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01 四川九洲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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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四川九洲(000801):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完成股份质押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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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6:20 │四川九洲(00080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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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34 │四川九洲(00080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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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3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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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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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6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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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四川九洲(00080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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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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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射频业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评│
│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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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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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四川九洲(000801):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完成股份质押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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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000801):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完成股份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6069280c-b9dc-48fb-a3b3-a4d85f2b25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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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6:20│四川九洲(00080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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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四川九洲芯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 万
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5070)。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全资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九洲芯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K5KTR16D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园)激光产业园中久路6号2栋
法定代表人:田殷
成立日期:2026年1月13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
;仪器仪表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力电子
元器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四川九洲芯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60557ac8-c1a0-4079-884f-dae6e30c0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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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34│四川九洲(00080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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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1月14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12月 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年度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12月 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 2026年 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6年 1月 8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 12月 19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1月 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 12月 2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2026年 1月 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补充通知》,因拟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关于收购射频业务资产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事项正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程序,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为确保公
司重大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审慎稳妥,避免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
决定取消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待审查完成后提交下次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取消上述提案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月 14日(星期三)14:50在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 259号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谷雨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1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1月 14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486,913,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
681,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51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87,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5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7,59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44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
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预计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同意 20,34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70%;反对 28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4%;弃权 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47,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
570%;反对 2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4%;弃权 56,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就本议案的审议,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
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51a34fb9-828f-4fb8-b667-423d2d71d0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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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3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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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66fd6867-0990-4370-9265-3866c44814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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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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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0/550ca1c8-c80f-428f-8fd5-763e9f3ccb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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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6│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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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绵阳市九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华投资)的通知,因九华投资清算注销完成,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99,4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491%)已全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其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过出方 过入 通过本次非交 占公司总股本 股份性质
方 易过户获取的 比例
股份数量(股)
1 九华投资 程旗 340,380 0.0335% 无限售流通股
2 袁红 54,174 0.0053% 无限售流通股
3 任敏 26,249 0.0026% 无限售流通股
4 兰盈杰 25,030 0.0025% 无限售流通股
5 张邯 9,027 0.0009% 无限售流通股
6 陈兴德 21,844 0.0021% 无限售流通股
7 郑洲 7,018 0.0007% 无限售流通股
8 邓明兴 15,678 0.0015% 无限售流通股
公司已离任董事袁红、已离任监事郑洲,以及公司现任董事程旗、兰盈杰、张邯,高级管理人员陈兴德、邓明兴作为证券过入方
,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九华投资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5/9e6249f2-2794-4f7b-9907-4ee7faf4b7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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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四川九洲(00080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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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9日召开的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年度
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12月 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年度第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年 12月 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12月 15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 12月 3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2月 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 12月 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9日(星期五)14:50在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 259号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谷雨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2月 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2月 19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6,907,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7.90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
27,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09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827,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734,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82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
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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