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30 鲁西化工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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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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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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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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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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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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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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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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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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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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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 │鲁西化工(00083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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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鲁西化工(000830):《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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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000830):《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c3a652ac-41d3-4849-8473-ddb0a10a7c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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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鲁西化工(0008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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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现就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案》,定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
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0 日 9:15 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凡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
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3.00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披露情况:议案 1 和议案 2 中修订《股东会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详见公司 2025 年 9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0月18日(08:30-11:30,14: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
席会议时出示。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并
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4)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5)接受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柳青
联系电话:0635-3481198
传 真:0635-3481044
邮 编:252000
2、参加会议股东及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dc5b928c-f0c3-41c4-bff1-9b7d8335d1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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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鲁西化工(000830):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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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及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
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前提交公司保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
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
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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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鲁西化工(000830):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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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
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具体操作如下:
股东会同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设不同的议案组,分别进行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组下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各议案组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议案组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在该议案组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在该议案组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有效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议案组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该议案组董事人数,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根据(四)之规定,在股东会上各议案组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根据(四)之规定
,在股东会上某议案组中选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该议案组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六条 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如需补选董事,仍需按本制度执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当选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第七
条 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
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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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1:56│鲁西化工(000830):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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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
》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
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投与科技创新部,战投与科技创新部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业务实施部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
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事项是指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投与科技创新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
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投与科技创新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
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投与科技创新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
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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