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02 北京文化 更新日期:2025-08-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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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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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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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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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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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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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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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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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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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关联交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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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 │北京文化(000802):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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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北京文化(0008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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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将于2025年8月29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
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5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号北京数字文化产业园C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 √
案;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审议《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二)上述提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2025年8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者传真方式。
2、登记时间:2025年8月26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号北京数字文化产业园C座公司证券事务部。
4、委托代理人登记和表决时的要求: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5、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晏晶、李可玫
(2)联系电话:010-57807770、010-57807781
(3)传 真:010-57807778
(4)邮政编码:100102
6、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
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bbdcce64-fee7-4c16-83af-962c255237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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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北京文化(000802):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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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
场参观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
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负责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日常工作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工
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确实需要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 5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
性、具体发行方案、募投项目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出具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
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务合作等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册,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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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7:09│北京文化(000802):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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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
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
值趋同,同时,利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
举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
关键要素。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
导向,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从而保持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
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
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规划和
具体举措。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
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合理的预警
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
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
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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