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82 恒申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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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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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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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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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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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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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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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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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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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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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 │恒申新材(0007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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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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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本公司2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与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增加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人数暨补选独立董事 √
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公司将对上述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1、3、4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获通过。
上 述 议 案 详 细 内 容 请 查 阅 公 司 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会议现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内容见本通知附件 2)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格式、内容见本通知附件 2)和持股凭证。
(3)为便于会务组织,请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将出席股东大会的书面确认回复(见附件 3)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扫描件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现场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7 日 13:30—13:55。
3、登记地点:本公司股东大会会场
4、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会路上浅口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邮编:529100
电话:0750-6109778
传真:0750-6103091
邮箱:liu000782@163.com
联系人:何嘉雄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和
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投票流程请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c506d0a-48c3-43c8-abc2-e244723b1c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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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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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制度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原则上应不迟于通知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此情况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
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42efb72-9763-40e6-ae32-0d42320403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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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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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恒申美达
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监管关注函、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及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及不良影
响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就相关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
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f71af923-a63c-4f10-a0e5-1aec7a70e3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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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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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28c00db7-058c-470a-a089-07a83e6a63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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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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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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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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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99dcee39-0ac3-46c2-9404-62adb98a19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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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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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d028648d-f862-4f95-8bc2-1c8f501bfb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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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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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f93378f5-3472-4648-bb05-58b722d307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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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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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01c27e9f-c96d-4cae-93c7-f075ef87d0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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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29│恒申新材(0007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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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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