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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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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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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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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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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59│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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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增
进投资者、公众和公司间的交流,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二条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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