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88 北大医药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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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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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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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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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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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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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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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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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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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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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北大医药(000788):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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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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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00078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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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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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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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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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大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下简称“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去职务、辞职的具体原因以及辞职后是
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
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的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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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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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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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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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
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二)监督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
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确保委员能够获得充分的会议材料并有效参与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
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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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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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00078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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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北大医药(00078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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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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