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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8(承德露露)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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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848 承德露露 更新日期:2026-01-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1-16 15:56 │承德露露(000848):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1-16 15:54 │承德露露(000848):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12-24 18:29 │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24 18:29 │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20 00:00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 │2025-12-08 17:09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2-08 17:07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2025-12-08 17:06 │承德露露(000848):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8 19:46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5-11-11 17:06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 ─────────┬──────────────────────────────────────────────── 2026-01-16 15:56│承德露露(000848):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承德露露(000848):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6d5d1bd7-1aeb-41e5-ad1c-9524b8c551d9.PDF ─────────┬──────────────────────────────────────────────── 2026-01-16 15:54│承德露露(000848):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融资融券、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 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 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上述权限进行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 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 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 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 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和财务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 证券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及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和证券交易密码等,其中交易类操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当根据投资情况定期向董 事长、总经理报告投资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 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协调、管理以及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证券投资部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决定是否采取止损等应对措施。 (一)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累计达到20%; (二)持仓个股单月亏损幅度达到30%。 第五章 财务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完整会计账目,做好相关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完成证券投资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证据,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稳健投资理念,并考虑适时接受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和指导,以提高自身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护公司利益。第十七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获得投资收 益: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事项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 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二)为防范风险,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 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违规现象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出具相应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必要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并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 事会审议停止证券投资活动。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投资信息,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需保护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或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af4e3f0d-1470-4347-90d1-5198354eee1a.PDF ─────────┬──────────────────────────────────────────────── 2025-12-24 18:29│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3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09:15 至当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志军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2 人,代表股份494,269,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57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450,121,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44,147,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7人,代表股份44,48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4,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44,147,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8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3,326,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 680,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77%;弃权 26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38,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94%;反对 680,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2%;弃权 26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904%。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颂雨、熊孟飞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项颂雨律师、熊孟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a79c003b-27c3-4e29-82b5-fc615987f63f.PDF ─────────┬──────────────────────────────────────────────── 2025-12-24 18:29│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 上公告了《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3:30在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板城园区(东区9号)承德露露股份公 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 ,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62人,代表股份数为494,26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78%。其中,现场出 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450,121,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9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44,147,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57人,代表股份数为44,48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0%。其中,现 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3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44,147,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93,326,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680,666股,弃权 262,600股。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 43,538,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794%;反对 680,666股,弃权 262,6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72cd9820-cb82-4806-910c-1027b949aa9b.PDF ─────────┬──────────────────────────────────────────────── 2025-12-20 00:00│承德露露(00084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44,000 股,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1,021,144,0 74.00 股的 0.11%,涉及激励对象 5名。 2、公司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21,144,074.00 股变更为 1,020,000,074.00 股。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5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300. 00万股,约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05,255.4074万股的1.24%,授予价格为6.00元/股,股票来源为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普通股股票。 (二)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4年4月2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3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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