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28 东莞控股 更新日期:2025-07-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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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00:30 │东莞控股(000828):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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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7 │东莞控股(000828):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松山湖小贷公司20%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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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6 │东莞控股(000828):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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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4 │东莞控股(000828):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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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4 │东莞控股(000828):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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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0:00 │东莞控股(000828):东莞控股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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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0:00 │东莞控股(000828):关于受让东莞证券7.1%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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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0:00 │东莞控股(000828):关于转让大额存单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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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56 │东莞控股(000828):东莞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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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7:27 │东莞控股(000828):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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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00:30│东莞控股(000828):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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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000828):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15df3510-7a9b-4821-a1b7-59ff7c4058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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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7│东莞控股(000828):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松山湖小贷公司20%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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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持有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山湖小贷
公司”)20%股权。为优化资产结构,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上述股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
公司拟按 4,812.15 万元的底价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松山湖小贷公司 20%股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
交易顺利完成,公司将不再持有松山湖小贷公司股权。
(二)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松山湖小贷公司 20%股权的议案》,经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若获得摘牌,后续股权变更还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93200B
营业期限:2010-11-30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三路 17 号 3 栋 109 室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罗明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000.00 20.00%
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20.00%
3 广东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00.00 15.00%
4 陈任棠 2,000.00 10.00%
5 简坚辉 2,000.00 10.00%
6 麦丽娥 2,000.00 10.00%
7 张淑文 2,000.00 10.00%
8 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5.00%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控股股东: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麦绮晴
(二)我司的投资情况
我司于 2010 年 11 月共同发起设立松山湖小贷公司,出资 4,000万元,持股 20%,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至今未发生变动。至目前
已累计收到分红总额 1,860 万元。公司本次转让松山湖小贷公司 20%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或重大争议
等情形。
(三)财务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末 2025 年 6 月末
总资产 27,450.62 27,543.84
总负债 3,390.39 3,392.95
所有者权益 24,060.23 24,150.90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918.14 411.19
净利润 338.80 124.62
(四)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松山湖小贷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
(2025)第 6447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如下:松山湖小贷公司评估基准日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4,060.23 万元,评估价值为 24,060.72 万元,增值额为 0.49万元,增值率为 0%。
三、挂牌价格
根据评估报告,松山湖小贷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4,060.72万元,按持股比例 20%计算,本次挂牌底价为 4,812.15 万元。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松山湖小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并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于 2024 年公开挂牌
转让上述股权,但最终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为盘活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本次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方向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由于本次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手方及最终成交价格等相关事项目前均不确定。若
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公司将不再持有松山湖小贷公司股权。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46a9231d-4b30-4ed9-810d-fcc15f1f6c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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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6│东莞控股(000828):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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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应到会董事 7 名,实际到会董事 7 名,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王崇恩先生。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松山湖小贷公司 2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不低于评估价 4,812.15 万元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东莞市松山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股权。授权公司经营层结
合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开展挂牌及股权转让工作。
此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松山湖小贷公司 20%股
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贷款)合计 25 亿元(每家银行原则上
不超过5 亿元,公司可根据实际提款情况调剂各银行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用于莞深高速(含龙林高速)改扩建工程建设
费用等支出。
三、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
四、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五、以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的议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76e9edd4-e1b9-4d7f-b9ad-96fe095a7c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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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4│东莞控股(000828):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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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公司”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在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形象的
同时,切实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捐赠制度。
第三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
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原则
对外捐赠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价值)等。
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受托代管、已设置担保物权、权属关系不清、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
报废等不合格的商品物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对外捐赠包括向国内的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科教文卫体事业
、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结对共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对外捐赠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同时严禁以捐赠名义实施利益输送或关联交易(如受赠人为供应商/客户关
联方)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国家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含
乡镇、街道、社区)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摊派性的捐赠请求,应当依法拒绝。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利用捐赠掩盖非法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不得以捐赠为名开展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对外捐赠必须根据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3—
而行、理智而为。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捐赠实际支出不得超过预算额度。如发生预算额度外捐
赠,应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工作由需求部门负责拟定《捐赠方案》,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及其资质证明、捐赠途径、捐赠资产
类别及捐赠金额等内容,方案拟定后,需经公司财务、审计、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按本制度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按下列决策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呈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对同一捐赠对象、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在 5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呈公司
总办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对同一捐赠对象、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在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呈公司总办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对同一捐赠对象、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大于 100 万元(含),呈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呈公
司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
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
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14539f3b-5433-4cb6-a23f-0f2052b783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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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54│东莞控股(000828):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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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精神,保障经理层成员依法行权履职,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国有企业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结合公司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企业,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下属企业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经理层成员范围。
第三条 概念解释
本制度所称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化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和协议约定开
展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加强党对公司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
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注重实绩。
(二) 契约化原则。通过签订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业绩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严格规范考核,
确保经理层契约化管理的刚性约束。
— 2 —
(三)差异化管理原则。根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及分工,建立和完善不同经理层成员差异化的考核分配机制。落实经理层成员
的管理职责及业绩要求。
(四)权责对等原则。突出以契约为核心的权责体系,依法监督与落实自主经营权相结合,做到权力到岗、责任到位、权责匹配
、失责必究。
第二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五条 任期制管理
任期管理,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为三年。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
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六条 契约化管理
(一)明确权责。一般可以通过岗位说明书或制度规定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法建立契约关系。聘任协议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聘
任期限、考核内容、解聘条件、违约责任、协议终止条款等内容;经营业绩责任书应明确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计分方式、考核结果
的相应奖惩措施等。
(三)对于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继任者应当及时签订契约文本,并承接前任的业绩指标;对于任期内经理层成员分工发生调整
的,应当重新签订有关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 年度绩效和任期考核管理
第七条 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
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确定个人经营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由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责任书,一般
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每位经理层的考核内容与指标。
(二)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和计分规则。考核中可根据实际设置加分规则,并同时明确扣分原则,考核中不得设“保底
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底线为 70分(百分制),合格标准为 75 分(百分制)。
(三)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不应简单地以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作为任期考核结果(各年度考核结果可占一定
的权重)。任期考核的个性化指标权重原则上也不低于 50%。任期考核扣分原则应该与年度考核操作要点一致。
(四)考核实施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绩效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公司将视情况开— 4 —
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薪酬结构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其他激励等。
(一)基本年薪。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基准的 60%,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
(三)其他激励。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设置限制性股票、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具体实施以相关激励方
案为准。
第十条 薪酬兑现
(一)年度绩效年薪在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按照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年薪,不设置“保底
”绩效年薪。
(二)其他激励方式兑现以具体激励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 薪酬管理与监督
(一)每个年度、每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经理层成员相关薪酬兑付方案按程序审批执行。
(二)经理层成员中途离职或岗位调整的薪酬发放。
1.年度绩效薪酬的发放
(1)经理层成员由于个人原因申请中途离职并经批准,或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调整的,其当年度绩效年薪按在公司实际工作时
间和考核结果发放。
(2)经理层成员未经批准擅自中途离职或辞退的,当年年度未发绩效年薪不予发放。
2.其他激励的发放
其他激励方式的发放以具体激励方案为准。
(三)经理层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当年在公司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绩效年薪。
(四)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其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追索扣回机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解聘约束条款
经理层成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研究认定为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
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70 分),或年度经营业务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完成率
低于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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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三)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经综合考核评
价评定不胜任或不宜继续任职的。
(四)对公司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
有责任的。
(五)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等其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解聘程序
经理层成员出现解聘情形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辞职管理
经理层成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协议书有关条款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
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经理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或转岗:
(一)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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