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95 英洛华 更新日期:2025-08-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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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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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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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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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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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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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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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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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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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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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英洛华(00079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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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英洛华(00079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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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00079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fb8eb642-7e51-4f97-a572-c4c7b387e9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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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英洛华(000795):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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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000795):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603ff819-7623-426d-ac5b-b7398af588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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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英洛华(00079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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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9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5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5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3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公司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3.00 公司关于增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0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其他说明
提案 1、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 3涉及非独立董事选举,本
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发送传真后请电话确认)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2日 9: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 39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登记及出席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证明
书和法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美剑
联系电话:0579-88888668
传 真:0579-88888080
电子邮箱:ylh000795@innuovo.com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 39 号
6.与会股东及代理人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
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829768b2-975d-4d52-98f1-c245998683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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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英洛华(00079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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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五)检查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负责战略委
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内部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经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成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0ada2b9a-7b26-42d9-ad51-7a9f6b150d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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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英洛华(00079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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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除外)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
关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和阻挠。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
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e126a576-841b-4106-a6ce-68cbeade74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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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英洛华(00079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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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与应选董事总数的乘积。
第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
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
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选举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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