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48 承德露露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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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46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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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7:06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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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6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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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1 │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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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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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承德露露(0008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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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承德露露(000848):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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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承德露露(00084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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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承德露露(00084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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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承德露露(00084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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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46│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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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9ec5b13f-6411-418c-bcf5-aa67e69b69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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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7:06│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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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4日、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
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 11.75 元/股(含)的价格回购本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数量不低于3000万股(
含)且不高于6000万股(含),回购的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
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数据为准。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2024 年 11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1.75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1.45 元/股(
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经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月 3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股份回购,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
公告》;此外公司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时披露回购进展情
况。
公司的实际回购区间为 2025 年 1月 3日至 2025 年 11 月 7日,在此期间,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1,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最高成交价为 9.4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23 元/股,支付总金
额 285,374,612.11 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经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回购金额、股份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及《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回
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未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
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 31,410,000 股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并在注销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00,000 0.95% 10,000,000 0.9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2,554,074 99.05% 1,011,144,074 99.02%
三、股份总数 1,052,554,074 100.00% 1,021,144,074 100%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注销之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0ce82e3c-a9b6-4bd1-81cc-9f317bd50f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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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6│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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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4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及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 11.75 元/股(含)的价格回购本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回购的数量不低于
3000 万股(含)且不高于6000 万股(含),回购的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金额以回购期
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数据为准。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5日、2024 年 11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1.75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1.45 元/股(
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5,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2.45%,最高成交价为 9.4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2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5,030,794.59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 11.45 元/股(
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d9d2318e-c4b8-4fdd-b6b2-3205791b13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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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1│承德露露(00084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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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4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及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 11.75 元/股(含)的价格回购本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回购的数量不低于
3000 万股(含)且不高于6000 万股(含),回购的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金额以回购期
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数据为准。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5日、2024 年 11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1.75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1.45 元/股(
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
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9,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1.88%,最高成交价为 9.24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2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78,786,660.59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 11.45 元/股(
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9a493bf8-76b7-4809-be1a-6c804816c3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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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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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00084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9d6eeec3-02e5-44b0-97f6-6a9a1f3a81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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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承德露露(0008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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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
门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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