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01 四川九洲 更新日期:2025-08-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互动易平台管理办法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
│2025-08-26 17:44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
─────────┬────────────────────────────────────────────────
2025-08-26 17:4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
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薪、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bb662284-c97b-4384-83fb-0ab2eaff3d96.PDF
─────────┬────────────────────────────────────────────────
2025-08-26 17:4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按本办法执行: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公司审议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应回避表决,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发布相应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
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等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
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2 年
4 月发布)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45e634fd-f71a-401f-a4b5-a5a18cc3d871.PDF
─────────┬────────────────────────────────────────────────
2025-08-26 17:4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7f1014ae-7796-4cde-8147-7fd42e3603e8.PDF
─────────┬────────────────────────────────────────────────
2025-08-26 17:4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并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遗缺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如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准备,会议会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ba2e036a-9259-48e2-b5a8-4b1e64c96c20.PDF
─────────┬────────────────────────────────────────────────
2025-08-26 17:4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九)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细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
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该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6eb1be0e-c71d-4982-9487-e069fc4d1cf6.PDF
─────────┬────────────────────────────────────────────────
2025-08-26 17:44│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董事会工作,提高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和选择标准,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并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