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31 中国稀土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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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29│中国稀土(00083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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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 号豪德银座 A栋 14 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闫绳健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376人,代表股份数 449,956,66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42.4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03,647,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38.036%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74人,代表股份数46,309,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
07股的4.36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提案名称 有效表决 表决结果 是否
权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通过
编码 份总数 股份数( 占有效 股份数 占有效 股份数( 占有效
股) 表决 (股 表决 股) 表决
权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1.00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 449,956,6 449,325,0 99.860% 442,900 0.098% 188,700 0.042% 是
公司并 66 66
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议
案
2.00 关于调整 2024 年日 46,309,25 45,387,03 98.0086 558,117 1.2052% 364,100 0.7862% 是
常关联交 5 8 %
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2.00时,关联股东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68,418,751股)、中国稀土集团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5,228,660股)均依法回避了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编码 总数 股份数( 占有效表 股份数( 占有效表 股份数( 占有效表
股) 决 股) 决 股 决
权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1.00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 46,309,255 45,677,65 98.6361% 442,900 0.9564% 188,700 0.4075%
司并 5
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议案
2.00 关于调整 2024 年日常 46,309,255 45,387,03 98.0086% 558,117 1.2052% 364,100 0.7862%
关联交 8
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侯晓宇、贾小菊;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a6f16758-0af7-4998-8f4b-5b6db62f77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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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20│中国稀土(00083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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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的股东名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假定:(1)所有影响本所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完整披露,不存在或将不会存在任何遗漏或误导;(2)所有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复制件(包括扫描件、复印件等)与原件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完整;(3)该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均真实,并
经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
项、参加方式及关联股东等内容。
2、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5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A栋14层如期召开,会议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11月14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闫绳健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403,647,4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38.0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2374人,代表公司股份46,309,255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4.364%。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签名。
4、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5、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并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9,325,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反对股数44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8%;弃权股数18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5,677,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361%;反对4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564%;弃权1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075%。
(2)《关于调整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387,0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6%;反对股数558,1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052%;弃权股数3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2%。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数45,387,0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6%;反对股数558,117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2%;弃权股数36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2%。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公司已就上述各项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梅向荣 侯晓宇
___________________
贾小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cb097acc-aae4-44f7-829a-92379b5a1b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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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5:49│中国稀土(000831):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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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股东行使股东
大会表决权,现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7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 号豪德银座 A 栋 14 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 √
1.00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并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议案 √
2.00 关于调整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
1、以上提案的具体内容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详见《中国稀土集团资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等。
2、以上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其中提案 2.00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出席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办理
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将前述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方式请注明“证券部”收,并需电话沟通确认。
2、登记时间
2024年 11 月 8日 8:30~11:30,13:30~17:30
3、登记地点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号豪德银座 A栋 14 层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梦祺、廖江萍
联系电话:0797-8398390
传真:0797-8398385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号豪德银座 A栋 14层
邮编:341000
5、会议费用
会期预定半天,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
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9de78ac6-13bb-4250-8ea1-4289b83ecf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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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中国稀土(00083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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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00083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adb88646-c22c-4b0f-af64-bc4f6608cd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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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中国稀土(00083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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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000831):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0e2b8cfa-64aa-433c-acff-a35ffe4bd9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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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中国稀土(000831):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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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4年 10 月 18 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
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4年 10月 28日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 号豪
德银座 A 栋 14 层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5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5 人。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杨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
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并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吸收合并全
资子公司并注销其法人资格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监事杨杰先生、李学强先生、王庆先生均依法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29422dda-9f71-491b-a6ed-4251a01056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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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中国稀土(000831):中信证券关于中国稀土调整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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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000831):中信证券关于中国稀土调整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8be10ef4-1e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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